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最新修改对辩护的四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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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法集资犯罪的2010司法解释修改成为了必然。历经一年,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共十五条,对其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作为办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专业律师,当然最为关心的是该司法解释对辩护的影响,笔者梳理了其中四个影响,以求抛砖引玉。
一、非法性的定义中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为了“许可”,扩大了非法性的外延,一定程度上增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进一步增大了“非法性”辩护的难度。
非法集资犯罪的2010司法解释修改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非法性判断通行的形式标准,与我国历来重视审批的监管体制相契合。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越来越多的审批被登记或备案取代,非法性的形式定义仅仅落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有了越来越多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满足打击非法吸收存款犯罪的需求。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需要进行登记,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只需要备案。又如:2020年8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就规定民间融资的服务企业和超过一定数额或人数的民间借贷等需要备案,并且不排除推广到全国实施的可能。将“批准”修改为“许可”,就把未经依法事前备案的集资行为等纳入“非法性”范畴,扩大了“非法性”的外延,一定程度上增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加大了“非法性”辩护的难度。诚然,在未修改前,许多案件无法以形式标准认定其非法性时,就求助于借用合法经营的方式吸收资金这个实质标准来认定非法性,但该实质标准弹性和模糊性很大,为辩护创造了可能。
二、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标准,为涉案金额少等嫌疑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提供了新的可能。
修订前的2010年司法解释对自然人和单位的犯罪标准区别对待,单位的入罪标准、数额巨大等标准为个人的五倍。本次修订后,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的犯罪标准,实质上大幅提高了自然人犯罪的门槛。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司法解释实施前自然人犯罪也可以适用。根据修订前的2010年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自然人的入罪标准是数额20万以上,对象30人以上或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但是2022年3月1日之后,实质上自然人的入罪标准是数额100万以上,不特定对象150人以上或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那么,若无特殊情节,对于涉案金额100万以下,不特定对象150人以下且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人,若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若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若处于一审阶段,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若处于二审阶段,法院应当改判无罪。同时,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有了实质上的提升,因此即使不符合无罪的条件,但是对于涉案金额少等犯罪嫌疑人也有了罪轻辩护的新可能。
三、明确“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系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提起公诉后变为酌定情节”后,提起公诉后的退赔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前,流行分阶段退赔。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各自退赔一些,甚至还要留部分退赔款到二审阶段,好多辩护人屡试不爽,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实惠。但是,提起公诉前的退赃退赔变为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后,再使用上面分阶段退赃退赔的“技巧”,相比而言,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能否争取到相应的从轻、减轻量刑就更不确定了,风险明显增大。
四、提高罚金数额并取消罚金上限的规定,辩护将会更加重视罚金刑的辩护,罚金刑将会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97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为二万至五十万。《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限额罚金。根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为加大罚金刑力度,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第二档及集资诈骗罪第一档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下限罚金数额。在提高罚金数额的同时,不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上限罚金数额,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的无上限和罚金最高五十万相比,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影响会更大,甚至是致命的,倒逼辩护人对罚金刑的辩护更加的重视,同时罚金刑也有了更大的辩护空间。
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对辩护的影响,除了上面列举的之外,对通过传销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等也会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还应注意到本次司法解释最终版和论证版相比,精简了部分内容,不排除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对共犯范围的扩张、数罪并罚的统一适用作出指引。
律师介绍
赵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事交易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刑法方向,拥有国家证券从业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部分科目的考试,获得了京师律所刑委会2020年度“无罪辩护奖”,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研究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研究会委员,曾在国家机关、拟上市公司、国内第一家p2p公司、大型律所从业,主要业务方向: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交易争议解决、金融犯罪辩护。
承办的重大金融类犯罪部分案件:
1、代理某港商涉嫌公安部督办指定某市管辖的洗钱犯罪案件,结果:无罪(该港商仅被外汇管理局予以行政罚款,账户全部解封);
2、代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结果:无罪(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代理某理财平台业务部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结果:无罪(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做出不起诉决定)
4、代理某投资管理公司涉嫌“套路贷”类犯罪之诈骗罪案件(一人轻判,其余人员均无罪);
5、代理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三年前资金链断裂,经过多方努力,资产重组成功,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侦拟撤销案件)
6、代理某线下理财平台涉嫌数百亿的集资诈骗案件(代理第一被告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处理后续事宜中);
7、代理某线上理财平台涉嫌数十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结果:轻判(代理第一被告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一审宣判时尚造成万余人损失数亿元,第一被告被判处有限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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