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师刘东阳代理一起因字号转让引发的商标抢注纠纷案,获得二审逆转,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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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东阳、杨佳
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朱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为朱某未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述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字号转让后,附着于字号之上的商誉归属如何确定,以及字号的转让时间节点以转款为准还是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审程序中,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成功逆转本案,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裁中,将刘某抢注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缺乏直接证明字号转让合意及履行时间的核心证据。一审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朱某没有提交书面合同,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这一认定实质上将证明责任全部压在了书面文件之上,而忽视了电子证据在还原交易全貌中的关键作用。
二审阶段,我们重新梳理了全部在案材料,通过转账记录和电子聊天记录的相互印证,复盘锁定了合同履行的时间线。第一组证据为银行转账明细,证明朱某于2022年7月27日、7月28日、8月7日分三笔向刘某配偶仝某支付转让款共计29.5万元;第二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于2022年7月27日就店铺及字号转让达成合意,并就付款节点作出明确约定;第三组证据证明朱某自2022年7月28日起实际接管店铺,在门头、抖音、朋友圈中持续使用"兰桂坊""LANGUIFANG"标识;第四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往来,刘某对朱某的商标使用事实完全知情。
关键突破在于,我们用可信时间戳固定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使这些此前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的材料,具备了可验证的客观性。银行转账明细与聊天记录中约定的付款节点逐笔对应,付款时间与合意达成时间紧密衔接,形成了"合意—付款—交接—经营"的完整证据链条。这一举证思路的核心价值在于:即便没有书面合同,通过电子数据的系统性整理与交叉验证,仍然可以准确还原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锁定权利移转的时间节点。
(二)事实论证:字号转让的两个核心争议点
本案在事实层面存在两个核心争议,均围绕字号转让与商标权益的归属展开。
第一个争议,字号转让的时间节点问题。刘某主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于2024年3月26日才办理,在此之前"兰桂坊"字号仍归其所有,因此其在2023年5月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并不存在"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问题。我方则主张,转让时间应以实际交付为准:2022年7月27日双方就店铺及字号转让达成合意,同日及此后分三笔支付转让款29.5万元,7月28日起朱某实际接管店铺经营,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
第二个争议,字号转让后,围绕字号产生的商标权益如何归属。刘某主张字号虽已转让,但商标权益独立存在,其仍有权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我方则认为,字号转让的实质是经营主体的更换,附着于字号之上的商标权益与累积的商誉应随字号一并移转,转让人后续再去申请商标实质上是对在先字号权的侵害,朱某受让字号后,在实际经营中使用“LANGUIFANG”、“兰桂坊”标识,刘某注册行为是对在先商标的抢注。
二审判决对前述两个争议点逐一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认定。关于时间节点,判决明确指出"2022年7月店铺已实际转让由朱某经营",确认了以实际交付而非工商登记作为权利移转起算点的标准。关于商标权益归属,判决认定刘某在明知涉案店铺转让及朱某后续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下,仍在与之经营的服装商品等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法律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件匹配
在证据和事实问题解决后,法律适用的路径就清晰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需要满足几个要件:一是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二是申请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三是诉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品相同或类似。
本案中,店铺及字号转让关系本身即构成“其他关系”,双方后续的持续供货往来进一步强化了“业务往来关系”的认定。刘某作为转让方,对朱某接手后使用“兰桂坊LANGUIFANG”标识的事实完全知情,其明知状态无需推定,有直接证据支撑。诉争商标“LanGuiFang”与朱某在先使用的“LANGUIFANG”拼音标识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朱某实际经营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个要件全部满足,结论自然成立。
第一,字号转让的标的应作整体理解。字号不仅仅是登记机关登记的一个名称,更承载了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和消费者认知。当转让双方就店铺及字号转让达成合意并支付相应对价时,附着于字号之上的商标权益、商誉及消费者认知应随字号一并移转。转让方在收取转让款后,再以自己名义抢注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实质上是对已移转权益的再次攫取。
第二,商标权益归属的判断应以实际使用为准。在字号转让的场景下,受让方接手后持续使用原字号及标识进行经营活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新的认知关联。此时商标权益的归属不应取决于工商登记的先后,而应取决于谁在实际经营中持续使用并积累商誉。本案中,朱某自2022年7月起持续使用"兰桂坊""LANGUIFANG"标识,其商标权益在转让完成后即已确立,刘某的后续注册行为不能改变这一既成事实。
第三,字号商誉的归属应与字号权益保持一致。字号的价值在于其背后的商誉积累,而商誉是经营者长期诚信经营的结果。转让方在将字号转让后,原字号所承载的商誉的受益主体即变更为受让方。转让方利用工商登记的时间差抢注商标,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受让方商誉权益的直接侵害。二审法院以实际交付和经营接管作为权利移转标准,实质上确认了商誉随字号一并移转的规则。
第一,明确了电子证据在还原合同履行时间中的关键作用。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通过银行转账明细与微信聊天记录的系统性整理和交叉验证,成功锁定了"合意—付款—交接—经营"的完整时间线。这一举证思路为类似案件中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形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即通过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弥补书面证据的缺失。
第二,确立了字号转让时间节点以实际交付为准的判断标准。本案二审法院明确认定"2022年7月店铺已实际转让由朱某经营",确认了工商变更登记仅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而非权利移转的起点。这一认定对于厘清字号转让中权利移转的时间节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效堵住了转让方利用登记时间差实施抢注的制度漏洞。
第三,厘清了字号转让中商标权益与商誉的归属规则。本案通过认定字号及附着其上的商誉应随字号一并移转,明确了转让方在收取转让款后抢注商标的行为性质。这一规则对于保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也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利用转让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程序空档实施抢注,不仅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反而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丰富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关系"的认定边界。本案将店铺及字号转让关系纳入"其他关系"的范畴,并进一步以双方持续的供货往来强化"业务往来关系"的认定,拓展了该条款在字号转让场景下的适用空间。这一认定有助于在商标抢注频发的商业实践中,为权利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
综上,本案的改判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更在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字号转让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商标权益与商誉的归属规则等多个层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承载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本案的裁判得到了具体而有力的诠释。
律 师 简 介

刘东阳律师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副主任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在读)
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答辩、复审、驰名商标认定、反不正当竞争、商标诉讼、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
燕京理工学院法学院社会实践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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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京师律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