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师师立康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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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享人:师立康律师
近日,京师律所合伙人师立康律师主办的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取得较好辩护效果。该案中,他人先将邵某捅伤,邵某随后反击致对方死亡,系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经师立康律师近一年的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最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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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02
辩护人认为邵某属于正当防卫,
且属于特殊防卫,据理力争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从男1捅伤邵某到持刀拖拽邵某的妻子离开,是一个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虽然案件中有刀被甩了出去的情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该案中刀虽然被甩了出去,但刀只是被甩到了男1的脚边,大概一米的位置,只是暂时中断,在邵某继续阻止男1带走自己的妻子时,男1可能随时捡起刀伤害自己,或者在邵某的妻子上车后捡起刀伤害邵某的妻子。同时结合邵某已经被捅伤,意识因不断流血开始模糊,在妻子即将被带走,随时可能遭到伤害危机情况下,应该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2.邵某的防卫意图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及妻子的人身安全
当辩护人问到邵某为什么捅男1时,邵某的回答很简单,就是为了制服男1,救自己的妻子。同时结合邵某搬家躲避男1和没有拿刀捅要害部位(与男1属于流血休克死亡相印证)及男1收买他人和带人带刀的行为,也可以看出邵某并没有伤害男1的故意,更没有杀害男1的故意;相反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男1有杀害邵某和邵某的妻子的故意。
综上,邵某捅男1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制止男1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自身及妻子的人身安全,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3. 邵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结合本案,男1已经拿刀捅了邵某,属于典型的行凶,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之后继续拿刀拖拽逼迫邵某的妻子离开,并随时可能伤害或杀害邵某的妻子,涉及非法拘禁和继续行凶等犯罪,属于已对邵某的妻子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情况。邵某作为丈夫,这个时候肯定是要救自己妻子的,邵某拿起当时唯一可以看到刀进行反击,是当时唯一可行且必要的手段,虽然造成了男1的死亡,但邵某的行为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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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掉情节成争议焦点,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成关键,
最终案件不批捕并撤案
结合本案的情况,邵某的妻子马上被男1逼迫上车(邵某被捅后反映过来时,妻子已经在男1的车边),邵某作为丈夫当时肯定是要制止男1带走自己的妻子的,在邵某受伤的情况下,赤手空拳上去肯定无法制服男1,况且对方不止男1一人,还有可能被男1捡起身边的刀将自己捅死。加上男1事前已经声称要杀死邵某的妻子,邵某当时是非常担心自己妻子的人身安全的。邵某拿起刀捅男1腹部去制服他,是当时唯一合理也是唯一邵某能够实现的行为;同时邵某已经被捅伤,流了大量的血(事后进了重症监护室可以印证),不能苛求当时的邵某进行冷静的判断,采取更为理智的方法制止男1,况且当时也没有更好的方式。
综上,立足邵某防卫时所处情境,即使不认定特殊防卫,一般防卫情况下邵某也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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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律师简介

师立康律师
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其对于刑事辩护有很深的研究,做过多起刑事案件,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工作认真严谨,法学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其办理过多起无罪及罪轻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中代理的高超无罪国家赔偿案被新京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其在新京报、央广网等多家媒体对社会热点的刑事案件发表过多次专业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