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分析鉴定前沿性问题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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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资金分析鉴定制度建设,深入探讨制度推进中的理论前沿问题,7月11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在京师律师大厦举行了“金析为证”资金分析鉴定的前沿性问题研讨会。来自高校、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及法律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资金分析鉴定的理论基础、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等前沿议题展开研讨。研讨会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教授、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主任李伟主持。

▲会议现场
开幕致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权在开幕致辞,介绍了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长期致力于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融合,在金融法制、刑事诉讼及司法鉴定领域形成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培养了大批既懂法律又通晓财经数据的复合型人才,期待为资金分析鉴定制度规范化发展贡献学术智慧与实践经验。

▲京师律所党委副书记、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郑小宁
京师律所党委副书记、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郑小宁致辞。他认为,本次研讨会聚焦资金分析成果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转化问题,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实践。并介绍了京师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所建,目前已形成了覆盖全国、延伸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经济犯罪辩护、财产刑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案例,为刑事立法完善与证据规则优化提供了开阔的实践视野。
主旨发言(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院长、教授戴蓬以《资金分析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为题发言。他从物证演进的历史视角出发,指出资金分析鉴定的出现是物证形态从有形物证向电子数据、进而向资金数据延伸的必然性。资金分析平台打破了过去依赖调取纸质银行流水的旧模式,实现了在线与各银行的数据交互。面对上述情况,资金分析依托公安内部及行业大数据解决了审计报告因其数据多来自涉案企业或关联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力有限的问题,为经济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更有力的技术证据支撑,但数据质量、标准化、规范化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王志勇以《资金分析报告与鉴定意见的边界》为题发言。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出发,以主体资质、程序规范、数据来源、方法标准、结论效力五个维度展开,系统厘清了内部研判所用的资金分析报告与作为诉讼证据的资金分析鉴定之间的本质区别,为处理资金类证据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早期的资金分析报告服务于立案前的初查研判,数据来源灵活、方法侧重概率推测、结论指向侦查方向。资金分析鉴定必须由具备公安部颁发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数据来源须经法定调查获取,方法须依据公安部公开的技术标准,结论具有更强的证据属性。特别是资金分析鉴定则穿透资金流转路径,在财务资料缺失或造假的情形下具有独特价值,为实践中的证据适用提供了清晰的坐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资金分析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的关系,明确了不同性质、功能与证据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王旭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王旭以《司法鉴定立法中专门性问题的界定与考量》为题,从专门性问题的维度切入,为厘清鉴定权与审判权边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她指出,当前司法鉴定中“专门性问题”存在的问题,并将司法鉴定提炼其事实性、专业特殊性、司法关联性、有限开放性四大特征,强调鉴定结论必须是可检验、可溯源、可采信的科学证据。立法中增设“专门性问题”法定概念并破除“只有四大类才叫司法鉴定”的误区;明确鉴定权与审判权的边界,区分技术性事实与规范性事实;在操作层面建立正反面清单,统一科学证据审查规则。

▲公安部鉴定中心经侦技术处副处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齐凤亮
公安部鉴定中心经侦技术处副处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齐凤亮以《资金分析鉴定与传统鉴定》为题发言。他指出,资金分析鉴定作为公安机关第12个鉴定项目,其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注重法律规范与标准建设,相关配套的鉴定程序、机构管理、实验室规范及质量管理体系已陆续出台,培训教材与题库同步推进。他从基础理论、核心导向、一般方法三个维度对比分析了传统鉴定与资金分析鉴定的区别,传统鉴定与资金分析鉴定并非替代关系,资金分析鉴定依托资金数据与算法模型,二者的相互结合能够形成更加完善的证据链,共同服务于司法证明的需要,提升案件侦办和司法诉讼的效率与准确性。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以《资金分析推翻审计报告谈资金分析鉴定》为题发言。他结合亲办的一起风险投资项目案件,分享了资金分析鉴定在辩护实践中如何有效对抗和推翻控方审计报告的经验。在该案中,审计报告认定其当事人项目获利巨额并以此作为核心指控依据。辩护团队联合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对海量银行流水进行了深度资金分析,发现其中大部分实为政府预付账款及土地置换款项,而非实际获利。通过清晰界定资金性质,原审计报告在庭审中被实质推翻,涉案金额经重新核算大幅核减。他指出,传统审计报告仅反映会计凭证层面的表面现象,缺乏对资金流向本质的穿透性分析,而公安机关自行出具的资金分析报告若缺乏第三方审核,辩方质证空间极为有限。他呼吁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的程序,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审核,赋予辩方有效质证的权利,以实现控辩平衡。他总结论证了在新型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的背景下技术侦查是必要的,但鉴定工作必须回归法治轨道,通过规范化程序保障证据的客观性与公信力。
主旨发言(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训虎以《资金分析鉴定与情报研判分析的差异》为题,从制度层面厘清了资金分析鉴定与情报研判的功能边界,为实践中准确识别二者的证据属性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指引。他指出,当前公安机关经侦工作形成了“情报导侦”与“金析为证”并行并存的模式,前者服务于侦查,后者服务于诉讼。两者虽共享资金数据与分析技术,但在数据范围、目的导向和法律属性上存在根本差异:情报研判的数据来源更具弹性,可综合利用依法调取的数据、历史沉淀数据及公开信息,目的在于发现犯罪线索、服务侦查决策;资金分析鉴定则对检材来源有严格要求,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调取,目的在于解决专门性问题、为法庭事实认定提供证据支撑。他认为,决定电子数据法律属性的并非数据本身,而是其所属的制度程序结构——情报研判属于侦查权范畴,鉴定意见则属于证据体系的证明范畴。两者并非相互竞争,而是分别承担“数据向情报转化”与“数据向证据转化”的不同功能,共同构成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的完整证据链条。

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数据研判大队教导员相坤以《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证据的苏州模式》为题,系统介绍了苏州经侦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证据转化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他认为,资金数据分析的核心在于挖掘资金数据之间以及资金数据与涉案人员之间的关联性,检查报告在法律属性上归属于检查笔录,每一结论均可追溯至原始流水记录,具有“所见即所得”的质证优势。对于链条断裂、需主观推断的疑难复杂案件,则应通过鉴定意见来解决。

▲京师(沈阳)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蒋喆
京师(沈阳)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蒋喆以《资金分析鉴定与知识产权全维度问题解析》为题发言。他指出,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制假售假涉及多层级、跨区域资金池及多层账户伪装,传统审计手段难以穿透。资金分析鉴定可在四个维度发挥证明价值:精准认定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逐层剥离资金往来,区分侵权收入与合法经营收入,为量刑档位提供依据;锁定犯罪主体与完整资金链条,联动账户、通讯、物流数据,区分主从犯及分销层级;辅助证明主观故意,通过异常资金结算、固定收益分配模式、隐蔽转账等资金特征印证“以营利为目的”和“主观明知”;案件适用场景高度匹配——批量分销、多级代理分润、第三方支付与私人账户混合结算,高度契合资金分析鉴定优势。蒋喆同时指出,当前该领域应用仍处探索阶段,公开判例稀缺,面临数据归集清洗、算法科学性、程序合规性等审查挑战,同时存在侦查机关自行出具报告引发的中立性质疑以及辩方质证权保障等实践难点。随着相关技术标准的出台,资金大数据鉴定将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格局带来重要变化。

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报导侦大队长王海妮以《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的潍坊经验》为题,为资金数据分析鉴定提供了实践经验。她结合多年经侦实践,系统介绍了潍坊在推动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方面的探索历程。初期在法律资质尚不明确时坚持以质量维权、以客观真实性为底线;随着相关程序规定和法庭科学技术标准陆续出台,现已严格按照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形式规范出具报告。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刘志民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刘志民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对资金分析鉴定的思考》为题发言。他通过一起贪污案切入——办案机关以资金查控分析系统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核心证据。鉴定人出庭时,他连续追问三个核心问题:系统默认认定“资金回流”的算法逻辑是什么;数据读取、转换、分析的全过程日志能否提供;转账备注字段系精确匹配还是模糊匹配提取。鉴定人当庭无法明确回答,以此动摇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基础。他提出,律师应对资金分析鉴定需在三个维度发力: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穿透,审查算法的科学性、中立性与可验证性;用好证据规则,区分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的不同效力,对与主观构成要件缺乏关联性的资金证据提出质疑;通过精准抓住鉴定意见“硬伤”的当面沟通,争取法官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的支持。他表示,资金分析鉴定考验的是律师对复杂技术的理解能力、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以及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的能力。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马里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马里以《资金分析类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的突破》为题发言。他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四个维度展示了资金类证据的辩护突破路径:其一,突破“资金流向决定案件定性”的指控,在某开设赌场案中,针对资金流向认定股东身份的逻辑,通过质疑直接证据缺失、资金性质认定依据不足及证据裁判原则的综合运用,成功实现不批捕;其二,突破“资金比例决定案件定性”的指控,在存在真实交易证据的情况下,对资金比例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其三,突破“资金用途决定案件定性”的指控,在某贷款诈骗案中,依据相关会议纪要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成功实现罪名变更;其四,突破“资金来源决定案件定性”的指控,通过调取客观证据、梳理资金链路等方式,对资金来源的指控逻辑进行有效反制。他总结强调,面对资金类证据,辩护律师要善于质疑、善于借助电子数据专家力量、在资金数据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突破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教授、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主任李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教授、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主任李伟全程主持论坛,他通过“二次提炼”的方式,将资金分析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区分、资金研判与资金鉴定的制度逻辑差异、以及证据转化路径等核心议题进行分析评论,基于参与《资金分析鉴定预检指引》的经验,提出资金分析鉴定自己的观点,强调资金分析鉴定穿透资金流向断连的迷雾、还原资金流向客观事实的价值,务实而深刻的见解,为整场研讨有序展开、理性对话、专业研讨确立了基调。
会议总结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李大伟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李大伟在总结致辞中认为,律师在面对资金分析鉴定这一新型证据时,应当拥有足够的资金分析技术知识的储备、掌握资金分析鉴定的基本原理以及技术规范标准。他从自己从事公安工作的经历和辩护的经验,对资金分析鉴定的质证和审查提出,要想有所作为,必须先了解和理解它、搞清楚它的运作原理。他表示,本次研讨会意义重大,通过实务界、理论界以及律师界的碰撞与专业交流,对律师关心的技术与法律交叉问题作出了实质性回应。第一,资金分析鉴定在于解决“专门性问题”。“金析为证”的本质,是把资金数据分析成果作为证明经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当资金数据分析解决的是经济案件中涉及资金的“专门性问题”,并由具备资金分析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依照资金分析鉴定规程和程序规定进行时,其结果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第二,资金分析鉴定材料与资金分析鉴定事项必须匹配,保持两者的关联性。尤其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必须判断鉴定材料与鉴定事项是否匹配。如果材料不匹配,第三,资金分析鉴定需要厘清与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的边界,弥补其与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的短板,才能发挥其作为证据的证明优势。未来,京师律所将继续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加强合作,积极围绕金融证券犯罪、资金分析、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等议题持续开展系列性专题研究并主办论坛,并期待各方专家与同仁继续支持,在交流中互相借鉴、携手共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华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研讨会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律师界从多元视角,围绕资金分析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讨论。他提出三点总结:其一,资金分析是鉴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大数据数智时代衍生的必然结果,是交叉学科发展弥补传统鉴定不足的必然成果,学科边界的交叉催生了这一新型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项目。其二,当前对资金分析报告的质疑,均是针对早期的“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报告”,而非目前正在建立的资金分析鉴定制度,不能以旧问题评判新制度,批评应找准对象;其三,证据制度尤其是鉴定制度必须面向未来,吸收新鉴定技术,不适应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被实践淘汰成为必然。他强调,资金分析鉴定制度的推进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学术界的共同努力,期待各方持续关注、理性建言,共同推动这一新型证据制度规范化发展。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各方智慧,为资金分析鉴定的制度完善与实践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也为推动“金析为证”从制度构建走向实践落地搭建了重要的交流平台。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随着资金分析鉴定规则的不断完善和审查判断规则的逐步健全,资金分析成果将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证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制度贡献理论智慧与实践经验。未来,京师律所将继续发挥专业平台优势,持续关注资金分析鉴定领域的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深化与高校及实务部门的协同合作,为这一新型证据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贡献京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