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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张标代理的5000万元刑民交叉合同诈骗案获检察机关存疑不捕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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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标

1.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系A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国内林木育种领域专业技术专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跨省抓捕,于202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缘起国家储备林育苗合作项目:王某经营的A公司,接受B科技转化公司委托,与特大型央属国企C公司开展种苗培育合作。三方于2025年3月份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负责案涉林木种苗培育工作,C公司向A公司支付5000万元育苗合作专项资金。

资金到位之后,B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化名)授意王某,将该笔5000万元育苗资金代为垫付B公司收购D林业公司的股权价款。同时孙某以《承诺函》方式作出免责安排,谎称B公司银行贷款即将落地,贷款资金返还5000万元育苗合作资金,另向A公司支付2000万元育苗定金;并要求A公司就该笔股权转让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后续,王某又受D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孙某委托,针对案涉储备林项目出具《预可研报告》。

合同履行阶段,A公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实际培育种苗50余万株。在种苗培育完成后,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C公司及时验收、接收种苗,并就种苗养护、贬值损失开展证据保全工作。

后C公司以储备林项目未落地为由,依据《合作协议》向其住所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A公司、B公司返还5000万元育苗资金及相应利息。2025年12月份仲裁案件受理,2026年3月13日,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存在合同诈骗犯罪嫌疑,遂将全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由此卷入刑事程序。

2.办案经过

接受家属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确立黄金37天辩护策略,将争取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作为侦查阶段首要辩护目标,先后4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

王某于2026年7月4日下午被北京市公安局临时羁押。根据异地抓捕临时羁押相关规定,临时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为抢抓辩护先机,辩护人在办案单位将王某押解回案发地之前,顺利完成首次会见。本次会见重点在于核实案件客观事实,向王某开展法律风险提示,围绕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公安机关讯问方向预判开展详细分析,同时做好王某心理疏导,告知其侦查阶段各项诉讼权利,稳定王某心态。

在王某被拘留后第26天,辩护人开展第3次会见,进一步核对资金流转、项目履约、担保签署等关键事实细节,随后正式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当面与经侦支队办案领导、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交换意见。

获知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辩护人在审查逮捕窗口期第4次会见王某,了解公安机关提捕阶段、检察机关收案之后的讯问重点,结合会见核实事实,有针对性撰写《提请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并提交检察机关。经辩护人积极沟通,成功争取到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近40分钟当面沟通机会。沟通过程中,辩护人围绕民事商事履约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边界、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展开充分阐述,检察官认真听取全部辩护观点,双方就本案事实定性、证据缺陷、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

▲《提请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王某案涉行为本质属于商事履约过程当中的民事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本案证据存疑,尚未达到逮捕所需证据标准;王某不具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逮捕的现实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3.办案结果

审查逮捕期限最后一日,承办检察官电话告知辩护人,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存疑不捕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收到不捕决定书之后,随即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王某得以获释。

4.本案辩护难点

被害主体身份特殊:本案被害人系大型央企下属三级子公司,属于央属国有企业,案件受到属地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办案压力较大。

案件来源特殊,民刑交叉风险突出:案件并非由普通被害人报案启动,而是仲裁委在审理民事仲裁案件过程中,直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民事争议直接转化为刑事追诉,民事、刑事边界争议是本案最大难点。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标的金额高达5000万元,对照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次,一旦罪名成立基准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压力大。

法律事实争议较大:王某在项目当中所处地位、资金流转行为的性质、种苗实际履约行为能否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事实,侦查机关与辩护人认知分歧明显,罪与非罪定性争议极大。

5.案件复盘与办案价值思考

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国企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保护,民营企业、技术型经营者的人身权益与经营权益同样应当得到平等保护。办理涉央企、国企的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更应当坚守证据底线,严格区分正常商事风险和刑事犯罪,防止民事履约争议被不当升格为刑事追责。

商事主体应当树立全流程刑事合规意识。项目合作、大额资金流转、对外担保等重大商事行为,极易潜藏刑事风险。经营者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当对资金使用方向、他人提出的担保要求保持高度审慎,提前识别资金挪用、违规担保背后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构建企业内部刑事风险防控机制。

严格厘清三组法律概念边界。商事履约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三者不能混同。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事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仅有事后履约困难、资金用途变更,并不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黄金37天的精细化辩护价值凸显:本案最终取得存疑不捕的辩护效果,得益于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夯实事实基础、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审查逮捕阶段当面向检察官充分说理,在审查逮捕窗口期抓住时机、精准发力,实现辩护目标。

律师简介

张标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京师律所文物保护及追索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高级企业合规师

担任北京大学校友青年CEO俱乐部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委员、中国金融传媒法商特聘讲师、RFP(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法商特聘讲师、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健康保险服务分会副秘书长。

主攻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贿赂犯罪)、民商诉讼(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企业(刑事)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人高级法律顾问、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商培训(信托、保险)等业务领域。

刑辩执业理念:

让有罪之人,实现罚当其罪;

让无罪之人,免受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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