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4001-666-001 国际业务免费咨询电话:010-50959845

刑辩圆桌会第五期|虚拟货币职务侵占与国企改制贪污疑难案件深度研讨:破解新型职务犯罪辩护困局

  • 浏览:21

近年来,数字经济和职务犯罪结合的虚拟资产刑事案件,国企改制遗留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进入司法审判环节,是渎职类犯罪辩护的两大细分领域。两类案件交织实体定性、电子数据证据、涉案财物处置、刑民交叉等多重难题,控辩争议极大,是刑事辩护领域公认的前沿难点。

为统一辩护思路、打磨出庭质证方案,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组织专题疑难案件研讨会,聚焦虚拟货币职务侵占案、国企改制贪污案两件重大复杂案件,多名刑辩律师围绕主体认定、证据审查、罪名选择、追缴边界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形成系列实务辩护观点,与法律同仁交流探讨。本次刑辩圆桌会第五期职务犯罪新型疑难问题研讨会,由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希彬担任主持人;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逸仙,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杨立民作为分享嘉宾,分别围绕数字货币职务侵占案件难点、贪污罪财产案例辩护方法展开主题分享;廊坊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李静,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陶宽,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吴迎成,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武让芳担任研讨嘉宾;彭云川、师立康、郑晶晶、田向文、张沙、邢轶苏、白昆玉等律师共同参与研讨;最终由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郑飞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

▲会议现场

▲主持人: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希彬

01

虚拟货币职务侵占案:数据还是财产?新型数字资产的辩护博弈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逸仙

案件概况

案外公司实控人出资两千余万元,委托团队开展虚拟币、NFT 相关业务,后成立公司。公诉机关指控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两笔泰达币,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建议十年以上,涉案虚拟货币并未变现,仅在不同数字资产之间流转。

本案集中暴露出币圈刑事案件的几大现实痛点:无劳动合同、无社保,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边界模糊情况下如何认定职务行为;虚拟货币转币过程中的根本性欺骗的认定;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这些情况将直接影响全案事实认定。

研讨核心观点

实体定性:虚拟货币——电子数据还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参会律师形成分层辩护思路:

1. 区分变现状态判断法律属性:虚拟货币只有完成变现兑换为法定货币时,财产属性才无争议;尚未变现,仅在币与币之间流转,应当优先认定计算机电子数据,不直接等同于职务侵占罪保护的“单位财物”,存在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轻罪转换的辩护空间。同时,如果存在确实的侵占行为且虚拟货币具有可量化的价值,即便未实际变现,也可归入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范畴,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 穿透审查“本单位财物”,厘清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边界。资金最初系自然人个人出资,存入个人交易所账户,公司成立在后。应当以公司成立时间作为事实切割分水岭:公司设立之前资金,不能直接归属于公司;即便公司成立,也要审查虚拟币是否实际归入公司名下,不能仅凭公司参与管理,就将个人出资资产直接推定为单位财产。

3. 区分合作关系vs职务身份。本案没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报酬直接以虚拟币发放。辩护应当重点论证双方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劳动关系,从主体要件层面动摇职务侵占罪成立基础。若属于合作,则争议更多属于民事合作纠纷。

4. 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抗辩。针对第二起指控事实,可从实行过限角度展开辩护:部分提币、交易操作系其他被告人私下实施,当事人刘某对部分操作并不知情;当事人辩解分得部分虚拟币属于收回个人投资,能否证实非法占有目的是控方举证责任。同时区分“挪用”与“侵占”,在无法证实根本性欺骗及永久性非法占有情形下,可以争取向挪用资金的轻罪方向辩护。

程序辩护: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是本案关键突破口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向境外平台调取流水,应当取得平台回执邮件,附带MD5哈希完整性校验值,保障电子数据不被篡改。

本案卷宗仅留存打印Excel表格,原始邮件、校验值没有完整附卷,表格存在编码错误、流水不全,没有开展链上数据核验。

辩护提示:

1、该类Excel打印件属于派生证据,若无原始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支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2、可以聘请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出具专门质证意见,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

3、即便后续侦查机关补充材料,也可提出重新取证存在破坏原始数据风险的抗辩。

其他程序争议

研讨同时评估了审判阶段变更管辖的现实难度;同时提示,即便电子数据证据被部分排除,卷宗内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等证据依然存在,辩护需要设置“无罪-轻罪”的阶梯式预案,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证据排除。

02

国企改制贪污案:改制遗留犯罪,刑民交叉下涉案财产如何处置?

▲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杨立民

案件概况

2009年国企改制,张某通过产权交易所收购股权,控方指控其通过低估、隐瞒国有资产方式贪污国有资产九千余万元。其前妻卢某已于2006年离婚,被指控贪污共犯,涉案金额1918万元,案件已经开庭尚未宣判。卢某并未参与当年改制过程,被指控的协助资产处置行为发生在改制完成数年之后。

研讨核心焦点

共犯认定:事后协助处置资产,能否成立贪污共犯?

辩护核心逻辑:

1. 卢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 改制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完成于2007‑2009年,卢某介入相关事务发生在2011年之后,并未参与改制策划、股权收购、资产隐匿全过程;

3. 若主观上对改制阶段的贪污行为没有通谋,仅仅在犯罪既遂之后参与资产处置,则不构成贪污罪共犯,最多仅可能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实现罪名降档。

刑民交叉:刑事判决能不能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参会律师达成共识:刑事审判仅处理定罪量刑、追缴退赔,不直接判决民事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利害关系人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刑事判决不会直接否定民事交易效力。

违法所得追缴四大实务边界

1. 追缴范围有限:只追缴贪污对应的违法所得以及孳息,即改制时被低评、隐匿的国有资产价值,并非将改制后公司全部资产一概收缴;

2. 区分合法投入与违法资产:行为人后续自有合法资金投入企业,如可以审计区分,合法投入应当予以考量;资产已经流转至善意第三人名下,应当保护善意取得效力,刑事追缴不能打破已经形成的市场交易秩序;

3. 对外抵押、融资等民事行为效力优先,刑事追缴不能对抗合法抵押权;

4. 追缴必须要有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没有判决,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处置涉案企业资产。

实务风险提示

企业经营过程中转出资金,若属于正常商业处置、不刻意隐匿规避追缴,不会加重刑事责任;如有关联性刑事案件,切忌将经营收益转换为虚拟货币等难以追踪资产,极易被认定逃避追缴,带来额外刑事风险。如需要处置资产,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留存公允交易的证据。

研讨嘉宾

廊坊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李静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陶宽

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吴迎成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武让芳

03

研讨总结:复杂职务犯罪的阶梯式辩护思维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郑飞

两场疑难案件带给刑辩实务诸多启发:

1. 新型数字资产案件,不要固守传统财产犯罪的思维定式。虚拟货币类案件应当充分利用“数据/财产”双重属性争议,构建分层辩护方案,从无罪、轻罪转换、主观要件、证据合法性多角度同步发力,不能把全部希望押在单一辩点上。

2. 电子数据质证要抓源头。哈希校验值、原始载体、平台回执、链上核验,是该类案件证据三性的核心抓手;派生的表格、打印件不能替代原始电子数据。

3. 改制类历史遗留贪污案件,厘清时间线是辩护的起点。区分“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既遂之后行为”,是切断共犯因果关系的重要路径;处理涉案财产时,必须树立刑民边界意识,区分追缴、退赔与民事合同效力。

4.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辩护律师既要敢于提出无罪抗辩,也要尊重现实司法环境,设置罪轻、罪名转换的备选辩护方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本期研讨的两起案件,折射出数字经济与改制历史交织下的刑事司法新挑战。辩护律师既需精研证据细节,也要把握制度逻辑,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中寻求最佳方案。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将持续聚焦前沿疑难案件,推动专业化辩护纵深发展。我们期待,刑法在惩治犯罪与保障权利之间实现更精细的衡平,让每一次辩护都成为法治进步的微小注脚。法治之路漫长,唯以专业与坚守,不负重托。

相关律师

single-newsinfo.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