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歆礼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事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年限九年,专业领域为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刑民交叉法律事务处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法律争端解决。社会职务和荣誉:
现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华东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梁溪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2022年 无锡市青年律师文书写作技能大赛(刑事类)三等奖
2024年 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刑事类)
2025年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十佳青年律师
2024年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年度优秀律师
2025年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年度优秀律师
2026年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年度优秀律师
核心优势、办案风格、执业理念
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曾在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业务多年,并在法院商事审判庭工作锻炼,有扎实深厚的法学知识和法律工作背景。现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在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刑民交叉事务等领域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转型成为执业律师后,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以专业和用心服务好每一个客户。
- 省级期刊论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网络中立行为的定性分歧与厘定》,载《法制博览》2024年第2期(总第934期);
- 省级期刊论文《财产转化型自洗钱犯罪界定规则研究》,载《警戒线》2025年第39期。
(一)刑事领域
1.捕前、诉前的无罪辩护
1)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侦查阶段介入后为其作无罪辩护,后其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曾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曾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侦查阶段介入后为其作无罪辩护,后其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3)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代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侦查阶段介入后为其作无罪辩护,后其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4)陶某涉嫌强奸罪一案,陶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侦查阶段介入后为其作无罪辩护,后其未被批准逮捕,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5)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孙某某被取保候审,自侦查阶段介入该案后为其作无罪辩护,后公安机关未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
1)赵某某涉嫌买卖枪支罪一案,赵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监视居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批准逮捕后)介入该案后通过有效辩护,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2)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朱某某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阶段(批准逮捕后)介入该案后通过有效辩护,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其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3.争取缓刑或轻判
1)阮某某、黄某某等十余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阮某某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情况下,自侦查阶段介入该案后作罪轻辩护,有效降低了指控的犯罪金额,最终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1)杨某某、贾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贾某某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侦查阶段介入该案,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通过有效辩护为其获得不批准逮捕从而转为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其涉嫌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通过有效辩护,在同案犯均被判处有刑徒刑十年以上的情况下,提出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获得检察院和法院的采纳,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义乌某某商贸公司、周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自侦查阶段介入,为全案制定了有效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指控的犯罪金额,避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在法院一审阶段成功为周、王二人争到取缓刑判决,更将罚金刑降至法定幅度范围内最低倍数。
4.代理刑事控告,追究刑事责任,挽回经济损失
1)代理控告无锡某某商贸公司被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一案,指导、帮助控告人梳理资金流向,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定案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季某某的刑事责任,为该公司追回经济损失近一百万元;
2)代理控告无锡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财务人员(代持股东)挪用资金一案,协助控告人重新掌握公司控制权,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俞某的刑事责任,为该公司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二)民商事领域
1.代理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与杨某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对方原告起诉标的约1.2亿元,通过刑民交叉法律服务,最终法院判决金额降至8千万元左右,为委托人减少损失约4千万元。
2.代理被告北京某某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对方原告起诉标的本息合计近50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对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避免损失约500万元。
3.代理原告无锡某医疗器械公司诉湖北省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在疫情期间大量购进防护服,但因对方出现破洞、残次品等问题,导致委托人被终端客户大量退款、退货,起诉前协商过程中被告仅愿部分换货并赔偿90万元,通过诉讼为委托人全额退款、退货并获得赔偿,最终获赔近400万元。
4.代理原告无锡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一案,为委托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回属于自身的财产利益,避免按照破产程序中较低的清偿比例受偿,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委托人挽回损失约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