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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丨从“烟卡”治理到未成年人保护,京师律师钟兰安、刘志坤代理案件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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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儿童节”这个属于孩子们的节日里,一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好消息也如同一份意义特殊而沉甸甸的“六一礼物”如期而至。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点击查看),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并通报12起典型案例(点击查看)。其中,京师律师钟兰安、刘志坤共同代理的“在互联网上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店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本案一审判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将带有烟草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销售,因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相关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通过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在平台内某网络店铺中支付款项购买了40张“烟卡”商品。商品页面宣传为“正版”“保真”“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原告认为,二被告将烟卡作为儿童玩具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且收到的“烟卡”为印刷品,非宣传所称“正版”“保真”,遂诉至法院,要求下架商品、退还货款并赔礼道歉。

二、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涉案“烟卡”商品。涉案商品带有明显烟草品牌标识,却被以“儿童玩具”等名义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宣传销售。原告代理人认为,该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依法无效

代理人认为,“烟卡”虽以卡片形式出现,但本质上系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复制载体,其印制、销售行为未经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涉案商品通过网络面向未成年人或潜在未成年人群体销售,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传播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案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2.以“儿童玩具”形式包装销售“烟卡”,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商家以“正版”“保真”“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宣传语对“烟卡”进行包装营销,将带有烟草元素的商品趣味化、游戏化,并与儿童社交、收藏等场景相结合,容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认同烟草文化。该行为不仅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也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3.合同无效后,销售方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代理人认为,被告明知“烟卡”涉及烟草标识传播,仍以儿童玩具形式公开销售,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4.电商平台未尽审核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人认为,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商品经营活动负有相应管理义务。平台对涉案商品长期以“儿童玩具”名义公开销售应当知悉,却未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等必要措施,未有效履行平台治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及时清理相关商品,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卡”作为承载烟草商标品牌标识的物质载体,其推广和销售构成对烟草制品符号的传播,以隐蔽、趣味化的方式向未成年人渗透。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塑造关键期,“烟卡”通过游戏化形式将烟草品牌与同伴交往、竞争、攀比等体验捆绑,易诱发其对烟草的好奇与认同。网络店铺使用“儿童小玩具”“远离手机”等宣传语,将“烟卡”包装为健康娱乐替代品,对未成年人及家长产生误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涉案网络店铺短时间内销售数百单,以营利为目的批量销售“烟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涉案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货款;为避免“烟卡”再次流入市场,应予以销毁。鉴于涉案店铺已自行下架“烟卡”,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本案从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将带有香烟标识的“烟卡”作为儿童玩具在互联网上售卖的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该判决阻断烟草信息向未成年人隐性渗透的渠道,强化网络交易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消费环境。

🔺京师律师刘志坤与原告共同为承办法官送锦旗

律师简介

钟兰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钟兰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和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刘志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

刘志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

专业领域:房地产项目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商事诉讼仲裁、婚姻家事等。

曾先后担任中国唱片集团、中国戏剧出版社、国家图书馆、万基控股集团、大唐电力、瀚动体育、树米科技等十余家央企国企或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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