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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六《洗钱罪的构罪与出罪》于京师律所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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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洗钱罪辩护实务的专业化水平,直面“自洗钱入罪”后司法认定中的诸多争议与难点,继五期“要素式辩护”论坛之后,2026年5月16日下午,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六《洗钱罪的构罪与出罪》在京师律师大厦一层大讲堂圆满举办。本次“要素式辩护”秉持精细化解构、可视化论证的方法论,将洗钱罪的构罪要件拆解为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对象要素、数额要素、关联要素等模块,在层层分析中发现控方证据链的断裂点与辩方反制的支撑点,为洗钱罪的刑辩实践与司法理性提供兼具深度与可操作性的参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王新,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周博生,山西运城市检察院领导王世旗,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马里,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王朝勇,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郑飞,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涉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峰,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素瑜,京师律所(华中区)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合肥分所刑事法律部主任王杰,京师律师郑雅田共同出席论坛。论坛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民交叉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娟主持。

🔺论坛现场

🔺主持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民交叉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娟

开场致辞

马里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

开场致辞中,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马里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洗钱罪已从最初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到维护金融安全,进而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他强调,随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犯罪、2024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反洗钱法的修订、以及今年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洗钱罪的扩张适用带来诸多解释与适用的新问题。据统计,自洗钱入罪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案件数量呈现大幅上升态势,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代为购房、购买汽车、投资等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自洗钱罪。他期待各位一线辩护律师通过不断学习研讨,将深奥的理论与实践刑辩相结合,在扩大适用的大背景下找到出罪与罪轻辩护的边界,实现有效辩护。最后,他特别感谢“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郑飞主任对举办的持续坚持与担当,以及京师行政团队的大力支持,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主题演讲

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

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王新围绕《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辩护焦点》展开分享。他系统梳理了我国反洗钱认识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最终提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的“三级跳”历程。他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重大修改,指出自洗钱入罪、删除“明知”术语、增加“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构成要件等立法变化,以及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的颁行,标志着洗钱罪打击力度的全面升级。他重点分析了新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不以裁判为必要、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自洗钱认定中的适用。他强调,自洗钱的司法认定应立足洗钱罪的罪质构造,对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行为不宜重复评价。他还就“明知”推定规则、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方式、以及“洗一元钱也是洗钱”的行为犯属性等实务难点作了深入解析,为洗钱罪的刑事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王朝勇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王朝勇围绕《洗钱罪的几个疑难问题》作分享。他聚焦“自洗钱的认定、洗钱型虚假诉讼以及洗钱罪上游七类犯罪的扩大化”三个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他指出,自洗钱与他洗钱在行为主体、定罪逻辑上存在本质区别:自洗钱是上游犯罪分子本人实施,应数罪并罚;他洗钱则是第三方协助,单独定罪。在洗钱型虚假诉讼中,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条、银行流水,以虚假诉讼方式将赃款“合法化”转移,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他还厘清了《反洗钱法》与《刑法》洗钱罪在规制范围上的差异:前者针对所有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行为进行预防监管,后者则严格限定于七类特定上游犯罪,非七类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隐罪,从而实现分层精准打击。

王峰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涉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涉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峰围绕《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联性之辩》作分享。他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为典型场景,系统阐述了辩护策略。针对涉黑洗钱,他提出应区分内部成员与外部人员:内部成员处理组织资金的行为属于“以商养黑”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已被上游犯罪评价涵盖;外部人员则更符合掩隐罪构成,可争取轻罪转化。针对涉毒洗钱,他聚焦主观明知之辩、行为性质之辩与对象之辩,强调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漂白”资金的特定目的,而单纯物理转移、藏匿的行为应定窝藏毒赃罪。他还提出“断链、降维、去意、切割”四步法,主张通过切断资金关联、论证社会危害性较低、否定掩饰目的、避免重复评价,构建多层次辩护体系。

郑雅田

京师律师

京师律师郑雅田代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范辰发言,围绕《从一个案例看洗钱罪构成前置条件》展开分享。她以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为例,深入剖析了洗钱罪的前置条件——“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她强调,洗钱罪作为下游犯罪,其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为前提,而无需等待上游犯罪嫌疑人被裁判有罪。她引用两高新司法解释第七条及《刑事审判参考》第471号潘儒民洗钱案、人民法院案例库韩某龙洗钱案,论证了“事实成立≠已有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苏某某案中,由于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具体犯罪行为,且资金来源无法排除合法收入可能,导致洗钱罪前提不成立。她还辨析了洗钱罪与掩隐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路径。

周博生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周博生围绕《洗钱罪在检察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展开分析。他从法律规定、证据标准、司法实践三重维度,揭示了基层洗钱罪案件偏少的深层原因。他指出,洗钱罪上游犯罪限于七类严重犯罪,与基层刑事案件结构天然错位,导致法律适用基数小。主观明知证明标准严苛——洗钱罪要求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七类犯罪且具有“漂白”目的,远高于掩隐罪和帮信罪,客观取证困难,推定规则适用谨慎。此外,基层办案存在“重上游、轻下游”的理念惯性,罪名竞合时倾向以轻罪处理,加之部门协作不畅,大量洗钱线索流失。他呼吁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强化“一案双查”,精准适用反洗钱司法解释,切实提升反洗钱打击质效。

国素瑜

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素瑜围绕议题《帮受贿人代购房屋行为的司法定性及辩护》作分享。她以一套海边别墅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了帮助受贿人代购代持房产的行为定性争议。她指出,受贿罪的核心法益侵害发生于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之时,而非资金形式流转节点。老张为老周代购别墅并通过虚假工程合同套取公款、转账、代持,整个行为链条发生在老周实际控制别墅之前,属于受贿实现路径的组成部分,不宜在受贿帮助行为之外另行评价为洗钱罪。她对照了李聪案、广西范某案等典型判例,强调洗钱罪应发生在受贿既遂之后,且行为人具有独立的“漂白”故意。她提出从事实、资金、控制、故意四条线构建辩护体系,主张刑法评价要穿透事实,但不能穿透原则,洗钱罪不能成为复杂财产流转的兜底罪名。

王杰

京师律所(华中区)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合肥分所刑事法律部主任

京师律所(华中区)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合肥分所刑事法律部主任王杰围绕《洗钱罪主观明知推定之辩》展开分享。他指出,主观明知是洗钱罪认定的核心难点,司法解释确立了“事实推定”规则——当行为存在大量反常、规避监管、高额获利等情形时,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但允许反证。有效的辩护不在于重复“我不知道”,而在于构建完整的反证链条:证明当事人曾履行审核义务、对反常行为有合理解释、仅参与产业链的极小中立环节、或指出控方证据链的断裂。他辨析了自洗钱与他洗钱在明知认定上的差异——自洗钱不再需要证明明知,而他洗钱仍需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要求达到确定性认识而非“可能知道”。他还结合虚拟货币洗钱等新业态,分析了洗钱罪与掩隐罪、帮信罪的罪名交叉问题。

郑飞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郑飞围绕《提供账户型洗钱罪出罪及罪轻之辩》展开分享。他从洗钱罪的立法演进入手,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入罪、删除“明知”的内容、增加“为掩饰、隐瞒”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要件等重大修改。他指出,提供资金账户是洗钱罪的基础行为,但并非所有提供账户的行为均构成洗钱,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他重点阐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场景:上游犯罪既遂前的收取违法所得行为已被上游犯罪评价,不应再单独认定为洗钱罪;自洗钱的认定应以犯罪既遂后另行实施清洗行为为前提。他还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张提供账户者在共同犯罪中多起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总结点评

郑飞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

“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

在最后的总结点评中,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院长、“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郑飞指出,本次论坛聚焦洗钱罪这一前沿议题,主题策划具有高度前瞻性,在创新性上与上一期非法经营罪论坛相比实现了显著突破,体现了策划团队对行业趋势的敏锐预判和对疑难罪名持续深耕的专业定力。他强调,论坛的持续举办是为了应对未来的变化,让大家共同见证和适应刑事法治发展的新形势。在论坛内容的呈现与对外沟通中,必须杜绝掩饰与隐瞒,确保核心逻辑和问题本质得到清晰、坦诚的阐述,只有直面问题,才能解决最根本的辩护难题。郑飞主任回顾了论坛从第一期走到第六期的历程,肯定了这一系列研讨在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期待未来继续以“要素式辩护”方法论为锚,为刑辩同仁搭建更高水平的交流平台。

本次论坛在热烈而充实的研讨中圆满落幕。与会嘉宾一致认为,随着自洗钱入罪、国际反洗钱标准持续内化,洗钱罪的司法认定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刑事辩护必须回归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严格限缩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在主观目的判断与行为性质界定之间探寻出罪路径。同时,应注重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关联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禁止重复评价等核心要素的系统分析,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辩护体系的转型。本次论坛汇聚法学理论与实务智慧,为破解洗钱罪构罪与出罪的辩护难题提供了多元而清晰的思路。京师律所将继续依托全体系专业平台,推动刑事辩护向更专业、更精细的方向发展,为服务金融安全与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京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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