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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辩护人 | 京师律师王发旭谈“企业家被指控伪造公司印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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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争做“五个表率”,京师律所特推出法律访谈专栏——《对话·辩护人》,该专栏立足社会法治热点,精选京师律师亲办典型案例,以视频访谈的形式探索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与思路,为推进律所专业化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
本期访谈嘉宾为京师律所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作为“企业家被指控伪造公司印章案”的辩护人,他结合案件背景与办案过程,详细阐述了代理本案的辩护思路,并围绕办理再审案件分享了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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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案情简介:

企业家纪某某与霍某2015年4月投资成立A公司,10月又投资成立B公司,A是B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2月纪某某、霍某与C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将B的股份全部转移给C公司,同日签署协议约定项目并网发电后5日内将A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纪某某,纪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全权负责A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同年3月,霍某将A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交接C公司。因纪某某与C公司产生矛盾,导致2016年股权转让协议一直未能履行。通过诉讼,纪某某于2018年3月8日将A公司价值数亿元的49%的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2018年4月,纪某某通过报纸声明A公司原印鉴作废,并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补充相关印鉴,C公司便向某县公安局报案纪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某县公安局两次通知纪某某办理撤案后,又继续侦办,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

王发旭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经过多方努力,某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一直未予判决,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并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某县人民检察院即使对纪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仍然未能实现本案的最终目的。因此辩护人王发旭律师继续对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申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6月1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提起的申诉均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后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经过两年的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令某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最终2022年6月17日某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决定。

对话·问题提要:

1.请您简要介绍下案件经过?
2.请您谈一下这个企业的规模?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您做了哪些工作?
4.请您说一下办理该案件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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