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构与结构》于京师律所圆满举办
- 浏览:181
2025年11月28日,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办,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京师律所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舞弊犯罪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正式拉开帷幕。本系列论坛为期2天,聚焦企业高频罪名,以“要素式”方法论为内核,携手知名法律学者以及一线实战派律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两大经济犯罪进行系统性解构与攻防推演。

28日下午,“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构与结构》在京师律所一层大讲堂热烈开启。论坛直击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从“犯罪主体”“受贿数额”“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等核心要素出发,层层剥笋,揭示辩护关键点,并深入探讨特有的量刑情节,为罪轻辩护开拓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付立庆,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舞弊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胡晨阳,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青岛律所主任张需聪,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郑飞,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刘兆庆,法学博士、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辨研修院执行院长、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李齐广,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北京律协刑诉委委员丁海洋,京师律所(西南区)刑委会执行主任项强,京师律所北京总部合伙人律师、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师立康共同参加论坛。本次论坛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刑辩研修院秘书长艾行利主持。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作开场致辞。他结合202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数据,指出法律从业者亟需掌握“法律+技术”的双重能力。他强调,当前网络犯罪涉及虚拟货币、网络赌博、诈骗等领域,电子证据质证工作面临大量数据挑战,这既是难点也是辩护工作的突破机遇。随后,他结合亲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表示此类犯罪在主体认定、行为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辩护空间,辩护成功几率较高,并呼吁刑辩律师在内的法律共同体积极探索“智慧辩护”的新范式,开创刑事辩护的新篇章。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刘兆庆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刘兆庆在致辞中表示,当前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的精准认定正面临全新挑战。他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发展的背景下,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化,利益输送方式更加复杂多元,这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此类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精准把握辩护要点,深入剖析罪名构成要素,已成为法律从业者的重要议题。他强调,本次论坛汇聚了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的学者同仁,希望通过多维度、立体化的深入探讨,为与会者带来丰硕的专业收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付立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付立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难点》为题作了主题演讲。他首先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两大层面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实践现状,详细介绍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前置法对“商业受贿”行为类型的新增规制、受贿罪受理数量、案件占比以及本罪当前危害形式的特点。其次,他阐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理论疑难,分析了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问题、本罪与商业受贿规制的行刑衔接问题、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理解问题以及本罪“数额较大”要件的理解问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实践展开部分,他分别论述了医疗药品、体育竞赛、企业经营、宗教活动等各类社会规制领域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并深入探讨了经济刑法谦抑化实现机制的前沿探索,指出经济犯罪领域的刑事不法判断天然伴随着应罚性争议与谦抑性诉求,强调在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同时,也应承认对民营企业贿赂犯罪的处罚有着较大的裁量空间。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北京律协刑诉委委员丁海洋
在主题分享环节,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北京律协刑诉委委员丁海洋围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享。首先他系统阐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详细解读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罪状、量刑标准、特殊罪状及国有单位人员例外规定,并借助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其他单位”的界限,并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要件四个维度解析了罪名构成要件。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方面,他界定了管理岗位人员、业务岗位人员和监督岗位人员的范畴,重点分析了临时聘用人员的主体认定问题,包括临时聘用关系的界定、主体资格判断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在借用资质与公司意志下的主体认定方面,他通过竞买土地等典型案例的多种情境变换,清晰界定了个人行为与代表公司意志的界限;最后,他系统阐述了实质审查原则的应用,总结了职务便利的存在与否、单位性质的核心影响、实质用工关系的关联性、利益输送的直接关联性等关键因素,并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建议。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辨研修院执行院长、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李齐广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刑辨研修院执行院长、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李齐广分享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的认定》。他首先阐述了该罪的数额标准,指出立案标准已从2016年规定的6万元调整为2022年的3万元,并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保持一致,同时详细解析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及特殊情节。针对不同时段的定罪差异,他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不同时段受贿行为的法律适用差异,强调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案件定性的关键影响。在财务认定方面,他明确了“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深入探讨了借贷为名受贿的识别特征、烟酒类实物灭失后的价值认定,以及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数额计算问题,为准确认定受贿数额提供了体系化、可操作的专业指引。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主要以案例解析的形式带来了《合伙经营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要点》的主题分享。他以“某县交通局局长之妹张乙合伙第三人承建道路项目”的复杂案例为切入点,系统剖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他重点论述了“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标准,同时结合多部司法解释,深入分析了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此外,他还进一步厘清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犯罪主体、保护法益、行为模式、量刑标准和犯罪数额界定方面的异同,为在复杂商业背景下精准定性罪名、制定有效辩护策略提供了清晰指引。

▲京师律所(西南区)刑委会执行主任项强
京师律所(西南区)刑委会执行主任项强则分享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前提》。他首先阐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含义,指出其定义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从而作为收受贿赂的对价”,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他强调,不论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均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并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金额要求为3万元。随后,他参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释了能否完全照搬受贿罪规定的思考。最后,他指出认定其与受贿罪的区别需重点把握三个要件:涉案主体的职务与谋利相对应、涉案主体对具体实务的决定权高低以及谋取利益与应得合理利益的关系,为实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京师律所北京总部合伙人律师、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师立康
京师律所北京总部合伙人律师、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师立康以沈某案中法律文书用词的变化系统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认定》。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1款的规定,深入阐释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的具体内涵,结合案情逐一剖析了利用主管上的便利、利用负责上的便利、利用承办上的便利三种情形,并着重区分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同时详细解释了“经手或承办某些事务,无法对没有实际的交易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是否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准确界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要件提供了清晰的借鉴。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则立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有量刑情节的辩护》发表了观点。他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为切入点,分析了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将本罪与受贿罪、商业贿赂及职务侵占罪进行系统对比,结合法条解读与司法实践,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边界;在量刑情节分析方面,他深入剖析了从轻、减轻情节、从重情节与特殊量刑情节的认定情形;针对证据收集与审查环节,他着重梳理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的收集要点与作用,强调了取证程序合规性、证据来源可靠性及证据形式规范性三大证据合法性审查维度,并指出证据关联性判断应注重其与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关联度及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在辩护策略制定层面,他逐一制定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及程序辩护的策略,总结了与检察院、法院及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方法,为此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完整的实务操作框架。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郑飞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要素式辩护》论坛总发起人郑飞对以上分享逐一进行了点评,并以危险驾驶罪为例,系统阐述了“要素式辩护”的定义,指出“要素式辩护”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构,为证据审查提供明确指引,确保案件事实始终符合实体法规范,从而有效指导辩护全过程。他指出,在当前律师行业竞争激烈、知识价值降低的背景下,律师应注重构建三方面能力:一是知识体系化,深入挖掘罪名背后的法律逻辑;二是标准临界化,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明确辩护空间;三是细节常规化,将核心辩点提炼转化为关键优势;四是自信与专业的双向激励,倡导律师在持续学习反思中借助团队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刑事辩护专业水平的提升。
本次“要素式辩护”刑事论坛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构与结构》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彰显了京师律师在构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素式辩护体系方面的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有利于创新性推动此类案件辩护实现重要突破。期待京师律师继续凝聚专业向心力,着力构建更加规范、专业的刑事辩护生态,为服务法治建设大局贡献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