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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以所控制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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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丛某系威海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案涉项目的政府对接人,以其所控制的威海某贸易公司的名义签订的相关协议违反了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系山东某置业公司的大股东,为开发威海房地产项目于2014年与他人合伙成立山东某置业公司。后由于房产销售低于预期,导致王某资金严重紧张,并和原股东之间产生分歧,丛某当时是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对接人,其利用王某当时急需资金支持的困难境地,以其所实际控制的威海某贸易公司的名义,让王某签订了融资暨股权并购框架协议,将王某所持有的山东某置业公司40%的股权(价值1200万元)以零价格向其转让,但之后丛某仅以借款的形式向山东某置业公司提供过一笔500万元的资金,未再履行后续融资义务。
后丛某发现项目收益达不到预期,为尽快脱身,通过让王某、山东某置业公司还本付息的方式抽回了该500万元借款(王某为此还额外支付了340余万的利息),同时要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让王某以12042600元的价格回购其之前以零价格所取得的40%的股权,这样一进一出相当于其没有支付对价反而获取了12042600元的财产。
后王某及山东某置业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中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丛某便以威海某贸易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及山东某置业公司又作为原告另案提起本案诉讼,认为上述协议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等情形,应予撤销,同时要求对方返还上述资产。

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刚开始接手该案件时,对方(丛某以威海某贸易公司名义)起诉我方(王某、山东某置业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案件即将开庭,而且对方准备极为充分,如果单纯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去应诉的话,我方确实构成违约,胜诉的机率几乎为零。但是为了达到先延缓对方案件审理,从而留足必要时间来充分准备证据和研究案件之目的,代理律师在和当事人沟通后,首先另案提起了本案诉讼,即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了对方起诉案件的审理。
当然,关于双方签订合同效力问题,代理律师当时是做过初步预判的,认为这个案子即便有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之事实,但是直接据此否认该合同的效力,难度很大(因为司法实践中之前对于公务员违法经商是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且绝大多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往往都是以违反的管理性规定为由认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当时再三考虑后,还是选择提起撤销之诉,而非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当然,撤销之诉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趁人之危、欺诈、胁迫等情况。最后代理律师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诉讼风险的基础上,确定了主要从对方利用公务员身份关系签订相关协议,不仅违背相关规定,亦显失公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市场秩序和损害当地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重点论述的诉讼策略,同时向法院详细阐释当时签订协议时我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及相关背景,庭审中对合同效力亦提出了质疑(提醒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问题)。

法院裁判结果

以对方上述行为有违公务员法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定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例所涉及领域前沿观点及法律适用的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务员违规经商导致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法院最终是以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认定的合同无效。对此代理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特殊使命。因此民事审判不应仅规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亦应引导当事人遵守善德善行,在具体的裁判中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二审法院最终裁决维持原判,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充分发挥了个案指引作用,在社会层面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在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充分注重释法说理,以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典型意义或案例启示

这个案子给代理律师的启示是,随着目前司法审判越来越公开、透明、公正,之前很多陈旧的观念需要及时进行更新,需要我们作为代理人从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出发,去梳理、分析、开拓思路,最终确定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代理方案。这个案子也是民法典施行后,代理律师第一次遇见有地方法院以公务员违法经商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由来直接判定合同无效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件的裁判思路对于全省法院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均有一定的指引和参考价值!

本文作者:李恒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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