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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人物|郑飞:从警校到法庭,从学术到实务,“反骨”与“坚守”让法治扎根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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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言,立行。

落笔,传章。

所谓“人物”,并非高阁之上的遥不可及,他们可以是共性与个性交锋处的开创者,也可以是时代与抉择交叉口的弄潮人,更可以是法治理想落入现实后,数年如一日坚守的身影……

【京师人物】,便为这些群像立一帧剪影:这里有高光,亦有暗角;有奋勇冲锋的果敢,也有鲜为人知的沉吟。他们是时代的切片,也是法治在具体人生中的模样,让法治的意义,不在典籍里沉睡,而在人心中扎根。

当过往的故事被看见,执业的意义被记取,那些散落的剪影,终将汇成一个时代的底色。

第十二期【京师人物】,我们走近郑飞律师,集合侦查、刑法、民商之专长,专注重大、疑难、复杂之辩护!

郑飞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师(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

  •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

  •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系刑侦专业

    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

    民商法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博士后流动站

  • 代表性案例:

    ①上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00万元 撤销案件

    ②浙江 敲诈勒索案 260万元 一审定寻衅滋事罪判三年 有期徒刑

    ③上海 非法经营案 8200万元 不起诉

    ④江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90万元 缓刑

    ⑤上海 挪用资金案 6700万元 撤销案件

    ⑥吉林 虚开发票案 300万元 缓刑

    ⑦湖南 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 46亿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7亿 合并处罚有期徒刑七年半有期徒刑

  • 所获荣誉:

    连续三年(2022-2024)荣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获评2025年度京师律师事务所活跃影响力律师

    2025年度iCourt年度荣誉授业讲师

  • 主要著述:

    在国内各级刊物中公开发表论文数十篇,公开出版著作两部。

    《被胁迫情节立法的比较研究》

    《共同过失犯罪浅析》

    《对经济犯罪的再认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认定》

    《抗税罪的认定》

    《刑法中双重分类标准的谬误及修正》

    《自洗钱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01

从侦查到刑法:

一条“溯源而上”的学术路径

郑飞律师的学术起点,有些出人意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系刑侦专业。本科阶段对犯罪现场、侦查措施、证据链条的系统训练,为他日后从事刑事辩护埋下了最早的“证据基因”。他后来回忆:“刑侦思维教会我如何站在侦查机关的角度重构事实,而刑辩思维则要求我在这个重构中找到断裂点。两种视角的碰撞,往往就是案件的转机。”

本科毕业后,他并未止步于侦查实务,而是选择继续深造,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专业博士学位。从“如何破案”到“如何定罪”,这一跃迁让他完成了从事实认定到规范评价的思维升级。在吉大,他系统钻研刑法总论与各论,对构成要件理论、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基础命题形成深刻理解。

博士毕业后,他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博士后流动站。从刑法跨入民商法,这一选择在当时看似“偏离主线”,却为他日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企业合规业务奠定了不可替代的知识底盘。“很多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背后都是复杂的民商法律关系。如果不懂公司法、合同规则,你连案件的‘故事’都讲不清楚。”郑飞律师这样解释自己的跨界逻辑。

02

三十余年讲坛:

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打磨“法感”

博士后出站后,郑飞律师进入上海大学法学院,担任副教授,主讲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三十余年的教学生涯,他送走了一届又一届法科学子,也在日复一日的备课、答疑、研讨中,将刑法条文与理论打磨到“高度熟练”的程度。

教学相长不是一句空话。学生在课堂上提出的一个‘天真’的问题,有时候恰恰戳中了理论体系的软肋;模拟法庭中的一个细节疏漏,可能就是真实庭审中的致命失误。”郑飞律师认为,正是长期站在讲台上,让他必须对每一个概念、每一个构成要件都反复推敲,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与此同时,他也积极为律师同行开展专业知识讲座,主题涵盖证据分析、要素式辩护、刑法解释方法等,受到广泛好评。在他看来,学者的使命不仅是生产知识,更要把知识转化为实务界可用的“武器”

03

刑辩实践:

用“要素式辩护”拆解疑难案件

作为一名兼职律师,郑飞律师主办过多起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如,在上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300万元)中,成功推动撤销案件;一起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6700万元)同样获撤销案件处理;另一起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300万元)则获判缓刑。此外,在湖南一起涉及金额达46亿元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以及1.7亿元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最终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等等。他的辩护风格可以概括为四个字:精细拆解。这正是他发起并力推的“要素式辩护”方法论的核心——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拆解为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对象要素、数额要素、关联要素等模块,逐一审查证据支撑,寻找控方逻辑链条中的断裂点。

“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

正是基于这一理念,郑飞发起了“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系列,迄今已成功举办六期。论坛秉持精细化解构、可视化论证的方法论,将刑事案件的构罪要件拆解为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对象要素、数额要素等模块,在层层分析中发现控方证据链的断裂点与辩方反制的支撑点。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构与结构》《职务侵占罪的攻与防》《违法发放贷款罪解析与辩护》《后司法解释时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效辩护》,再到最新举办的《非法经营罪的兜底与突围》《洗钱罪的构罪与出罪》,这一系列论坛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了兼具深度与可操作性的方法论参照。

04

刑案回响:

每一起案件都是注脚

理论与实践的互证,在郑飞办理的一起起案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理论为实践提供锐利的武器,实践则为理论输送鲜活的养分,二者在每一次辩护中彼此照亮、相互成就。

01故意伤害案

临危受命与积极效果

2024年初,一起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摆在了郑飞面前。当事人家属在开庭前3天,紧急联系到郑飞律师团队。时间紧迫到近乎极限——3天之内,辩护团队奔赴千里之外会见当事人,完成全案阅卷,撰写出1万字的辩护词、2万字的质证意见和发问提纲,并提出了延期审理、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并获得审判长的许可

这场辩护跨越了近一年的时间,前后历经3次庭前会议4次开庭1次征求律师意见1次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系该院首次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并作为典型案例和重要新闻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布)。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辩护”,郑飞在复盘中指出。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故意、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经辩护团队抽丝剥茧般的质证,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成立。

一是被告人没有伤害的故意。

二是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三是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不能成立。

四是从因果关系要件来看,不仅不能得出“被害人的损伤结果是由被告人的直接暴力所致”的唯一性结论,反而可以得出“被害人的损伤结果是间接暴力所致”的唯一性结论。

最终,经过辩护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不仅帮助法院审委会和法官厘清了公诉方证据指控体系的错误所在,而且还彻底全面地否定了指控事实,为当事人赢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02叶某敲诈勒索案

十三年变三年:罪名转换背后的辩护之路

这是一起围绕村集体利益与铁路建设方之间的纠纷所引发的敲诈勒索案。2020年11月初,郑飞律师团队和胡晨阳主任接到M省Y县某村村支书叶某家属的委托,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数额为247万元,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是十三年

左:郑飞律师   右:胡晨阳律师

2005年,第一条高铁经过H村,工程部将隧道开挖产生的洞渣(废石料)留给了村里,用于集体建设。2015年,第二条高铁修建时,项目部外事主任刘某在村委会上明确同意,将施工产生的洞渣继续交给H村处置,以此作为对铁路建设造成污染、压坏道路等损失的补偿。后经村委会与项目部多次协商,双方商定补偿款为117万元。

然而,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叶某批准逮捕,指控其索要数额为247万元,涉及三起具体事实:其一,村民田某被他人打伤后,叶某等人帮助协调获赔28.5万元,被指控为敲诈;其二,叶某组织村民将一台违规加工洞渣的碎石机零件吊走,阻止其继续作业;其三,碎石加工商何某未按约定向村集体交费便进场加工洞渣,村委会阻止其施工,并要求其补交费用。

郑飞律师认为,项目部口头承诺将洞渣交给村里,且村委会索要的污染及道路损坏赔偿有事实依据,117万元系双方协商结果,并非强索;吊走零件是为阻止非法加工,属于自力维权;何某未交费擅自加工,村委会要求其补交费用亦属合理。项目部与何某在本案中并非真正的“被害人”。最终,一审判决叶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3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

属地与主体的边界厘清

朱某某系重庆元彩互娱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元彩”)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结汇)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香港元彩公司在境外收取美元等外币,通过万里汇、环球通汇等合法渠道结汇为人民币后汇入重庆元彩,重庆元彩再使用该人民币向境内供货商或客户垫付、支付款项。整个流程中,重庆元彩从未直接收取外币,亦未自行结汇;外币的持有与结汇均由香港元彩公司在境外完成。此外,KAVIP平台对境内客户的开放系个别员工行为,与公司合规政策相悖。

郑飞律师提出:香港元彩公司在境外取得外汇并结汇的行为,不受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刑法管辖;重庆元彩未实施非法结汇,亦不构成“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朱某某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董事长,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日常管理做过贡献,不构成刑法上的主管人员。同时,郑飞律师认为,上海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程亦飞等个别行为不构成连接点)。

本案是由香港元彩公司收购外汇并委托重庆元彩公司支付人民币的行为。对于香港元彩公司而言,该公司处于外汇轻管制区域,买卖外币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如果适用刑法空间效力的保护原则认定香港元彩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也要符合刑法第八条“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的除外因素,即满足“双犯罪”的规定。中国大陆是外汇管制的严格管制区域,这是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冲突的所在,也是本案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的动因所在。显然,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并不是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范对象,也不能单纯地依赖法释〔1999〕14号 否认香港元彩公司的独立人格。本案中,朱某某并不是实际的“单位主管人员”,不符合单位犯罪追究自然人的责任基础。因此,郑飞律师认为本案不应该被起诉,朱某某也不应被起诉。最终,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05

刑辩正非

一位思考者的学术表达

郑飞律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名为“刑辩正非”,另一专栏叫“刑苑杂谈”。这些平台成为他承载思考成果的重要出口,前者主倡商事犯罪的辩护,后者主推研究生们的习作小文。

他在国内各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著作两部。代表论文包括:《被胁迫情节立法的比较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浅析》《对经济犯罪的再认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若干问题研究》《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认定》《抗税罪的认定》《刑法中双重分类标准的谬误及修正》《自洗钱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等。

从这些选题可以清晰看到他的研究风格:不追逐空泛的热点,而是扎根于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命题,同时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争议。例如,《自洗钱行为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正是针对“自洗钱入罪”后司法认定难题的及时回应——而这一主题,也恰好是他主持的“要素式辩护”论坛第六期的核心议题。

06

国际视野:

在剑桥论坛发出中国声音

2025年8月,郑飞律师受邀参加第42届剑桥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并在“中国视角下的腐败案件中可疑资产追缴的国际合作研究”专题研讨会上,以 “经济秩序恢复对中国司法定罪的影响”为题发表讲话。

郑飞律师(右三)受邀参加第42届剑桥经济犯罪国际论坛

他指出,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虽目的相似,但侵害对象存在显著区别。经济秩序的恢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保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获得正常合法利益;二是有效维护国家机关在经济调节中的权力。他强调,恢复经济秩序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促使犯罪人主动赔偿、退款和道歉,降低其主观恶性。同时,法院的角色不仅在于施加刑罚,更在于作为社会秩序恢复的场所,通过司法实践推动社会整体平衡与正义。

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刑辩律师的专业声音,是郑飞律师执业生涯中另一个值得书写的维度。

07

寄语青年:做“记忆、创作、探讨、学习”四风兼具的法律人

在京师律所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培训中,郑飞律师以 “如何成为律师界的思考者” 为题,向青年律师提出殷切期望。他希望青年律师养成 “记忆之风、创作之风、探讨之风、学习之风”,并给出了具体的方法论路径:

发现问题:对法条不断进行假设与解释,对异常判例保持敏感;

浓缩问题:去掉枝节,直击案件的核心争议;

打开问题:将一个罪名拆解为多个构成要件要素;

寻找差异:对比本案与指导案例、经典判例的关键差异;

回答问题:用证据、逻辑和法理构建令人信服的论证闭环。

郑飞律师进行京师律所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业务培训

“专业过硬和专业敏感性强,是两种不同的能力。前者强调解决问题,后者强调发现问题。而后者,往往更难,也更重要。 ”郑飞律师这样提醒青年同行。

08

结语

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侦查学子,到吉林大学的刑法博士;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民商法博士后,到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从一名兼职律师,到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郑飞律师的每一步跨越,都在回应一个核心追问:法律人如何用思考连接理论与实务,用专业回应真实世界的问题?

他的答案,写在三十余年的讲台上,写在数百份辩护词里,写在“要素式辩护”的每一次论坛中,也写在“刑辩正非”公众号的每一篇文章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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