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4001-666-001 国际业务免费咨询电话:010-50959845

绝对不起诉!京师律师赵荔成功辩护一起特殊“涉毒案”终获无罪结果

  • 浏览:654

本案代理律师:赵荔律师

近日,京师律所赵荔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迎来圆满结局。历经多轮申诉、层层论证,福建省厦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撤销原有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正式认定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场跨越多地、聚焦程序正义与案件事实的辩护,最终为当事人洗刷嫌疑,拿到了法律层面的无罪评价。

一、善意转让闲置药品,意外陷入 “涉毒” 困局

当事人小娟(化名)是北京工作的一名医护人员,日常工作踏实本分,生活轨迹简单。此前,她因孩子患上多动症,遵照正规医院医嘱,凭处方购买了用于治疗的盐酸哌甲酯缓释片(商品名 “专注达”)—— 该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备明确的医疗用途。

后续因孩子病情变化,剩余两盒未拆封的药品闲置在家。考虑到药品价格不菲、弃之可惜,同时希望能转手给有用药需求的患儿家庭,避免资源浪费,小娟便在社交平台相关病友交流帖子下留言,表示愿意出让闲置药品,初衷纯粹是善意转让,并无任何违法牟利、贩卖违禁品的想法。

留言发出后,一名自称 “小伍” 的陌生男子主动联系小娟,二人添加微信沟通购药事宜。沟通期间,“小伍” 刻意夹杂表述,谎称自己是吸毒人员,打算用这款药品替代毒品吸食。彼时小娟正处于下班途中,匆忙赶路、同时还要和同事相约聚餐,对方连续发送多条信息,相关敏感表述夹杂其中。加上小娟生活环境单纯,从未接触过吸毒人员与毒品相关圈子,对这类话术毫无警惕,并未留意到对方刻意透露的异常信息,始终默认对方是急需用药的患儿家属。

一番简单沟通后,双方商定价格,小娟以低于购入成本的价格出售药品,全程使用实名微信、真实姓名与地址,通过正规快递完成邮寄,交易公开透明,完全区别于隐蔽、逐利的毒品交易模式。

可让小娟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场普通的闲置药品转让,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圈套。收货方 “小伍” 并非真正的购药者,也并非吸毒人员,其联系小娟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引诱他人实施相关行为,以此向警方举报并赚取举报奖励。药品寄出抵达厦门后,“小伍” 随即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某派出所报案,警方据此立案,将小娟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开展侦查,案件随后移送至厦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合全案情况后,某区检察院最初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定小娟实施了贩卖毒品相关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这份酌定不起诉决定,虽暂时让小娟免于刑事处罚,但并未否定其行为的犯罪属性。对于一名遵纪守法的医护人员而言,“涉嫌贩卖毒品” 的定性如同沉重枷锁。自此之后,小娟的生活接连遭遇困境:租房时屡屡被房东拒绝,日常出行途经检查站时常被重点核查、要求验尿,个人名誉、正常生活乃至家人未来的政审都受到了极大影响。万般无奈之下,小娟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荔律师,正式启动申诉程序

二、精准切入核心疑点,多轮申诉坚守司法底线

接手案件后,赵荔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完整脉络、证据链条与办案流程。结合案件事实、聊天记录、交易细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精准锁定本案核心问题:案件存在典型的犯意引诱,关键证据系非法取证,当事人主观上无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结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相关规定,隐匿身份人员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 “犯意引诱”。通过犯意引诱获取的聊天记录、物证、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构成犯罪,就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围绕核心辩护观点,赵荔律师开启了漫长且严谨的维权之路:

(一)首轮向某区检察院申诉

赵荔律师正式提交申诉材料与代理意见,明确指出原不起诉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其一,小娟主观上并不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赶路时分心、信息杂乱、自身生活环境单纯等客观因素,足以形成合理怀疑,无法推定其存在犯罪故意;

其二,本案明显属于犯意引诱,举报人刻意虚构吸毒人员身份,将一场正常的闲置药品转让,扭曲为 “向吸毒人员售卖管制精神药品” 的涉毒行为,警方配合完成后续取证,相关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三,小娟转让药品无牟利目的、交易全程公开,药品来源合法,完全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特征。律师请求检察机关纠正原决定的事实与法律认定错误,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

遗憾的是,某区检察院经复查后,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驳回了申诉请求,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二)二次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首轮申诉失利后,赵荔律师并未放弃。他整理全部案件材料、新补充的当事人精神状态证据、证人证言、医学测评报告等,向上一级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继续提交申诉书、补充法律意见。

(三)同步举报程序违法情形

同时,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规使用犯意引诱、人为制造案件、违规向恶意举报人发放奖励等问题,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要求核查办案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错误侦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多轮沟通、充分阐述法理与事实的过程中,辩护团队反复强调:小娟本无任何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是他人恶意引诱才触发涉案情形。司法的初衷是惩恶扬善,绝不能纵容以举报牟利为目的、刻意引诱普通公民触犯法律的行为,更不能让无辜群众承受无妄之灾。

(四)终获绝对不起诉,厘清两类不起诉的本质区别

在层层审查、全面复核全案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后,厦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视该案,最终作出全新决定: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定小娟售卖剩余医疗用管制精神药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至此,这起波折不断的涉毒申诉案件尘埃落定,小娟终于拿到了彻底的无罪结论,压在心头许久的巨石终于落地。

三、举案释法

结合本案,很多人会疑惑:同样是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究竟有何区别?二者对当事人的影响天差地别,也是刑事辩护中争取的两个不同目标,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1.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其核心定性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坦白、悔罪等情节,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单来说,酌定不起诉的底层逻辑是 “有罪不罚”。当事人虽然不用坐牢、不用接受刑事处罚,但司法层面已经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该记录会对个人职业发展、社会生活、亲属政审等产生持续性负面影响,也是本案中小娟极力想要推翻原决定的核心原因。

2.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适用,属于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无自由裁量空间。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等。

本案最终适用的便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这一情形。绝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彻底的无罪评价,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清白,不存在犯罪行为,不会留下犯罪相关负面记录,当事人的名誉、权益、生活与职业发展均不受刑事追诉的影响,也是刑事案件辩护中最理想的结果。

四、案件结语

一场善意的闲置药品转让,因恶意引诱演变为涉毒案件;一份酌定不起诉决定,让普通公民陷入生活困境。从酌定不起诉到绝对不起诉,这场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清白,更是对程序正义与司法底线的坚守。

法律既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严防“人为制造犯罪”的乱象,守住“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红线。京师律所赵荔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办案态度以及永不放弃的坚守,拨开案件迷雾,还原事实真相,用专业力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往后,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家中剩余处方药、管制类药品切勿随意网络转卖,即便出于善意,也需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若遭遇恶意引诱、错误追诉,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赵荔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事申诉再审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援助律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公益律师。

代表案例:

1. 呼和浩特6.18霍文常故意杀人灭门案;

2. 防弹衣书记黄金高贪污、受贿罪案;

3. 造林模范杨老师诈骗、职务侵占罪案(检察院撤诉);

4. 河南滑县罗海良等聚众哄抢罪案(二审无罪);

5. 反贪局局长张某受贿罪案;

6. 李某某贪污罪案(发回重审后裁定终止审理);

7. 万某某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恶势力团伙性质撤销,敲诈勒索罪名变更,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量刑实报实销);

8. 贺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9. 赵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0. 呼伦贝尔张永林、禇庆福、魏琦、黄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1. 王某集资诈骗罪案(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2. 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13. 高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

14. 庞某某盗窃罪案(免予起诉);

15. 顾某某强奸罪案;

16. 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

17. 焦某某强奸罪案(检察院撤诉);

18. 公安部2023年来十大毒品犯罪案件河南商丘2023-255号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罪案;

19. 张某等分裂国家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案。

相关律师

single-newsinfo.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