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实务!北京九所联训活动·京师站圆满举行
- 浏览:56
为全面提升律师专业能力与理论素养,共享行业经验,推动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与业务高质量发展,2026年5月10日14:00,由大成、浩略、京师、尚权、泰和泰(北京)、星来、泽亨、中同、中讯九家律所联合发起的「北京九所联训」第二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实务」专题培训(京师站)于京师律所正式拉开帷幕,行业嘉宾、高校学者及多所律师代表100余人共同到场参会。

活动现场主持人
左: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赵阿媛
右: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晓东

王殿学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
会议伊始,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王殿学作开幕致辞。他表示,“九所联训”作为北京刑辩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交流平台,长期以来汇聚了众多优秀刑辩律师的实务智慧与理论思考。面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贿赂犯罪等案件类型不断演化,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持续更新的现实背景,刑辩律师唯有保持持续学习与深度研讨,方能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辩护水平。他强调,刑事辩护关乎公民自由、尊严与生命保障,不同律所之间应打破壁垒、加强协作,通过联训平台凝聚更广泛的专业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的学习共同体,共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推动刑事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培训现场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晓东主持。

韩友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
最高检刑十厅咨询专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最高检刑十厅咨询专家韩友谊以《未来利益如何成为贪污、受贿的对象?》为题,结合国企合资、私企股权交易等案例,对职务犯罪中未来利益的认定进行了分析。他援引2026年“两高”贪污受贿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股票、股权类贿赂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说明,并结合《刑法》第166条解析未来利益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关系,指出两罪存在竞合时应分别适用重法优先和特别法优先原则。此外,他还围绕“正常商业风险能否成为辩护理由”展开讨论,提出应从交易是否足以影响权力运行及行为目的两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犯罪业务中心主任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犯罪业务中心主任王珺围绕《实际获利原则在新型受贿案件中的运用》为题,结合放贷收息、房产交易、原始股收益及虚拟货币等新型受贿案例,系统分析了受贿数额认定中的“实际获利”原则。她以检例第248号、第249号、第251号等案例为切入点,重点阐释了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及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逻辑,并指出相关案件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利益差额作为数额计算核心。结合多地法院及检察机关相关裁判观点,她指出,“实际获利”原则的具体适用路径包括穿透交易形式审查利益本质、合理计算获利差额、综合考量市场风险以及准确界定获利时间节点等多个方面。

张茜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茜以《行贿类犯罪主体之辩——从个人行贿到单位行贿的辩护实践》为题,结合具体行贿案件办理经验,对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辩护重点进行了系统分析。她以典型案例为例,对比梳理了两类犯罪在入罪标准、量刑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并结合“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办理此类案件应围绕主体认定展开核心辩护。她从“锚定核心辩护思路”“抓住主体认定核心”“深挖证据裂变要点”等方面构建整体辩护框架,并重点围绕决策主体与内部程序、利益归属以及行贿资金来源等关键问题展开论证。她表示,职务犯罪辩护往往细节决定成败,只有精准识别主体性质、严格审查证据链条,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陈琦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琦以《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工作的战术安排》为题,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实务经验,对辩护律师的整体战术安排进行了分享。他指出,职务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律师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也要重视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协调。他提出,职务犯罪辩护首先要做到“攘外必先安内”,即律师、当事人及家属之间应形成统一共识;其次,应坚持“双线作战”思维,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两个维度同步推进辩护工作;此外,对于特殊身份、特殊情节案件,还应注重“拾遗补缺”,充分考虑案件中的个体特殊因素,提升辩护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王朝勇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员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王朝勇以《律师办理职务犯罪辩护要做到四个坚持》为题,结合多年职务犯罪辩护实践与典型案例,系统阐述了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执业理念。他提出,律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支持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辩护,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坚持证据辩护,重点审查证据“三性”并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坚持无罪辩护思维,依法提出无罪意见。他强调,律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加强与办案机关的专业沟通。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赵阿媛主持。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毛立新以《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辩护》为题,结合监察法修改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最新实践进行了分享。他表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辩护应坚持“证据-证明-事实”的审查逻辑,重点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展开。辩护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应先审查证据能力,再审查证明力,并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及最佳证据规则等制度。他强调,律师应善于通过客观书证、银行流水、工作记录等材料与言词证据进行交叉比对,从基础事实层面削弱控方证据体系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律璞玉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北京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律璞玉以《请托型诈骗的实务认定难点与证明困境》为题,结合亲办案件中请托型诈骗的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分享了专业见解。她表示,请托型诈骗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定难度较高的一类诈骗犯罪,其核心难点在于“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结合亲身办理的多起案件,她指出,不能简单依据法条进行机械定性。她强调,请托型诈骗与贿赂犯罪在法律评价及涉案财物处置上存在本质差异。辩护律师应重点围绕资金性质、行为目的及当事人主观认知等问题展开论证,将实践中的证明困境转化为有效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金洪涛
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洪涛以《贿赂犯罪与对生罪名》为题,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行受贿犯罪认定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享。他表示,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完全对应的“对生罪名”,受贿罪的成立并不当然以行贿罪成立为前提。他指出,当前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时,应更加关注“职务之便”的认定边界、利益输送行为的本质以及利益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他认为,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应立足具体行为模式与利益流转逻辑,深入分析权钱交易关系的实质内容,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对贿赂犯罪的不当扩大化认定。

李齐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李齐广以《从一起无罪案例谈“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罪的辩护》为题,结合建设工程纠纷引发的无罪案例分享了行贿罪辩护中的认定思路。他表示,行贿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他指出,若行为人主张的利益本身具有合法依据,本质上属于合法民事请求权,即便过程中存在他人篡改证据等问题,也不应当然认定构成行贿罪。他强调,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谋取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同时侵害职务行为公正性与职务不可收买性,且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政策或公平竞争原则时,方可认定构成行贿犯罪。

赵志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以《收受股权型受贿罪的辩护》为题,从司法大环境、无罪率、职务类犯罪相关数据切入进行了分享。她结合本人办理的两起证监会“旋转门”案件,重点分析了股权价格的认定问题——究竟应按照原始价格、案发时价格,还是过程中商定的兑现的时间点的价格计算。同时,她分享了股权辩护的两点心得,一是买完股权之后,应重点关注买的过程中,所获取的是商业机会还是对价财物;二是,注意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她指出,贪污贿赂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辩护空间逐步收窄,但在特定情形下仍然存在辩护余地。

江中国
京师呼和治特律所职务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京师(呼和治特)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江中国以《拆迁补偿手续造假,因实体权益对等无罪——王某某贪污不起诉案》为题进行了专题分享。他围绕案情回顾、诉讼进程、撤回起诉-不起诉、辩护要点四方面展开论述。在辩护方向上,他强调,王某某拥有真实宅基地,实际面积与补偿对等,主客观上均无侵占故意;即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仍具补偿资格;手续瑕疵系补偿政策需要,与实际取得补偿款之间无刑法因果关系;获取补偿款与其职务无关,其享有合法领取权利。本案历时近八年,期间经过两次二审三次一审,最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等四人撤回起诉。

蒋为杰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浩略刑辩学院院长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浩略刑辩学院院长、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蒋为杰在闭幕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内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既有宏观层面的方向性思考,也有具体辩护策略的深入探讨。他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指出,职务犯罪辩护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能力,也需要律师不断拓展行业交流与案源合作,正确处理“攘外与安内”“当下与未来”等多重关系。同时,他建议律师加强对《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等专业资料的学习研究,通过理解裁判逻辑提升辩护能力。他强调,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兼具专业性与隐蔽性,律师唯有持续学习、深入实践,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发旭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发旭表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律师申请调取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仍面临较大阻力,即便成功调取,也常存在音质不清、封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庭审质证效果。同时,他认为,针对请托型诈骗、贪污罪扩大化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边界,防止对相关罪名作扩大解释。他强调,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监察法》第五条确立的程序与人权保障原则,在留置阶段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监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
此次活动搭建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交流平台,更推动了职务犯罪辩护实务经验的深度沉淀与广泛传播。与会嘉宾从前沿理论、司法解释到典型案例,层层递进、多维剖析,为一线刑辩律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与清晰明确的执业指引,也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注入了全新动能。未来,京师律所将持续聚焦刑事辩护前沿议题,积极参与行业智思交融,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实务提供更具影响力的专业支持!

▲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