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防控高端论坛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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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1日,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承办的“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商事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于京师律所举行。在“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防控高端论坛”上,6名京师律师紧扣民企腐败治理、风险源头防范、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与经验分享,从理论研究、司法实践、行业治理等多元视角,共同探讨新时代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风险防控的有效路径。

刘志民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刘志民以《中国公司治理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分析》为题进行了分享。他首先从时代背景切入,指出国内监管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全球化竞争与风险相互交织,加之经济发展模式转型需求增加以及畅通权利救济的便捷渠道,使得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合规。针对违反合规要求的代价,他列举了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财务、声誉、运营及战略五大风险,致使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他提出,建设合规体系的意义远超“避险”,它是保障战略实施的“稳定器”、提升运营效率的“助推器”、增强信任与声誉的“放大器”、培育健康文化的“孵化器”与赋能创新与增长的“安全网”。他呼吁,应构建有效合规体系的核心原理与实操方案,把体系建设付诸于行,共同筑牢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贡献力量。

马里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马里带来《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有效辩护的取证与突破》。他指出行贿犯罪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和处理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条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强调,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也为辩护留下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号第十六条,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在辩护策略方面,他提出要主动取证、主动沟通,在对抗与妥协中寻求平衡,并引用《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为有效辩护提供路径。

王发旭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进行了《民营企业挪用资金法律分析》的讲述。他首先讲解了挪用资金罪的规范构造、挪用资金罪的规范依据与保护法益以及构成要件与入罪数额标准解析。针对一人公司/家族企业,他介绍了一人公司法益侵害缺失的出罪逻辑、出罪的规范依据与司法实践。在合伙企业层面,他主要介绍了合伙企业民刑责任的二元界分原理以及合伙企业刑事规制的实务适用。对于一般民营企业,他阐释了利害关系人报案的入罪机能,讲述了报案主体适格性与司法实务规则。此外,他以深圳万科案为例,剖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管身份与复杂金融安排下的挪用本质,强调三类企业刑事规制的差异化结论,最后警示企业应完善资金使用权限监督,筑牢合规防线。

蒋喆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东北区)刑委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东北区)刑委会主任蒋喆阐释了《企业知识产权刑事风险与防范》。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2030年)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展开分析,并指出,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几类风险:一是“明知”推定规则,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供应商无授权链条、多次被投诉仍销售、非正规渠道交易等情形均会被推定为明知是假货,企业采购须留存授权书原件、发票及付款凭证,三者缺一不可;二是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三是开源代码合规问题,企业极易踩雷;四是跨境电商面临美欧海关扣货、美国337调查及境外刑事追诉等特殊风险。他建议企业补充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表及危机应对时间轴,并通过内部制度优化、IP风险防控举措、风险转移方案、细化模块探讨方向系统防范,筑牢知识产权合规防线。

李大伟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李大伟剖析了《一人控制多家公司投标:罪与非罪的边界》。他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山东穆萌案中,被告人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投标,法院认为本质上是同一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客观要件,判决无罪;而安徽程某案中,类似行为被认定有罪。核心分歧在于刑法第223条“相互”二字的解释:肯定说主张举轻以明重,否定说则坚持文义解释,认为“相互”须以两个以上独立主体之间的双向行为为前提。随后他从构成要件、解释方法及法益保护维度进行无罪论证,强调一人控制多家公司投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胡晨阳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胡晨阳则分享了《民企腐败犯罪特点及调查》。他通过四个板块进行了系统阐述。首先在律师业务新蓝海方面,他指出民企腐败案件高发、市场需求爆发且客户付费意愿强烈,叠加政策司法利好和专业壁垒,构成了律师业务的全新增长点。在操作全流程方面,他梳理了从线索评估与方案设计、内部调查与证据固定,到刑事控告与立案推动、资产追踪与追赃挽损,再到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一站式服务链条。针对执业新技能,他详述了调查取证能力、访谈讯问技巧、财务穿透分析以及行业运作流程认知等核心能力。在开拓新途径层面,他提出搭建复合型团队、品牌包装宣传、多元渠道合作等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