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师王殿学代理的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再审改判无罪案获法治日报《2025最高法深化改革:润物细无声》一文刊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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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治日报发布的《2025最高法深化改革:润物细无声》一文中,提及了由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王殿学代理的福建女商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再审改判无罪案,展现出京师律师严谨深厚的专业底蕴和使命必达的守正之责。
文中提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介绍,该案法学界、媒体高度关注,案件经历过指令再审、再审,再审过程中原诉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观点,人民法院对事实、证据审查也很认真,各方力量汇聚,虽然过程艰难坎坷,但最终是法治的力量推动了该案无罪。”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林某荣与丈夫林某武共同成立漳浦县金福荣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林某荣任法定代表人。后因经营需要,林某荣夫妇与池某仓等四人达成股权变更协议,约定池某仓等人按比例出资并持有60%股权。
2012年,双方因经营产生矛盾,池某仓等人取走公司价值1602504.45元货物。2013年1月,林某荣伙同林某武伪造文件将池某仓等人股权变更至林某武名下,同年5月林某荣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6年,漳浦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荣有期徒刑七年,漳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林某荣刑满释放后持续申诉,2023年福建高院以“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再审。2024年漳州中院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2025年2月案件指定漳州市芗城区法院管辖。2025年12月23日,芗城区法院再审宣判,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改判林某荣无罪。
二、辩护要点
(一)池某仓、张某云的出资,根据他们自己的供述,系投向凯撒店、青草店两个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流入金福荣公司。二人均提出有100多万元投入凯撒店的装修。在公司法意义上,两个个体工商户显然不等同于金福荣公司。且案卷显示,两个个体工商户与金福荣公司使用不同的记账,对金福荣公司的审计也没有采用个体工商户的账册。至于郑某栋、吴某梅等财务人员的证词,虽然说是流向了金福荣公司,但他们显然没有更具体的流向,应当以池某仓、张某云这些当事人更具体的表述为准。郑某栋等人系无法区分凯撒店与金福荣公司的误解。
至于投入的数额,仅根据池某仓、张某云供述,投入的装修款为100多万元,而根据再审调取的工商处罚材料,仅工商查扣的货物价值,就达数十万元,工商部门还没有计算没有价格的货物和已销售的货物。显然,正常来看,至少有200多万元投入到凯撒店。检察员当庭表示池某仓等人的投入并没有345万之多,投入到凯撒店的钱已经足以涵盖池某仓等人的投入,池某仓等人不可能再有钱投入到金福荣公司。
(二)根据池某仓、张某江、吴某梅、徐某忠与林某武、林某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池某仓等人需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林某武和林某荣,从案卷的财务资料来看,显然林某武、林某荣没有收到一分钱,金福荣公司也没有收到一分钱。而林某荣、林某武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配合池某仓等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也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有相当多的股权转让,都是在没有收到转让款时就进行了变更登记。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池某仓等人所说,发现金福荣公司没有1000万注册资本,进而变更了出资形式。
(三)根据再审阶段的工商处罚材料。针对凯撒店处罚的主体是池某仓,池某仓当时也自认在2012年10月,与林某荣进行了分割,他分得了凯撒店,工商部门认定,凯撒店内的货物价值为数十万元,而且没有统计没有价格的货物和已经销售的货物。针对池某仓的行政处罚是2013年7月,林某荣被拘留是2013年5月,显然林某荣不可能侵占凯撒店的财产。
如上文所述,池某仓等人的投资顶多200多万元,而在凯撒店的装修和查扣的货物(包括销售的货物)价值也至少200多万元,两部分的价值基本上相等。
(四)根据工商处罚记录,池某仓等人均承认股权进行了分割,如果没有进行分割,池某仓显然不可能让工商处罚自己,而是要求处罚金福荣公司或者林某荣或者林某武(基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在刑事案件的笔录当中,池某仓和张某云也一致表示,他们投入了100多万元用于装修凯撒店,2012年10月进行了分割,他们分得了凯撒店以及凯撒店里的货物。比如池某仓表示“该店的店面是我装修的,负责人是林某荣,双方共同经营,到2012年10月上旬双方发生纠纷后,在2012年11月上旬后归我经营,现所有权、经营权人是我的,员工工资由我付,收支我支配。”张某云表示“因公司内部股东有出现货款收取不符合公司制度等问题原因,引起纠纷,后来于2012年10月我们公司股东进行分家分割,我母亲及池某仓、游某莲等三个股东分家分割为一伙,我们三人一伙将上述商品从原参股的公司拉到孚美村这里的。”
(五)至于林某荣、林某武在变更股权登记时替池某仓等人签名,系在分割协商一致后,因为池某仓等人不配合签名之后的行为,并没有侵占财物的目的,因为池某仓等人的钱没有投入金福荣公司,或者至少在财物上进行好分割,林某荣事实上也不可能侵占池某仓等人财物。
(六)原判决法律适用也有问题。根据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主要是指公司作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代为管理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而不包括公司股东个人所持有的股权,而且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王海英职务侵占案中的裁判要旨指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池某仓等人的股权,属于个人持有的股权,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针对的对象,林某荣也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占有池某仓等人的财物。
三、案情意义
1、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本案明确股权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法律争议,为同类股权纠纷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2、彰显司法纠错价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多轮程序,最终通过再审改判纠正生效错误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维护了司法公正;
3、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成功扭转“以刑代民”的错误倾向,为处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提供了典型范本,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4、强化疑罪从无适用:再审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生动实践,推动了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严格适用;
5、引发法学界深度关注:案件被知名法学家周光权教授撰文评析,推动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深入探讨,实现了个案公正与法治理念进步的有机统一。
律师简介

王殿学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国家赔偿
近年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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