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基于新司法解释的审视
- 浏览:247
本文作者:刘志民律师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反腐败跨境治理的关键制度创新,有效破解了外逃腐败分子刑事责任追究难的司法困境,搭建起跨境职务犯罪刑事追诉的法治框架。2026 年 5 月 22 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缺席审判新规》),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司法审查标准、诉讼流程设计、权利保障机制等内容作出系统细化,填补了以往立法过于原则性的空白。结合当前司法实践运行现状来看,缺席审判程序在反腐败追逃追赃领域的适用仍面临适用边界模糊、程序衔接不畅、跨境司法协作不足、权利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现实难题。本文立足我国反腐败司法实践,结合新规条文规范,系统梳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困境,剖析制度运行中的深层短板,在借鉴域外成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细化适用标准、健全衔接机制、优化跨境协作、完善权利救济四个维度提出法治化优化路径,旨在充分释放制度法治效能,完善我国跨境反腐败法治体系,助力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长效机制。
一、职务犯罪跨境追诉中缺席审判程序的法治化建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长效机制,为新时代跨境腐败治理划定了核心方向。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显著的跨境化、隐蔽化特征,腐败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通过伪造身份、跨境转移资产、偷渡出境等方式逃避刑事追责。传统对席审判模式因被告人无法到庭而陷入适用困境,导致 “人逃刑免、财失难追” 的司法难题长期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与国有资产安全。
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专章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特别程序,突破了传统 “无对席不审判” 的诉讼原则,专门针对境外逃匿的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搭建刑事追诉通道,成为我国跨境反腐败的核心法治工具。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原有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实操性不足的弊端逐步显现,基层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程序启动率偏低、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程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专项司法解释,细化了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审查规则、送达方式、辩护保障、程序转换等关键内容,为职务犯罪跨境追诉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本文结合新规内容与司法实务痛点,聚焦反腐败领域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难题,探索法治化优化路径,为提升跨境腐败治理质效提供理论支撑。
二、反腐败领域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制度定位与新规适配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专门为跨境腐败治理设计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其核心适用场景为贪污贿赂犯罪、需要及时审判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三类重大案件,其中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是司法适用的核心范畴。该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地域限制和被告人缺席的诉讼障碍,对境外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开展定罪量刑审判,实现腐败犯罪刑事责任的跨境追究,同时推进反追逃追赃,实现 “追责与追赃双向落地”,填补了我国跨境刑事追诉的制度空白。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该程序兼具惩戒性与保障性双重属性,在严厉打击跨境腐败犯罪的同时,通过严格限定适用范围、规范诉讼流程、设置完备救济机制,恪守程序正义的基本底线。
2026 年施行的《缺席审判新规》针对职务犯罪司法适用中的突出痛点,对程序适用规则进行系统细化,大幅提升了制度的实操性。其一,清晰划定案件适用边界,明确贪污贿赂犯罪范畴涵盖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他章节中依照第八章定罪处罚的案件,同时确立数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适用规则:被告人涉嫌多罪仅部分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可单独对该部分罪名适用缺席审判;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员境外逃匿的,可单独对该部分人员适用程序,有效拓宽了职务犯罪追诉覆盖面。其二,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明确检法机关九大审查要点,涵盖案件管辖、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据材料、涉案财产情况、最高检核准手续等核心内容,统一了案件受理与退回的具体标准。其三,构建多元跨境送达体系,确立司法协助、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通讯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合法送达方式,明确各类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与效力认定规则,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境外文书送达难问题。其四,健全辩护权保障机制,明确境外被告人可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且必须委托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完善法律援助强制指派制度与拒绝辩护的处置机制,筑牢人权保障底线。
(一)适用范围界定仍存模糊地带
司法裁判尺度尚未完全统一
尽管《缺席审判新规》细化了案件适用类型,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标准模糊的问题。一方面,“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尚未形成统一的量化认定标准1,立法及新规均未明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的具体判定依据,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适用时态度普遍保守,程序启动率偏低,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差异化处理结果。另一方面,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关联职务犯罪,部分司法机关对其是否属于缺席审判适用范畴仍存在认知分歧,未能充分释放程序的反腐败效能。此外,对于被告人临时出境逾期未归、境外隐匿失联等特殊情形,“在境外” 的认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进一步加剧了司法适用的混乱。
缺席审判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跨境追责追赃,但当前我国跨境司法协作体系尚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制度实效的发挥。多数国家坚守传统对席审判原则,对我国缺席审判判决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拒绝承认与执行相关裁判,导致部分生效判决沦为 “纸面裁判”。我国仅与少数国家签订了缺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面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腐败资产主要流入国,缺乏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同时,跨境取证、文书送达、罪犯引渡、资产返还等流程繁琐,部分国家以政治豁免、人权保障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加之各国证据标准、司法规则存在差异,进一步提升了跨境追诉的难度,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成功率偏低。
《缺席审判新规》虽强化了辩护权保障,但境外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仍存在诸多漏洞。
一是文书送达仍存在盲区,对于未与我国建立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和地区,部分送达方式难以落地,导致被告人的知情权、答辩权无法充分行使。二是法律援助机制适配性不足,境外被告人因地域、语言、信息壁垒,自主委托辩护人难度较大,部分案件的强制法律援助落实不到位。三是再审救济规则不够细化,被告人归案后申请再审的期限、审查标准、审理流程缺乏明确规范,权利救济渠道不够畅通。同时,被告人近亲属的诉讼参与权、举证质证权、上诉权的保障细则尚未完全落地,容易引发程序瑕疵争议。
以《缺席审判新规》为制度依托,进一步细化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细则,统一司法认知。一是明确 “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量化标准,将多次实施职务犯罪、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作为核心认定依据,为基层办案提供明确指引。二是全覆盖关联职务犯罪适用范围,明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罪名,只要符合重大犯罪标准且被告人境外逃匿,均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三是统一 “被告人在境外” 的认定规则,将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生效、境外滞留超过六个月、隐匿失联超过六个月等情形纳入法定认定标准,彻底统一司法尺度。
构建两大反腐败特别程序的联动衔接体系,破解程序割裂难题。一是构建弹性化的程序适用顺位,针对资产紧急转移的案件,优先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锁定涉案资产,同步推进缺席审判程序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资产可控、重点追责的案件,直接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同步完成涉案财产处置。二是建立程序一键转换机制,明确缺席审判审理中被告人死亡、长期不到案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终止审判程序,转换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无需重复立案。三是统一裁判效力标准,明确缺席审判判决认定的涉案财产金额为终局依据,解决两类程序裁判冲突问题,同时建立检法会商机制,常态化协调程序适用争议。
依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机制,完善跨境司法协作体系。一方面,加快与腐败资产流入重点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明确缺席判决承认、跨境取证、罪犯引渡、资产返还的标准化流程,破除跨境执法壁垒。另一方面,建立专业化跨境反腐协作机构,统筹处理境外送达、证据调取、裁判执行等工作,配备专业的法律与外语人才,提升协作效率。同时,联动金融监管部门搭建跨境资产监测机制,精准锁定腐败资产转移轨迹,依托新规多元送达与取证规则,简化境外证据认证流程,提升境外证据的司法效力。此外,借鉴域外优势证据标准经验,差异化适配跨境财产认定规则,提升跨境追赃实操性。
以新规权利保障规则为基础,构建全流程人权保障机制。一是严格落实多元送达规则,尽量采取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接收的方式2,可以适用使领馆送达、电子送达等高效方式,对穷尽手段无法送达的依法公告送达,确保境外被告人知情权全覆盖。二是严格执行强制法律援助制度,对未委托辩护人的境外被告人,一律指派专业律师履职,规范拒绝辩护的处置流程,保障辩护权落地。三是细化再审救济规则,明确被告人归案后自知晓判决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纠正错判瑕疵。同时,完善被告人近亲属诉讼参与机制,明确其举证、辩论、上诉的法定权利,平衡反腐惩戒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新时代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缺席审判新规》的施行有效弥补了原有立法的实操短板,让跨境职务犯罪追诉有了更清晰的法治依据。当前该程序在司法适用中仍面临尺度不一、衔接不畅、协作不足、保障缺位等现实困境,制约了反腐败治理效能的充分释放。未来需以司法解释为制度依托,通过细化适用标准、健全联动机制、深化国际协作、完善权利救济,推动缺席审判程序规范化、精细化适用,彻底破解跨境追逃追赃的司法难题,构建 “追责无死角、追赃全覆盖” 的反腐败法治闭环,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1】《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裴显鼎,王晓东,刘晓虎,《人民司法》2017年第16期。
【2】《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合理性及其完善》,袁义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刘志民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权益合伙人 ,全国律协环资能专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国内多所知名高等院校兼职导师、授课教师、研究员,资深律师、仲裁员、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节目特邀评论员,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专家、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开课法律专家主讲人等。
多年致力关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对具有“刑事、民商、仲裁、行政”混合纵横法律关系的案件,具有实战经验并进行了总结探索研究,已成功代理承办了多起有影响案件,尽一切可能使案件沿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方向推进。低调务实,严谨认真,尽职尽责,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4年获得“北京榜样·最美义工”荣誉称号。
法律著作有《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保卫资本》《说赢就赢》《说成就成》《说上就上》《说过就过》《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仲裁大咖谈商事仲裁规则适用》等二十余部。其承办的典型案例曾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