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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五《非法经营罪的兜底与突围》于京师律所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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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构与结构》、“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二《职务侵占罪的攻与防》、“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三《违法发放贷款罪解析与辩护》、“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四《后司法解释时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辩护》后,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五《非法经营罪的兜底与突围》于5月15日下午在京师律师大厦一层大讲堂圆满举办。本次活动由京师律所主办,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事辩护研修院共同承办,线上线下共计五千余人参与了本次论坛。论坛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副院长、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希彬主持。

▲论坛现场

▲主持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副院长、金融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希彬

张雪峰

北京市泽亨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泽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峰开场致辞中指出,非法经营罪因其“兜底条款”的模糊性与扩张适用,长期被视为市场经济领域的“口袋罪”,如何准确界定“违反国家规定”、如何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始终是实务中的难点。他强调,“要素式辩护”作为一种精细化、结构化、可视化的辩护方法论,旨在将复杂案件拆解为可验证、可论证的法律要素,从而在“兜底迷宫”中寻找出罪路径与辩护突破口。他期待本次论坛能够促进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推动非法经营罪辩护走向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共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智慧。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围绕《非法经营行为要件的界定与辩护》展开分享。她系统检视了非法经营罪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泛化适用问题,指出该罪的法益应限定于市场秩序中的特许经营领域,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秩序。她强调,经营行为的界定应严格把握以下要点:行为必须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核心,蕴含经济利益,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实施同类行为的意思;同时,经营行为必须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且必须结合“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件进行判断。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她主张应限定于违反经济领域国家层级具有稳定性的许可性规定。她还结合几大典型案例,详细阐释了经营行为的出罪路径以及既未遂的判断标准,为实务辩护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劳东燕教授的理论梳理,为非法经营罪的要素式辩护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徐华洁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

京师律所(全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合作专家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京师律所(全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合作专家徐华洁《破解非法经营罪辩护难题:行政违规与刑事违法的要素界分》为题作分享。她指出,“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日趋宽泛化,行政违规与刑事违法的界限模糊,导致兜底条款滥用风险。她结合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案进行要素拆解,强调入罪需严格限定于“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实质要件,交易对象特定、影响有限的行为应优先考量行政违法。她提出多维辩护攻略:前置审查入罪依据的规范层级,围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大要素进行实质判断,并推动行刑衔接分流。徐华洁律师的分享,为非法经营罪辩护中打破“口袋罪”泛化指控、守住罪刑法定底线提供了清晰的实战路径。

李齐广

法学博士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辨研修院执行院长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李齐广《从三起无罪案例谈非法经营罪的实质违法性之辩》为题作分享。他指出,行政犯的成立应当经受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双重审查,不能仅因违反前置行政性规定就径直认定符合“违反国家规定”。他结合自己办理的种子经营、医疗器械、非法买卖外汇等案件,论证了只有违反行政许可中的特别许可的经营行为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违反一般许可仅具有行政违法性。李齐广律师的实务经验表明,只有穿透行政违法的表象,直击实质法益侵害的缺失,才能在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中实现真正的突围。

庄玉武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庄玉武《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经营罪立法及辩护》的分享中,追溯了该罪从苏联“投机倒把罪”的历史渊源,分析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法理上的根本断裂。他介绍,美国法以“禁止模糊原则”要求刑法必须足够明确,德国法将无证经营主要作为秩序违反行为处以行政罚款,日本则采取分散立法模式避免概括性罪名。他指出,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根本性张力,辩护策略应当从“行政违规”转向“实质法益侵害”的分析,主张区分“行政秩序”与“实质市场法益”,践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刘兆庆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华中区)刑委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华中区)刑委会主任刘兆庆《河南版“我不是药神”的困境突围》为题,复盘了陈某等人销售假药案。他详细讲述了该案从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刑,到二审发回重审、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因新《药品管理法》修订且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7名被告人获无罪处理的全过程。他指出,辩护的关键在于抓住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以营利目的”、客观上属于病友间“互助代购”而非经营行为、新法优于旧法以及刑法谦抑性等核心辩点。该案的结局既体现了法律修订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彰显了非法经营罪辩护中实质法益判断的价值。

崔伟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华北区)刑委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华北区)刑委会主任崔伟《私卖烟草型非法经营案件的辩护》为题,围绕烟草质量鉴定中的CMA认证资质、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以及电子烟的认定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内容分享。他强调,CMA认证是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法定门槛,应严格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及检测标准;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应优先按照实际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扣押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应按进货价格认定。他还指出,电子烟烟具不属于《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将销售电子烟具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汤忠元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华东区)刑委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华东区)刑委会主任汤忠元围绕《股票配资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及辩护思路》展开分享。他从新《证券法》视角出发,系统拆解场外配资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指出场外配资的本质是未经许可从事证券融资业务,侵犯国家特许经营制度。他强调,入罪边界以新《证券法》施行为分水岭,此前单纯提供资金杠杆不宜入罪,而系统分仓模式则无时间豁免。他提出“四阶递进式”辩护体系,包括出罪辩护区分民间借贷与真实FOF、数额辩护剔除旧法期间未入市资金和重复计算、情节辩护否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随意认定、共犯辩护区分主从犯,为有效辩护提供了完整框架。汤忠元律师的实务分析,为金融刑事辩护中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可操作路径。

赵荔

京师律所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刑事申诉再审研究中心副主任

京师律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刑事申诉再审研究中心副主任赵荔《非法经营罪被动选择的窘境及出路》为题作分享。他指出,在无罪辩护空间渺茫时,律师往往退而求其次,争取以非法经营罪这一相对较轻的罪名定罪,实现有效辩护。他通过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展示了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而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他总结称“无罪辩护是律师的理想,而有效辩护是律师的职责”——在现实约束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正是刑事辩护的智慧所在。

郑飞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郑飞对本次论坛发言进行了总结点评。他指出,“要素式辩护”系列论坛的初衷,是揭示所有犯罪的定罪均以要素为核心,唯有理清要素,方能找到辩护突破口。他表示,劳东燕教授关于非法经营罪法益应限定于特许经营领域、回归行政犯双重违法性本质的分享令人深受启发。与会嘉宾围绕烟草专卖、医药代购、股票配资等分论领域,以及行刑界分、空白罪状等总论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讨。郑飞主任强调,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仍在扩张,突围之路任重道远,期待刑辩同仁持续贡献智慧,共同为刑辩事业筑牢根基。

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主持人王希彬在闭幕总结中特别向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郑飞致以诚挚感谢,正是郑飞主任的辛劳筹备与持续推动,才使得“要素式辩护”系列论坛成功举办至第五期,并邀请到劳东燕教授及众多刑辩大咖共聚一堂。京师律所将继续依托刑委会与刑辩研修院平台,以要素之光穿透法理迷障,以专业之力筑牢辩护之基,为刑事法治建设贡献京师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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