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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辉

备案合伙人 北京总部
基础信息 .  INFORMATION
专业领域 .  EXPERTISE
  • 执业年限:29年+
  • 所在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199310513600
  • E-Mail:13911000766@jingsh.com
  • 所在地:北京总部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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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百名优秀办案能手”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两次,又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1.某市工商银行会计骆某贪污案:人民法院采信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一审、二审均宣告骆某无罪;2.某市金雀集团公司业务员赵某挪用资金案;3.某市中汇大厦偷税案;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刘某受贿案判处缓刑;5.某市公安局丁某徇私枉法案,辩护意见被采纳,免除刑事处罚;6.某市张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7.某市公路管理局南驻路收费站站长郭某贪污案;8.某市公路管理局某收费站班长谢某贪污案,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判处缓刑;9.某县副县长何某玩忽职守案,审理法院采信应从轻、减轻的意见判处何某免除刑事处罚;10.某市有重大影响的耿某绑架案,辩护人提出定性错误,法院以抢劫罪从轻在十年以下处罚;11.某市徐某伤害致死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的意见被法院采信,减轻量刑为有期徒刑八年;12.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皇甫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法院审理后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挪用公款罪未予认定,对其减轻判处缓刑;13.某市教体局教研室副主任汪某受贿案,审理法院采信辩护意见判处缓刑;14.某县医院防疫站站长何某贪污案,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发回重审后改判为一年半;15.某市宣传部副部长胡某受贿、贪污案,法院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只对部分数额加以确认;16.某县老区办主任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经辩护被从轻判处;17,某市农业局能源站站长许某贪污案,二审采信辩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后无罪释放;18.某县电业局会计刘某贪污案,法院采信部分事实不清、指控数额不实的意见,对其判处缓刑;19.某县教体局局长李某贪污、受贿案;20.某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朱某玩忽职守案,经辩护作无罪处理;21.某县公安局某所所长刘某徇私枉法案,一审判处免除刑事处罚;22.2006年9月李某以涉嫌抢劫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1月某区检察院就此提起公诉,高宇辉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该区法院审理后,认同高律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辩护意见,后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由公安机关撤销该案;23.某市公路局某公司副经理李某贪污案(李某以涉嫌贪污公款被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并依照有关程序移送起诉。某法院一审经查证后认定李某贪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级法院采信高律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该区重审,经再次委托辩护,后该区人民法院重审采信高宇辉律师辩护意见认定李某贪污,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结案);24.高律师还曾办理过驻市张某某纵火致伤妻子案,曾被“检察日报”连续报道;25.2008年10月高宇辉律师曾办理某市建国以来影响最大的张氏兄弟黑社会组织犯罪案等。

豫南建国以来最大家族连环式特大系列贩毒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2012年12月31日宣布,历经四个多月艰苦奋战,成功破获了建国以来河南省最大的家族连环式特大毒品犯罪案——“8·21 ”特大系列贩毒案。专案组通过对主犯王国伟及其他已归案涉毒嫌疑人的审讯,意外地获得另一个重大案情:王国伟不单单是一人涉嫌制毒、贩毒,他的妻子王某梅、大弟王某锋及其弟媳吴某苹、二弟王某品等其他家庭成员也有涉毒犯罪事实,其家庭成员又与其他同乡或其他人员存在毒品交易,家族连环式特大系列贩毒案浮出了水面。

高宇辉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王国伟的辩护人,面对如此重大、复杂的毒品案,高宇辉律师不敢有丝毫懈怠,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他将137本案件卷宗全部复印后,逐页、逐项加以研阅,夜以继日地思索案件辩护的切入点,研判如何做到最有效的辩护。法庭上,高宇辉律师提出:王国伟被羁押后,在第一时间就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诸多犯罪线索,并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对其他贩毒团伙的主要成员进行了抓捕,为全案的破获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其行为应属于重大立功。该案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经五次审判,法院采信辩护人关于王国伟有重大立功的意见,最终判处王国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犯罪团伙第二、第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网传全国的美女贪官董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

媒体报道她是北京最爱美的女贪官,她就是董某某。检方指控:2006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董某某利用其负责管理朝阳区农委账外资金职务便利,用于其与他人美容消费。2010年8月,董某某从朝阳农委预付给旅游公司的公款中,为家人购买机票两张。同时,检方还指控,2008年9月至2011年春节前,董某某利用负责支农资金立项、拨款、管理、监督检查等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魏某等人给予的银行卡、购物卡等。检方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法庭上董某某的辩护人高宇辉律师提出:第一,董某某2011年5月14日主动到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第二,她的近亲属还代其退赔了全部涉案款项,为国家最大限度的挽回了经济损失;第三,2005年在区委领导的授意下,董某某才延续设立了小金库,而小金库的资金性质能否认定为公共财产,从已有的证据而言,不具唯一性、排他性。也就是说董某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符合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因农委小金库的资金既有各乡开会时会务费支出的节余;也有政府为了扶植农业、农村经济产业项目的补助资金;更有会计及董某某本人的自有现金;还有各乡、镇在农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对农委的“回馈”。因检察机关并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小金库的资金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从法律上去界定:哪些款项是属于国家公共财产而哪些资金不属于公共财产……;对此,一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并未采信律师的辩护意见,而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对此,董某某上诉后,二审期间,高宇辉律师以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了清华大学的法学专家陈兴良、人民大学法学专家张明楷、刑法泰斗高铭暄等法学教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通过与会专家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再次确认专家论证意见与自己的辩护观点的一致性;后高律师将专家论证意见及他的辩护意见提交至二审法院,最终,董某某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起死回生的方某辉贩卖毒品案

这是一起辽宁本溪、湖南长沙、广东深圳公安机关跨省联办的缉毒大案,主犯方某辉涉嫌贩卖毒品:9335克,一审判决方某辉死刑。方某辉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方某辉近亲属委托了高宇辉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人。高宇辉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审法院以存有重大瑕疵或非法调取的证据,用推定的方式以“贩毒罪”对方某辉判处极刑,该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既不确实充分、也不合法,判决既未能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刑罚原则,也未能依照最高法院两个《纪要》的精神去客观、公正地评判本案的定性及罪名等五大疑点问题……

根据该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最高法院两个《纪要》的有关精神,考虑涉案毒品查获时所处的实际状况,联系他们既往和当时吸毒的事实,该案定性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宜……

高宇辉律师提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为湖南长沙警方调取的证据,而问题在于:(1)湖南长沙警方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依法无权调取证据;(2)湖南长沙警方所作讯问笔录没有全程录音、录像且讯问地点不在看守场所内,所有笔录属非法证据;(3)湖南长沙警方搜查毒品没有现场勘查笔录、没有当场称重、也没有让嫌疑人当场指认签字确认;(4)查获的毒品保管、封存、移交、送检等法定手续缺失,故此该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改判!

高律师强调:作为人民法院,法律赋予了我们崇高而又神圣的审判权利,也是案件处理的最后一道关口,我们对此必须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案属于一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我们一定要以呼格图案、念斌案的教训为警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严格把握证据的质量和标准,对本案的判处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以防错判误杀。人命关天,我们一定要警钟长鸣,留有余地!

皇甫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在河南某市税务稽查局局长皇甫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高宇辉律师接受皇甫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了皇甫某某的辩护人,庭前高宇辉律师详查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皇甫某某,并两度认真听取法庭对该案的全部调查情况,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后,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案客观实际提出:辩护人认为皇甫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两项罪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两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后裁判皇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以贪污罪对其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涂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在河南某县农业局副局长涂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中,高宇辉律师接受涂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高宇辉律师详查了在卷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了涂某,还认真研阅一审判决书。高宇辉律师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后,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案客观情况,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涂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绝大部分及介绍贿赂罪,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相关罪名不能成立……

高宇辉律师再次重申:二审合议庭成员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3月23日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切实遵循中央政法委在2013年8月作出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该意见还强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还要谨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告诫的:“……要像防止洪水、猛兽一样,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实事求是,唯法至上,在审理案件时,不去为任何单位、任何人违法办案、越权办案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买单!能对本案作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二审法院采信了辩护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意见,发回重审!一审对涂某的量刑从十七年减为十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合同诈骗案

高宇辉律师接受张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高宇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履行律师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案在卷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的全案情况,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高律师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

高宇辉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庭审中高宇辉律师进一步指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在客观上首先要有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的行为,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等欺骗行为。而张某在客观上不仅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更重要的是他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依法应为公司而不是个人。“松泉公司”在客观上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松泉公司”不存在“……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也没有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任何行为”。……经高律师鼎力相辩,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对张某并施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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