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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举办首期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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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聚焦知识产权前沿法律问题,探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前沿疑难问题的务实解法,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首期研讨会于2026年5月29日下午举办。本次会议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五大前沿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来自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的主任、副主任及四大分委会的律师等30余人共聚一堂,围绕五个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探寻实务难题的解决路径。首期研讨会由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执行秘书长李策主持。

🔺主持人: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执行秘书长李策

黄熊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主任

开场致辞中,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主任黄熊表示,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的正式成立,离不开马兴洲主任与李策秘书的付出,并鼓励知产委同仁在群内畅所欲言、积极交流。他明确了中心的三个定位:为律师提供疑难问题研讨交流与互助平台、关注知识产权前沿领域、以及帮助客户通过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创造价值。

本次研讨会围绕五大前沿疑难议题展开,每个议题均设有主旨发言与自由讨论环节。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主任黄熊,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副主任马兴洲、刘东阳、高晓丽、王广震、蒋喆、郭航,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理事戎进,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委员郭振徽、陶禹、张紫芬、张华飞,分别围绕各议题作了主旨发言。线上线下参会律师积极参与讨论,分享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与思考。

马兴洲

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副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复杂问题研究论证中心执行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复杂问题研究论证中心执行主任马兴洲发表开场致辞。他指出,十五五开局之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聚焦价值创造,既要成为律师专业成长的赋能平台,也要成为客户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战略伙伴,他鼓励与会嘉宾畅所欲言、碰撞观点,共探行业发展新路径。

▲会议现场

议题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

本次研讨会首个议题聚焦惩罚性赔偿实务核心痛点,围绕计算基数、倍数裁量、类案规则等展开深度交流。

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与会律师指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必须精确核算,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基数,权利人可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乘以合理利润或营业利润等方式量化举证。在贡献率认定上,司法实践形成了拆解基准推定法、技术效果比对法等六大司法裁量方法,需综合考量知识产权属性、行业特性及侵权使用方式。在诉讼策略的角度,强化合理费用举证、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重视刑民交叉衔接,是为商标类惩罚性赔偿主张提供的落地建议。与会律师结合实务困惑,围绕基数与法定赔偿的冲突、利润率扣除标准、举证妨碍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展开探讨,提出需通过证据细化、逻辑闭环强化主张的可行性。

黄熊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主任黄熊在总结时强调,惩罚性赔偿适用需紧扣“故意”与“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兼顾惩罚威慑与利益平衡,他建议律师在实务中强化证据链构建,精准核算核心数据,以提升主张支持率。

▲会议现场

议题二:作品名与商标权冲突的侵权解决路径

第二个议题聚焦作品名称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问题,重点探讨了商标转让后原权利人使用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与解决路径。

以最高院关联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铁二局企业名称权纠纷,企业名称领域,与会律师指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区分全称与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企业名称使用需尊重权利形成历史,不宜因股份退出而强制更名。在实用艺术品领域,聚焦实用艺术品著作权认定,结合扬声器振动膜美术作品侵权案,阐述了“艺术性与实用性相分离”的认定标准,与会律师认为,激光镭雕形成的独创性图案可受著作权保护,不能因载体功能受影响而否定其作品属性。关于解决路径,律师们提出在先使用抗辩、权利共存协商、合同风险前置三大方案,强调商标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关联权利的归属。讨论中形成的共识是: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区分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平衡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原权利人在商标转让后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造成市场混淆。

▲会议现场

议题三:司法否定商标授权效力是否越权干预行政权

第三个议题聚焦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围绕民事判决能否实质否定商标行政授权结论展开讨论。

与会律师结合典型案例指出,商标授权确权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司法审查应恪守合法性原则,避免以民事侵权判决直接推翻商标局已作出的授权决定。以“月子水”商标案为例分析,一审民事判决否定商标局行政裁定效力、二审行政判决又撤销相关商标的循环过程,律师们表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越权干预”会导致程序空转与裁判冲突。大家普遍认为,司法对商标行政授权行为的审查,应聚焦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以民事判决直接否定商标行政授权的效力,防止构成对行政权的越权干预。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深入理解商品分类的产业实践,尊重尼斯分类表及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推动形成司法与行政的协同治理格局。

议题四:非遗名称与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的解决机制

第四个议题聚焦非遗名称兼具公共文化属性与私权专有性所带来的权利冲突问题。

与会律师表示,非遗名称的核心在于文化传承价值,其公共属性较强,但在现行商标法中缺乏明确定位,商标局审查时多以“易误导消费者”为由驳回,一旦与在先商标并存或发生转让,便会产生复杂冲突。律师们结合亲身代理的“非遗传承人使用项目名称被诉侵权”案例,分析了商标权人与真正传承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认为法院在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保护注册商标权,而将传承人对非遗名称的使用认定为“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针对非遗名称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形,提出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为由提起异议或无效,或从“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共政策角度主张权利。大家普遍认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设准用性规则,缺乏具体操作指引,亟待明确非遗名称的保护边界,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优先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理使用权,并构建行政、司法、行业协同的冲突解决机制。

议题五:恶意商标无效宣告的后续损害赔偿救济路径

第五议题聚焦滥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后的损害赔偿救济路径。

与会律师指出,法院对此类诉请的认定较为审慎、门槛较高,原告需同时证明被告具有主观恶意、程序滥用行为、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仅凭无效宣告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并不足以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在主观恶意的判断上,需区分正当维权与程序滥用,若被告系基于合理的权利基础或事实认知提起无效宣告,即使最终败诉,也不宜认定为恶意。从诉讼策略角度,律师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因程序拖延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应对无效宣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代理费)等,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加以量化。大家普遍认为,法院在实践中倾向于秉持谦抑性原则,保护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正当权利,防止恶意诉讼制度的反向滥用;对于以商业打压、索取高额和解金为目的的批量无效宣告行为,权利人仍可通过举证证明其“恶意”与“损害后果”来获得支持,但证明标准较高。

作为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前沿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中心的首期研讨活动,本次会议充分展现了京师律所在数字时代主动应变、协同创新的专业担当,不仅为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解决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也为京师律所知识产权专业研究能力的提升注入了新的活力。未来,京师律所(全国)知产委将依托该研究中心持续聚焦知识产权领域的前沿疑难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题研讨、经验分享活动,推动行业共识的形成与裁判标准的统一,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京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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