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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任丽华团队代理的某建工企业巨额反索赔商事仲裁案获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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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任丽华、王嘉祺

1500万元违约金请求被北仲全部驳回,发包人怠于付款不得反向利用“维稳条款”转嫁损失

近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任丽华律师团队代理某建工企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仲裁案中获得全面胜诉。仲裁庭最终驳回申请人全部15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请求,被申请人未被认定任何违约,合同解除的法律基础被锁定为履行不能。

该案的典型意义不在于“赢了多少钱”,而在于仲裁庭对三项建工争议焦点作出了清晰认定:工人维权行为不能被直接等同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的进度款审核支付义务处于违约评价的起点位置;发包人先行清场后再向承包人主张巨额惩罚性违约金的路径无法成立。本文将完整还原本案的裁决结果、申请人索赔逻辑的拆解过程,以及代理团队的四层抗辩路径。

在当前建工领域,施工单位在交易结构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承接项目、维持现金流,施工单位往往不得不接受发包人(业主单位)设定的“霸王条款”、不合理的附加条件,乃至较行业惯例更为苛责的义务安排。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各类“维稳条款”——一旦现场出现工人聚集、讨薪、上访等情形,即推定承包人违约,并可据此主张高额违约金。

这类条款的实质,是将发包人本应承担的进度款支付主给付义务,与承包人本可抗辩的付款迟延抗辩权,一并让位于“先维稳、后算账”的单向归责结构。其结果是:发包人自身付款迟延的事实被淡化,承包人却因工人维权这一派生后果被反向追责,甚至被叠加适用合同总价30%的惩罚性违约金。

本案正是这一结构性矛盾的集中爆发。仲裁庭的最终认定——发包人不得借“维稳条款”反向转嫁损失——不仅是个案的胜诉结果,更是对上述失衡交易结构的一次司法校正。

01

裁决结果:

15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请求被北仲全部

驳回,被申请人未被认定违约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构成违约为由向北仲提起仲裁,主张合同总价款30%的惩罚性违约金,合计1500万元,核心依据之一是被申请人未及时化解工人聚集问题、构成对合同“维稳条款”的违反。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请求缺乏成立基础,全部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未被认定违约。合同虽解除,但解除的法律基础是客观履行不能,而非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处于“未被认定违约”的位置,而非“被认定违约但违约金被调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根本差异。

对建工企业而言,这一区分极为关键:一旦被仲裁庭贴上违约方标签,后续结算、追偿乃至商业信誉均将受到实质性影响;而“未被认定违约”则意味着被申请人在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均获得了完整胜诉,就已完工程价款主张结算与追偿的权利基础保留完整。

02

索赔逻辑的拆解:

从进度款违约到30%违约金的法律链条

申请人的索赔主张,沿着一条清晰的法律链条展开:

其一,被申请人未及时化解工人聚集问题,违反合同“维稳条款”,构成违约;

其二,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工人聚集、讨薪,进而迫使申请人介入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其三,申请人先行完成清场并引入第三方继续施工,实际承担了替代履行的成本;

其四,依据合同“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主张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主张15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这条链条的终点是1500万元,但其起点落在“工人聚集”这一事实上。代理团队对申请人索赔逻辑的核心判断是:一旦起点的事实基础与法律定性被同时击穿,后续每一层推导都将失去支撑——而这正是本案抗辩工作的突破口。

03

抗辩路径:

四层法律切割——从构成要件击穿到因果链条阻断再到履行不能的定性锁定

针对上述索赔链条,代理团队构建了四层递进式抗辩结构:从构成要件层面击穿罚则触发前提,将违约评价的锚点拉回进度款主给付义务,切断1500万元穿透主张的因果链条,最终锁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为履行不能。四层层层递进,任何一层成立均足以削弱申请人的主张,四层同时成立则申请人的主张被完整阻断。

第一层:击穿罚则触发要件,“工人聚集”不等于“违约成立”

申请人援引合同“维稳条款”,主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引发工人聚集,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代理团队的核心抗辩在于:“工人聚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触发罚则条款的适用。

从构成要件看,罚则条款的适用须同时满足行为性质、举证程度与因果关系三项要件。申请人仅以“工人聚集”这一笼统描述主张违约,既未证明该行为经公权力机关认定为违法闹事或上访,亦未完成对被申请人行为与工人聚集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在此情形下,仲裁庭无法仅凭“工人聚集”这一事实即认定被申请人违约。

这一层的抗辩意义在于:将申请人的主张从“事实描述”拉回“要件审查”。事实是否存在是一回事,该事实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违约构成要件是另一回事——申请人混淆了二者。

第二层:锚定违约评价原点,进度款审核支付系主给付义务

在击穿罚则触发要件的基础上,代理团队进一步将违约评价的锚点拉回进度款主给付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进度款审核与支付义务处于主给付义务的核心位置,是被申请人得以组织施工、支付人工成本的前提。申请人自身怠于履行进度款审核支付义务,是被申请人陷入经营困难、进而引发工人聚集的上游原因。

据此,违约评价的原点应置于申请人的付款义务之上,而非倒推至被申请人的工人管理行为。在申请人自身存在付款违约的情形下,其无权再依据同一合同关系向被申请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否则将出现“违约方反向追究守约方责任”的荒谬格局。

第三层:切断穿透索赔路径,1500万元付款与承包人行为之间因果断裂

申请人主张1500万元违约金的另一路径,是将自身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穿透归责于被申请人。代理团队对此的抗辩核心是:二者之间不存在成立赔偿请求所需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先行完成清场并引入第三方继续施工,属于其自行作出的商业决策与替代履行行为,相应的费用支出系申请人主动选择的结果,与被申请人的在先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不能一方面自行选择清场与替代履行,另一方面又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归责于被申请人并主张惩罚性违约金。

这一层的抗辩意义在于:将申请人的“损失”与其“索赔对象”之间的关系切断,使其主张失去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四层:锁定解除法律性质,履行不能而非违约解除

在前三层抗辩的基础上,代理团队将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锁定为履行不能,而非违约解除。

合同解除系因客观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履行不能范畴,其法律效果是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违约解除项下的违约责任。反之,若合同被认定为因被申请人违约而解除,则申请人据此主张违约金便具备形式上的请求权基础。

因此,锁定解除性质为履行不能,是阻断申请人违约金请求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确保被申请人“未被认定违约”这一结果得以成立的关键定性。

04

裁判边界:

本案确立的三项认定规则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仲裁庭对建工仲裁中三项争点的认定边界作出了清晰划定。

工人聚集≠违约成立:罚则条款的适用须以公权力认定与充分举证为前提,仅凭“工人聚集”的事实描述不足以触发违约认定。本案表明,仲裁庭在审查“闹事/上访”类罚则时,会严格区分行为事实与法律定性,申请人如不能完成公权力认定与因果关系举证,该罚则即不得适用。

付款义务是原点,不是背景:发包人的进度款审核与支付义务处于主给付义务的核心位置,是被申请人组织施工与支付人工成本的前提。发包人审核迟延并怠于付款,不得反向归责于承包人。本案认定,发包人自身存在付款违约的,无权再依据同一合同关系向承包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清场之后不能再索赔:发包人先行清场并引入第三方属于自行选择的替代履行行为,相应费用支出与被申请人的在先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惩罚性违约金成立的事实基础。申请人不能自行完成清场后,再将由此产生的费用穿透归责于承包人并主张巨额违约金。

对被申请人而言,本案胜诉的实质保障在于:1500万元违约金请求被全部驳回,未被认定任何违约,合同虽因履行不能解除,但就已完工程价款主张结算与追偿的权利基础保留完整。“未被认定违约”与“被认定违约但违约金被调减”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结果——前者锁死了被申请人后续所有可能的被动局面。

05

选任标尺:

建工企业甄选专业律师的金标准

商事仲裁与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裁终局。诉讼尚有二审、再审的救济通道,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终局效力,不存在“这个庭没打好还有下一个庭翻盘”的空间。案件主动权在第一个程序节点便已注定。结合本案,建工企业甄别仲裁律师可依据以下三项判断:

仲裁员选任是实体决策,不是组庭手续。仲裁员由当事人参与选定,选谁直接决定案件的专业天花板。本案中,代理团队在组庭环节即对拟选定仲裁员的专业领域、类案裁判倾向作了充分研判,确保仲裁庭结构与本案实体争点相匹配。评估律师时最直接的检验:他能否根据案件争点,说出为什么选这位仲裁员、不选那位?答得出来的,才是把选任当作专业决策来做的律师。

仲裁规则用不到位,一裁终局就没有补救窗口。北仲、贸仲等不同机构的规则在举证期限、组庭方式、庭审组织、费用分担上各有差异。本案中,代理团队对《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了体系化运用:组庭阶段完成研判,庭审阶段围绕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精准举证,裁决阶段确保每项结论均有证据与说理铺垫,使仲裁庭无需自行补强。规则运用的本质,是把程序优势转化为实体胜势。一裁终局下没有重试机会,程序每松动一个环节,就是给对方多开一扇门。

懂工程是前提,坐过仲裁席才是分水岭。建工纠纷天然带有行业技术壁垒,但“了解工程”与“能在仲裁庭上赢”之间隔着一道关键鸿沟——对仲裁程序的专项体感。任丽华律师兼具仲裁员与代理人双重身份,长期身处裁决作出的一端,深谙仲裁庭审查违约金条款、认定违约因果关系时的真实判断逻辑。这种经验使其能在庭前即预判仲裁庭的思维路径,将代理工作前置对齐裁决说理所需。选聘时不能止步于“他做过很多建工案子”,更要问:他办过的建工案子里,有多少是在仲裁里打的?他是否真正理解仲裁庭与法院在裁判思维上的不同?懂行业、懂法律、更懂仲裁——三者缺一,一裁终局的风险就无人替你兜底。

律师简介

任丽华

京师律所总部合伙人

企业战略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全国)青工委公益中心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女工委理事、妇联执委;京师女童保护公益基金项目团队负责人。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哲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

企事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争议解决,金融资管合规与风险防控,专精特新企业资本市场专项法律服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青年编辑记者采访咨询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校友、人文校友会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北京培黎学院高校法律专业实践导师

江西省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山东省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会员

天津市数字经济商会律师会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北京社会心理工作联合会法律心理服务专业工作部委员、社会心理指导师

【荣誉】

建党百年优秀党员、连续多年优秀律师、十大优秀案例

【联系方式】

电话:15650767858;

邮箱:rlh_lawyer@126.com;

(扫码添加任丽华律师微信)

王嘉祺

京师律所实习律师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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