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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洪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
基础信息 .  INFORMATION
专业领域 .  EXPERTISE
  • 执业年限:
  • 所在律所: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310586462
  • E-Mail:
  • 所在地:中山
  • 民商事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浏览:66
  • 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的诉讼与仲裁业务,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处理方面亦具有深厚经验积累。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事务,工作效果突出。
  • 曾为中山市内多个镇政府及村居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过了企业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考试,被评高级企业合规师。
  • 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
  • 优秀案例:
  • 1.行政诉讼案件:刘某某在午休时间心源性猝死,中山市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刘某某发病之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上班,其在早上上班之时并未出现不适,其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个前提,也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它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我作为代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 案件意义:表面上“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甚至“非工作岗位”发生的突发疾病死亡,通过代理律师认真考察事发现场、细致研究《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成功说服法院在本案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范围进行了合理延伸,成功将“不可能”变成了“可能”,具有开创性的案例价值。
  • 2.劳动案件:严某某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口头解雇,严某某因此未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我作为严某某代理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中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产检请假期间工资等,但未支持产假、奖励假工资、哺乳时长工资 。后经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产假、奖励假工资、哺乳时长工资,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劳动仲裁不被支持的情况下,一审、二审翻盘获胜诉。
  • 案件意义:在此之前,中山劳动仲裁委认为由于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已丧失了获得产假工资待遇的前提即“在岗”。劳动者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就不能同时再要求产假工资待遇。劳动者真若要获得产假工资待遇的赔偿,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则不再支持。据此,中山劳动仲裁委一直认为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与产假工资待遇不能同时获支持,认为劳动者应择一主张。本律师在本案中一针见血指出仲裁院混淆了获得产假工资待遇的前提与获得赔偿的前提,并最终获得了法官的支持。本案的判决结果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山劳动仲裁委往后的裁决方向。
  • 3.民事诉讼案件:中山某公司收取了广州某公司银行转款,并对应开具了货物采购发票,但没有发货。后中山某公司与其他另一主体一并作为被告被起诉至法院,被要求退还货款。我作为中山某公司代理律师,代为应诉。通过深挖对方论证矛盾点、串联本案各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详细阐述清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说服法官采信两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本案的交易主体实际上是广州某公司与另一被告,只是该另一被告收取广州某公司货款后向中山某公司偿还之前对中山某公司的欠款,偿还的方式是指定中山某公司作为案涉交易的收款人。同时,中山某公司代开了发票。最终法院也驳回了广州某公司对中山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意义:在原告提交了转账流水、发票等非常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仍然通过挖掘不合符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多个关键点,推翻了原告的诉讼主张。诉讼过程跌岩起伏,庭审攻防对决精彩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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