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个场景出发,浅议场景驱动下数字藏品经营所需的业务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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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元宇宙、Web3.0等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涉足数字藏品业务,各类数字藏品的发行、运营、铸造(Mint)、展示等服务及交易平台纷纷上线,成井喷之势。伴随着数字藏品平台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合规问题也暴露出来。笔者调研了市面上常见的数字藏品平台的商业模式,根据各个数字藏平台提供的产品、服务架构、运营流程,结合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谈谈场景合规所需的业务牌照。
在展开讨论之前,首先明确本文中所述的业务牌照是指从事某类业务的强制性行政审批或备案,不包括主体设立证明,行业认证。企业在涉足新业务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在新的业务场景下合规的问题。场景合规是在企业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这个维度去观察企业面临的合规问题,而并非单一的、具体法律问题导致的合规问题。场景驱动下的合规常体现在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必须具备的牌照或备案,否则企业可能因为开展相关业务而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例如从事香烟买卖类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酒店住宿类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有上述牌照在法律上是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的。
目前,各平台对数字藏品的定义,和在与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中表述各有不同,社会各界对数字藏品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名称上也有将之称为非同质化同证(NFT)、数字艺术品、数字化藏品、数字化艺术品等。数字藏品的项目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方)和数字藏品的项目产品发行方(以下简称产品发行方)是否一体化运营,各平台提供的产品、服务具体对应的是什么,目前没有统一的认识,使得关于数字藏品运营所需的业务牌照大家也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数字藏品在运营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基本可能涉及如下场景:
1、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和产品发行方涉及艺术品经营活动;
2、数字藏品在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自建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虚拟作品的上传、下载、观看服务;
3、数字藏品在铸造(Mint)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和产品发行方要使用哈希算法、分布化储存、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
4、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需要平台运营方提供信息技术、电信接入、网络交易等服务;
5、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产品发行方涉及通过互联网制作、发行、传播音乐、演出、表演、艺术品、动漫相关的产品;
6、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知识性和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音视频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提供已出版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或者将数据化作品编排、集成在网络平台;
7、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网络交易的支付结算;
8、部分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使用个人信息、数据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10、部分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和产品发行方涉及文物数字化、拍卖、和交易;
11、部分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文化产权交易,著作权转让、许可交易,将数字化艺术品转化为相关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发行数字藏品后涉及赠送、二次交易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设置“交易所”,涉嫌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笔者试着从上述场景出发,谈谈数字藏品运营所需的业务牌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所述的部分牌照属于企业必须自己持有,部分牌照允许企业通过合作方式使用,部分企业不涉及牌照使用的场景,部分场景企业是否必须持有牌照才能经营还有一定争议,考虑篇幅原因在此笔者不展开讨论。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和产品发行方涉及艺术品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现行有效。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场景:数字藏品在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自建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虚拟作品的上传、下载、观看服务。
法律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现行有效。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场景:数字藏品在铸造(Mint)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和产品发行方要使用了哈希算法、分布化储存、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
法律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现行有效。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需要平台运营方提供信息技术、电信接入、网络交易等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发布,现行有效。第九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部分被修改。其中包括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分类与本场景有关。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产品发行方涉及通过互联网制作、发行、传播音乐、演出、表演、艺术品、动漫相关的产品。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现行有效。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知识性和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音视频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提供已出版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或者将数据化作品编排、集成在网络平台。
法律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网络交易的支付结算。
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部分被修改。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及使用个人信息、数据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现行有效。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订),商务部发布,现行有效。第十二条 规定:“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和产品发行方涉及文物数字化、拍卖、和交易。
法律依据:《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国家文物局发布,现行有效。第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场景: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涉文化产权交易,著作权转让、许可交易,将数字化艺术品转化为相关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发行数字化艺术品后涉及赠送、二次交易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设置“交易所”,涉嫌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现行有效。决定中规定“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现行有效。意见中规定“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很多人将企业建立数字藏品平台理解为设置“交易所”。将数字藏品涉及的权益等份额公开发行,或者是其涉及的上链的非同质化版权(NFR)等份额授权,视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涉及的应当清理整顿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过去牵强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发布上述文件是,数字藏品及数字藏品平台并未出现,将数字藏品平台定义为交易所也并非业内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倡议,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虽然倡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风向标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相关运营场景的风险值得重视。
现今,数字化艺术品的新型商业模式日新月异,上述列举并不能涵盖数字藏品运营的所有场景,且相关场景的合规路径业内暂未达成共识,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但是笔者建议有志于从事数字藏品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应当尽量让数字藏品价值和价格挂钩,克制通过炒作数字藏品短期获得暴利的运营思路,多从有益于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设计运营的场景、对应产品、服务的架构、运营的流程。
张冬光
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金盾网络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创意园区知识产权“智库”专家、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