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京师律师赵荔成功辩护一起特殊“涉毒案”终获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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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赵荔律师
后续因孩子病情变化,剩余两盒未拆封的药品闲置在家。考虑到药品价格不菲、弃之可惜,同时希望能转手给有用药需求的患儿家庭,避免资源浪费,小娟便在社交平台相关病友交流帖子下留言,表示愿意出让闲置药品,初衷纯粹是善意转让,并无任何违法牟利、贩卖违禁品的想法。
留言发出后,一名自称 “小伍” 的陌生男子主动联系小娟,二人添加微信沟通购药事宜。沟通期间,“小伍” 刻意夹杂表述,谎称自己是吸毒人员,打算用这款药品替代毒品吸食。彼时小娟正处于下班途中,匆忙赶路、同时还要和同事相约聚餐,对方连续发送多条信息,相关敏感表述夹杂其中。加上小娟生活环境单纯,从未接触过吸毒人员与毒品相关圈子,对这类话术毫无警惕,并未留意到对方刻意透露的异常信息,始终默认对方是急需用药的患儿家属。
一番简单沟通后,双方商定价格,小娟以低于购入成本的价格出售药品,全程使用实名微信、真实姓名与地址,通过正规快递完成邮寄,交易公开透明,完全区别于隐蔽、逐利的毒品交易模式。
可让小娟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场普通的闲置药品转让,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圈套。收货方 “小伍” 并非真正的购药者,也并非吸毒人员,其联系小娟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引诱他人实施相关行为,以此向警方举报并赚取举报奖励。药品寄出抵达厦门后,“小伍” 随即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某派出所报案,警方据此立案,将小娟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开展侦查,案件随后移送至厦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合全案情况后,某区检察院最初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定小娟实施了贩卖毒品相关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这份酌定不起诉决定,虽暂时让小娟免于刑事处罚,但并未否定其行为的犯罪属性。对于一名遵纪守法的医护人员而言,“涉嫌贩卖毒品” 的定性如同沉重枷锁。自此之后,小娟的生活接连遭遇困境:租房时屡屡被房东拒绝,日常出行途经检查站时常被重点核查、要求验尿,个人名誉、正常生活乃至家人未来的政审都受到了极大影响。万般无奈之下,小娟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荔律师,正式启动申诉程序。
结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相关规定,隐匿身份人员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 “犯意引诱”。通过犯意引诱获取的聊天记录、物证、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构成犯罪,就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围绕核心辩护观点,赵荔律师开启了漫长且严谨的维权之路:
其一,小娟主观上并不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赶路时分心、信息杂乱、自身生活环境单纯等客观因素,足以形成合理怀疑,无法推定其存在犯罪故意;
其二,本案明显属于犯意引诱,举报人刻意虚构吸毒人员身份,将一场正常的闲置药品转让,扭曲为 “向吸毒人员售卖管制精神药品” 的涉毒行为,警方配合完成后续取证,相关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三,小娟转让药品无牟利目的、交易全程公开,药品来源合法,完全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特征。律师请求检察机关纠正原决定的事实与法律认定错误,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
遗憾的是,某区检察院经复查后,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驳回了申诉请求,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在多轮沟通、充分阐述法理与事实的过程中,辩护团队反复强调:小娟本无任何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是他人恶意引诱才触发涉案情形。司法的初衷是惩恶扬善,绝不能纵容以举报牟利为目的、刻意引诱普通公民触犯法律的行为,更不能让无辜群众承受无妄之灾。
至此,这起波折不断的涉毒申诉案件尘埃落定,小娟终于拿到了彻底的无罪结论,压在心头许久的巨石终于落地。
1.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其核心定性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坦白、悔罪等情节,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单来说,酌定不起诉的底层逻辑是 “有罪不罚”。当事人虽然不用坐牢、不用接受刑事处罚,但司法层面已经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该记录会对个人职业发展、社会生活、亲属政审等产生持续性负面影响,也是本案中小娟极力想要推翻原决定的核心原因。
2.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适用,属于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无自由裁量空间。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等。
本案最终适用的便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这一情形。绝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彻底的无罪评价,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清白,不存在犯罪行为,不会留下犯罪相关负面记录,当事人的名誉、权益、生活与职业发展均不受刑事追诉的影响,也是刑事案件辩护中最理想的结果。
法律既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严防“人为制造犯罪”的乱象,守住“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红线。京师律所赵荔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办案态度以及永不放弃的坚守,拨开案件迷雾,还原事实真相,用专业力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往后,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家中剩余处方药、管制类药品切勿随意网络转卖,即便出于善意,也需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若遭遇恶意引诱、错误追诉,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赵荔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事申诉再审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援助律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公益律师。
代表案例:
1. 呼和浩特6.18霍文常故意杀人灭门案;
2. 防弹衣书记黄金高贪污、受贿罪案;
3. 造林模范杨老师诈骗、职务侵占罪案(检察院撤诉);
4. 河南滑县罗海良等聚众哄抢罪案(二审无罪);
5. 反贪局局长张某受贿罪案;
6. 李某某贪污罪案(发回重审后裁定终止审理);
7. 万某某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恶势力团伙性质撤销,敲诈勒索罪名变更,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量刑实报实销);
8. 贺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9. 赵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0. 呼伦贝尔张永林、禇庆福、魏琦、黄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1. 王某集资诈骗罪案(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2. 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13. 高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
14. 庞某某盗窃罪案(免予起诉);
15. 顾某某强奸罪案;
16. 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
17. 焦某某强奸罪案(检察院撤诉);
18. 公安部2023年来十大毒品犯罪案件河南商丘2023-255号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罪案;
19. 张某等分裂国家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