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案 | 京师律师赵荔:内蒙古呼和浩特霍文常6.18特大灭门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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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一案,察一理,明一法。
所谓“观案”,非旁观猎奇,亦非就事论事——它是透过卷宗褶皱,凝视事实与证据的角力;是在法条与常理之间,探寻裁判的尺度与温度。每一桩案件,都是法治在现实中的一次试炼:有罪与非罪的边界交锋,有公权与私权的衡平博弈,更有法律文书背后,那些关乎命运与公义的沉重呼吸。
以案为镜,不避疑难点,不掩复杂处。拆解庭审攻防,梳理法理脉络,让判决不止于结论,而成为可被审视、可被思辨的公共文本。当个案被认真阅读,法治的肌理便清晰可见。
第八期《观案》,我们跟随京师律师赵荔,走近「内蒙古呼和浩特霍文常6.18特大灭门杀人案」的辩护现场,复盘这起「五条人命、全网关注、从“占坑辩护”到制度推动」的标志性刑案。

2024年6月1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三个家庭,五条人命。
凶手很快被锁定——霍文常,40岁来岁,村民。十天之后,他自己从大青山里走了出来。
这原本应该是一起全民喊杀的恶性案件。但网络上,却出现了大量支持他的声音。
一个杀了五个人的人,为什么会被一部分人同情?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对话了霍文常的辩护律师。
从占地纠纷到十年维权
从深夜持刀到山中独处
从“占坑辩护”到制度松动
这起案件层层剥开之后,呈现出的不仅是暴力与死亡,还有一个底层人走投无路时的极端选择,以及刑事辩护律师在舆论与正义之间的艰难站位。
01
案发:月光下的选择

图片由ai生成

第六个人,是牛家的儿媳。
她听见动静从屋里出来,还没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霍文常看见她,停住了。
他拿胶带把她的手腕缠上,限制她报警,事后据他本人所说,这个儿媳没占过他家地,也没欺负过他,然后翻墙走了。
三户人家,六口人,他杀了五个,放了一个。
这个细节,后来成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的关键——他是有选择的。他不是无差别杀人,不是报复社会,他的刀口指向的是他认为“欺负过他的人”。
02
霍文常认为牛家占了他家的地。那块地不大,但对一个靠土地为生的农村家庭来说,那是活命的根基。

先找村里,解决不了。再去乡里的司法所,司法所让他去林业局。林业局推给土地局。土地局让他去旗政府。旗政府领导签了字,批转回乡政府。乡政府说,你们回村里协商解决。
绕了一圈,又回到原点。
他也想过打官司。父亲去法院咨询,土地纠纷,诉讼费算下来要一万多块。他们家拿不出。
他也想过讲理。有一回,他从镇上买了一口棺材,抬到村口,用大喇叭喊话,想让村民替他主持公道。牛家在村里势力大,这事儿很快被压了下去。
他也想过硬来。但牛家几个男人都人高马大,他打不过。
行政途径走不通,法律途径走不起,暴力途径打不赢。
十年。一条路都没走通。
2024年6月18日那天晚上,他觉得自己已经没有别的路可走了。
03
山中十日:从“大侠”到自首

图片由ai生成
村外不远处就是大青山。他背着一个简易的小包,钻进了山里。
山里有一条小河沟,有野果子,有能充饥的东西。他带了两瓶水,喝完就喝山沟里的水。
但到第五六天的时候,他心理开始发生变化。
“老这么跑,不是办法。”
他想通了。他本来就对结果有预期——杀人偿命,他知道。但他想,既然做了,就该面对。

山口有布控的武警和公安。他走过去,说:“有电话吗?我要报警。”
“你报什么警?”
“我是霍文常。”
在场的警察都愣住了——全县正在抓他,他自己送上门了。
辩护律师后来在法庭上提出:这是典型的自首,主动从藏匿地点出来,主动归案。
但最终,这个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司法机关的理由是:山外有大量警力布控,他是“无路可逃”才出来的。
但律师问了霍文常一个问题:“你在山里还能活多久?”
“再活一两个月没问题。”
也就是说,他不是活不下去了才出来的。他是自己想通了,才走出来的。
04
辩护:从“霍大侠”到精神病鉴定

霍文常被抓之后,看守所里的人都叫他“霍大侠”。
他挺喜欢这个外号。所以当律师提出要给他做精神病鉴定的时候,他不太乐意。
“要是鉴定出来说我是精神病,那我成什么人了?”
但律师坚持。原因有三。
第一,他有家族史。母亲是从四川娶来的,精神有问题,后来走丢了,在四川因车祸去世——当时她正处于发病状态。
第二,村民联名写了材料,证明他母亲确有精神病。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一个正常人,会不会因为一块地,十年走投无路之后,选择杀掉五个人?
律师认为,他的固执、钻牛角尖、对某件事的执念,未必仅仅是人品问题,可能背后有生理层面的因素。
但办案机关最终没有同意做精神病鉴定。
辩护的另一个重点,是“定性”。

此外,律师反复强调一个细节:他放过了牛家的儿媳。
“这说明他不是穷凶极恶的人,他内心有一套自己的准则。他杀人,是为了解决他觉得解决不了的问题,而不是为了泄愤。”
05
家属在北京找到了擅长刑辩的律师团队。律师赶到内蒙古看守所,却被告知:政府已经给霍文常指定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家属委托的律师不能会见。
看守所拿出一张纸,上面有霍文常亲笔写的:“我只委托这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不再委托其他律师。”
律师觉得很奇怪,要求见霍文常本人核实。被拒绝。
律师找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协调公安局,公安局派人到看守所提审霍文常,问他:“家里给你找了律师,你要不要换?”
霍文常说:“我考虑一下。”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这个“考虑一下”,拖了一两个月。
律师又去找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提交了家属的委托合同。法律援助中心把律师的电话拉黑了。

2025年,公安部监管总局出台了一份文件——《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阅卷权工作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家属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允许律师会见,由当事人本人选择,是用法援律师还是家属委托的律师。
这个案子,成了一个制度推动的注脚。
06
有人骂他残忍,也有人支持他——“霍大侠”“替天行道”之类的称呼一度出现在评论区。
辩护律师分析了几点原因。
第一,他不是无差别杀人。他针对的是有具体纠纷的对象,而且放过了他认为“无辜”的人。这种“有选择”的暴力,在公众心理上容易被某种情绪接纳。
第二,他十年维权无果的经历,触动了很多人。底层维权有多难?信访、诉讼、行政调解,层层推诿,十年原地打转。很多人可能没杀过人,但可能经历过类似的无助。
第三,他选择自首。从山里走出来那一幕,带有某种“认账”的意味——他知道后果,但他接受。
辩护律师说:“我们不是为他的杀人行为辩护,杀人肯定不对。但我们要让他的声音被听见,让他杀人的原因被看见。只有这样,判决才会更公正,社会才会反思——为什么一个人会在十年里,找不到任何一条合法的出路?”
07
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定性:不是所有死亡都应该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部分应考虑故意伤害致死。
第二,情节:他放过了儿媳,说明有选择、有底线,不是穷凶极恶之人。
第三,起因:十年维权无果,司法和行政途径全部失效,是社会治理层面的重大诱因。
第四,自首:主动从山中走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即便最终结果没有改变,这些声音已经被记录在案。
“你为什么要给一个杀了五个人的人辩护?”
律师的回答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也许明天,警察会因为某个误会找上门来。如果今天我们因为‘他看起来就是坏人’就剥夺他辩护的权利,那么有一天,当我们自己身陷囹圄,也不会有人为我们说话。”

律师的辩护,不是为了“坏人”的“坏”,而是为了任何一个人——包括坏人——在法律面前仍然保有被听见的权利。
霍文常从山里走出来的那一刻,他没有选择逃亡,他选择了面对。
而刑辩律师走进看守所的那一天,选择的也是一种面对——面对舆论的压力,面对制度的阻力,面对一个几乎不可能赢的案件。
刑辩艰难,但意义重大。
每一声辩护,都是在为法治的底线加一道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