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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涉外案件被告拒不出庭,律师突破重重阻力使案件成功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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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L女士(代称)送女儿黄某前往加拿大留学,向当地提供寄宿的监护人王某(加拿大籍)支付了一整年的寄宿费用,但黄某仅寄宿4个月后就被要求搬离,剩余期间的费用王某却拒不退还。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徐玮律师团队接受了L女士的委托,历时一年时间,突破从立案到送达再到庭审整个过程中的重重阻力,案件成功争取到了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的诉请也得到了全额支持。

二、办案经过

1. 周折而漫长的送达

案件由四中院受理后,因为加拿大并非《海牙条约》的缔约国,在律师向法官提供的王某的电话、邮件、微信均无法有效送达王某的情况下,法官告知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律师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多次梳理、与当事人核对确保已经充分提交,紧接着协助当事人选择翻译机构将全部文件进行翻译、办理汇票再寄回法院。四中院将全部材料连同委托书转交北京市高院,再由北京市高院送外交部领事司转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最后由加拿大外交部转当地法院向王某送达。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仍没有收到送达回证。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开庭,律师经当事人同意联系法官办理了涉外送达公告。

2. 法律适用是难题

对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第一,如果王某未出庭应诉,那即便出庭人员对适用中国法律无异议,本案也不能直接适用。第二,本案委托监护的相关事宜均发生在国外,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很有可能会适用加拿大当地法律。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仅要预付高昂的域外法查明费用,案件审理期限还要继续延长,案件结果更是难以预知了。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分析

本案系L女士因与王某就委托代办其女留学事宜、提供食宿服务、进行监护等事项引发的合同纠纷,虽然委托监护的事宜发生在国外,但L女士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L女士的住所地亦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L女士要求王某退还未使用的食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本案争取到了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也终于等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虽然涉外执行的漫漫长路才刚开始,但至少已经成功了一半。

律师介绍

徐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2019年公共法律服务入选项目负责人。英国埃克斯特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以优秀(Merit)成绩在英国前十院校毕业,归国后曾先后为五百多家顾问单位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非诉、诉讼及仲裁等服务,同时为大量外国自然人、企业在中国诉讼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涉外诉讼,法律顾问
崔柏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执行异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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