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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循·探域」五月税委特辑⑤|民事诉讼暴露的税务风险与建筑企业发票风险和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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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循·探域”系列专业文章是京师律所内部专业内容体系化建设的重要探索,依托12个专业委员会轮值机制,以每月一专委、聚焦一主题的方式,通过专业文章及整合电子刊的形式,持续产出兼具理论厚度与实务价值的专业成果。

五月是税法月,京师律所特推出税法特辑,旨在沉淀所内知识资产,强化专业品牌辨识度,以精准、深度的内容实现专业价值的有效传递。本期围绕“民事诉讼暴露的税务风险与建筑企业发票风险和合规路径”这一主题,通过五个民事诉讼真实案例揭示企业从诉讼到稽查易忽略的涉税问题,并深度解析建筑总包行业“实质用工、事后补票”所涉行政、税务及犯罪风险,提出合规突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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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暴露的税务风险:五个真实案例—从诉讼到稽查,企业容易忽略的涉税问题

窦慧娟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税收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朝阳区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窦慧娟律师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税收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同时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及证券、期货从业资格,长期专注于涉税争议代理、涉税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并曾为大型国企、新三板挂牌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近年来,她多次受邀就税法、公司法等立法动态开展专题讲座,深入解析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窦慧娟律师自2006年取得执业资格以来,持续通过年度考核,执业记录良好,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擅长通过案例分析结合法律条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兼具实操性与前瞻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尤其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边界问题上有着权威解读。

民事诉讼中暴露的税务风险:五个真实案例——从诉讼到稽查,企业容易忽略的涉税问题

在商业活动中,民事诉讼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然而,许多企业经营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一场看似普通的民事官司,很可能成为税务稽查的“导火索”,暴漏隐藏在商事交易中的税务风险。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司法文书发现涉税违法线索的案件屡见不鲜,形成了“民事纠纷未平,税务风险又起”的复杂局面。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意外收到了税务稽查通知。法院文书中的交易金额、付款记录、利息计算等信息,都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线索。

本文分享五个真实案例,都是因民事诉讼过程中暴露了涉税问题,最终被税务局依法追缴。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民事诉讼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案例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终因偷逃房产税费被稽查

这是一起由检察机关监督发现、虚假民事诉讼引发税务稽查的典型案例,发生于陕西府谷,核心是当事人通过虚构借贷纠纷,借助法院裁判规避二手房交易高额税费,最终被查处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5余万元。

【案件背景】

2017年底,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经理白某明受苏某翠委托,出售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的一套房产,实际成交价格为698万元。根据西安二手房交易政策,该房产交易需缴纳高额税费,苏某翠为少缴税款,与白某明合谋策划了一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民事诉讼过程】

2018年3月,白某明指使他人充当"原告"裴某飞,与苏某翠虚构50万元借款债务,向府谷县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查封案涉房产。

该案从立案审查到执行完毕仅用24天,双方配合默契、无任何对抗性争议,法院快速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裴某飞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将案涉房产以190万元的低价过户给实际买受人付某。

【税务稽查触发】

2019年6月,府谷县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时,发现该案存在诸多异常:审理执行速度过快、双方无争议、房产过户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经深入调查,检察机关揭开了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规避税费的真相,并将线索移交税务机关,引发税务稽查。

【稽查结果】

税务机关核查确认,苏某翠以190万元为基数缴纳契税5.7万元,但其实际房产交易价格为698万元,偷逃大额契税等税费。最终,税务机关责令苏某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90余万元,责令涉案中介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余万元,相关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也被依法纠正,原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被撤销。

【律师视角】

本案的核心风险是"以虚假诉讼掩盖涉税违法",当事人误以为借助法院裁判就能规避税费,却忽略了司法监督与税务稽查的联动。律师在处理二手房交易相关纠纷时,应提醒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虚假定价不仅会导致民事裁判被撤销,还会触发税务稽查,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逃税罪。

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被举报引发税务稽查

这起案例源于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履行法院判决后,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举报原告偷税,即便原告已注销工商登记,税务机关仍依法查清违法事实,追缴税款及滞纳金60余万元。

【案件背景】

甲建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4月至11月,向张某赊销货物共计860多万元,张某出具110份借据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2017年,甲建材经销处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甲建材经销处胜诉。2018年2月,张某履行判决义务后,以甲建材经销处未开具发票、偷逃税款为由,向税务机关举报,并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

【税务稽查触发】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立案稽查。经查发现,甲建材经销处已于2018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及国税税务登记,但其2015年销售给张某的860多万元货物,均未开具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仅按定期定额标准申报少量税款,涉嫌偷税漏税。

【稽查难点与突破】

本案的核心难点是"纳税人已注销,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税务机关经研讨明确:

• 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即便注销工商登记,其经营人仍具有税收责任能力;

•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登记经营者李某虽主张自己是出借身份证、未实际经营,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登记效力,仍需承担纳税责任。

【稽查结果】

税务机关结合法院生效判决书、110份借据等证据,认定甲建材经销处2015年少计销售收入860多万元,法院判决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应税收入。最终,税务机关对登记经营者李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0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因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特殊性,未按偷税论处。

【律师视角】

本案警示我们,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文书、证据材料(如借据、送货单),均可能成为税务稽查的关键证据。律师在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不仅要关注货款回收,还要提醒当事人及时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对于已注销的主体,需明确其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的涉税责任,避免后续被举报、被稽查。

案例三:税务机关通过民事诉讼行使代位权,触发全面稽查

这起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税务机关本身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税,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稽查,最终成功追缴欠税及滞纳金300余万元。

【案件背景】

廊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立案查实,A公司2022年应补缴税款361.11万元及相应滞纳金,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A公司未按期缴纳,强制执行部分税款后,仍有300多万元税款及滞纳金未能追缴。

【民事诉讼过程】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A公司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

• 对B公司有50万元到期债权未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

• 与C公司、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近2000万元应收债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要求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并代位行使对B公司的债权。

【税务稽查深化】

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过程中,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记账凭证、资金往来、发票等数据进行全面核查,进一步发现A公司存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与资金明细、相关凭证不符等涉税疑点,进而开展全面税务稽查,查清其全部涉税违法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税务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税务机关通过代位权实现部分债权。同时,税务机关结合稽查结果,依法追缴A公司全部欠税及滞纳金,成功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律师视角】

本案体现了"税务稽查与民事诉讼的双向联动":税务机关可通过民事诉讼行使征管职权,而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核查,又能为税务稽查提供线索。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如欠税企业的债权处置纠纷)时,需关注税务机关的征管权限,提醒当事人不得通过怠于行使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规避欠税,否则不仅会面临民事诉讼败诉,还会被全面稽查,承担更重的涉税责任。

案例四: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披露利息收入,触发个人涉税稽查

本民间借贷案件因举报引发稽查,案件民事判决书和相关执行文件明确披露了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明细,税务机关据此线索立案稽查,最终追缴个人各类税费及滞纳金近百万元。

【案件背景】

长春市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其经营者高东平、徐晓民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分三次向杨栾晶借款,欠条记载金额560万元,实际出借金额53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分。

后因借贷纠纷,杨栾晶将该公司及高东平、徐晓民诉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引发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过程】

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约定的月利5分部分无效,已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息,尚未支付的按年利率24%计息。判决明确了杨栾晶取得利息收入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一是借款方已还款251万元中,确认2014年11-12月利息5.7万元、2015年1-9月利息137.37万元,合计143.07万元。

二是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相关文书确认了2017年至2023年期间,杨栾晶另行取得利息收入289.37万元。

【税务稽查触发】

收到举报后,税务机关通过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发现该涉税线索,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对杨栾晶2014年至2023年期间的涉税情况开展专项稽查,重点核查其取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稽查结果】

税务机关核查确认,杨栾晶取得的上述两笔利息收入,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14-2015年利息收入需补缴营业税6.87万元;2017-2023年利息收入需补缴增值税7.75万元;合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3.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72万元、教育费附加0.4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29万元,各类税费合计99.21万元。同时,税务机关对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2023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对2014-2018年个人所得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律师视角】

本案是"民事裁判文书直接暴露涉税线索"的典型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往往会明确利息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提醒出借人,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依法申报纳税,切勿因忽视涉税义务,导致"赢了借贷官司,却面临税务处罚"

案例五:买卖合同违约金收入未申报纳税,因民事诉讼被税务机关发现

本案源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企业因未将执行所得的违约金收入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立案稽查,面临补税、罚款的双重责任。

【案件背景】

常州天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瓷公司")2015年10月与北京中盛源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源业公司")签订《烤瓷铝板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后,天瓷公司于2015年12月向中盛源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86.26万元的发票,但中盛源业公司仅支付50万元货款,剩余款项迟迟未付。

【民事诉讼过程】

天瓷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向中盛源业公司主张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天瓷公司的主张获得支持。

2021年9月起,天瓷公司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收到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45.09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208.83万元。

【税务稽查触发】

税务机关在核查相关线索时,发现该民事诉讼及执行情况,经查发现,天瓷公司未将收到的208.8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作账务处理,也未按增值税价外费用申报纳税,同时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无货收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遂立案开展全面稽查。

【稽查结果】

税务机关确认,天瓷公司存在两项涉税违法行为:一是未将违约金收入申报纳税,需补缴2021年增值税24.02万元、城建税1.68万元等税费;二是收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需补缴2018年增值税21.75万元、城建税1.52万元等税费,合计补缴各类税费及罚款近60万元,其中拟对少缴税款处50%罚款28.43万元。

【律师视角】

本案警示企业,民事诉讼中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收入,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必须依法申报纳税。律师在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不仅要协助当事人主张债权、追回款项,还要提醒当事人,各类履约相关收入均需纳入涉税申报范围,同时要规范发票管理,避免因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行为,引发更为严重的税务风险。

核心总结与风险提示

上述五起真实案例均表明,民事诉讼与税务稽查并非相互独立,二者通过"证据共享、线索互通"形成联动,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往往是税务风险暴露的过程。结合律师实务经验,给大家提出三点核心风险提示:

第一,虚假诉讼避税双重风险。

无论是为规避税费、转移财产而虚构借贷、买卖关系,还是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一旦被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发现,不仅会导致民事裁判无效,还会触发税务稽查,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构成逃税罪、虚假诉讼罪,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证据即是涉税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文书、合同、借据、银行流水、送货单等证据,均会清晰反映当事人的交易金额、交易模式、债权债务情况,这些信息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核心依据,切勿抱有"不开发票、不申报就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第三,律师需强化涉税合规意识。

在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时,不仅要聚焦当事人的核心民事诉求,还要主动排查涉税风险,提醒当事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涉税违法导致"赢了官司,输了税费";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留存涉税相关证据,为可能出现的税务稽查做好应对准备。

税务合规是企业和个人的"底线责任",而民事诉讼往往是税务风险的"放大镜"。作为律师,我们在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同时,更应引导当事人坚守税务合规底线,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实现"民事权益与税务合规"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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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包“实质用工、事后补票”的虚开涉税行政、税务及犯罪风险全解析—— 历史演进、现实困境与与合规突围

谢建军

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财税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法律工作一线办案逾15年,系执业律师+税务师,并已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建造师资格,精通法律、财务和税务业务;任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京师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财税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专注于企业风险合规管理、税务计划、股权结构、税务争议、税务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疑难民商事纠纷、投融资策略及涉税风险分析、涉税刑事辩护;坚持税务计划、商事审查和刑事风险防范三位一体同时合规审查的顶层风险防控理念,整体一揽子解决和防御企业和企业家的外部的刑、商、税风险。

建筑总包“实质用工、事后补票”的虚开涉税行政、税务及犯罪风险全解析—— 历史演进、现实困境与与合规突围

摘 要

建筑行业中,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民工并发放民工工资,却与劳务公司并无真实的劳务承包关系,事后通过补委托代付手续、支付税点并获取发票的模式,是行业内的“潜规则”,以此解决成本列支、进项抵扣的难题,但已经是行政、刑事的高风险点。本文从历史成因、现实困境、未来合规角度展开,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标准和刑事前沿视角,通过正反案例镜鉴,系统拆解“实质用工、事后补票”的行政、税务与刑事边界,为建筑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规转型提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总承包单位、劳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实质用工、形式分包

引 言

“张总,咱们项目上的工人都是我直接管的,工资也是咱们公司直接发的,但账上没票不行啊——要不让劳务公司给补个手续,把票开出来?”

这是建筑行业总包单位财务人员几乎天天遇到的情境。总包方为了控制用工质量、节约成本,选择直接招聘和管理农民工,直接发放工资;但到了做账环节才发现——没有劳务发票,成本无法入账,企业所得税没法抵扣。于是,找一家劳务公司“走个流程”:补签劳务分包合同、补办委托代付手续、支付税点、拿回专票或普票。

问题来了:总包方和劳务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劳务承包关系,却让劳务公司开具发票——这个操作,到底犯不犯法?犯的是哪个法?2026年,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建筑劳务领域的税务合规审查持续加码,“虚开发票”被列为头号红线。2026年4月17日,上海法院对一起“灵活用工”亿元虚开案作出终审判决,三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祸害120家企业,其判决核心逻辑直击要害:“虚构用工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纳税义务之非法目的”的开票行为,不论是否剔除所谓的“真实业务”争议部分,其核心开票行为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

面对该困境,我们对于建筑总包“实质用工、事后补票”的虚开犯罪让我们从历史演变、罪名解析到实操风险,逐层拆解。

正文

一、行业模式解构:历史演变、现状痛点与前沿趋势

在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劳务用工管理始终是行业痛点,而现状总是“农民工流动性极强,大量农民工是包工头直接招用。总承包单位直接联系包工头和管理民工、直接发放工资,事后找劳务公司补签委托代付手续、获取发票并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的模式,已成为不少企业规避监管、解决财税入账难题的“潜规则”。但很少有企业意识到,这种“实质用工在总包、形式分包在劳务”的操作,看似便捷,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轻则面临税务罚款、资质降级,重则构成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面临牢狱之灾。要彻底厘清这一模式的法律责任,我们需从历史、现状、前沿三个维度,先对该行业模式进行全面解构,再结合法规、案例与实操,明确罪与非罪的边界,找到合规出路。

(一)历史演变:从自由用工到虚假代发的行业困境

回顾建筑行业劳务用工模式的演变,我们能清晰地看到这种违规模式的形成逻辑。2010年前,建筑行业普遍采用“总包直接用工”模式,总包单位直接招聘、管理民工,直接发放工资,操作简单直接,但这种模式存在劳动关系混乱、农民工欠薪频发、企业无法合规列支成本等诸多问题,随着《建筑法》等相关法规的逐步完善,这种自由用工模式被逐步叫停。2010年至2018年,劳务分包模式逐步兴起,法规明确要求建筑劳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承接,正规模式应为“总包-劳务公司-民工”的三级架构,劳务公司负责民工的招聘、管理、工资核算,总包单位支付分包款,劳务公司开具合规发票,这种模式既规范了用工管理,也解决了企业财税入账问题。但由于优质劳务公司资质稀缺、管理成本较高,不少总包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开始尝试“变通”,出现了“假分包、真直管”的苗头。2018年至今,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全面推行,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等要求日趋严格,同时金税三期的上线强化了财税监管,企业面临“用工合规、财税合规、资质合规”的三重压力,“实质总包用工、形式劳务代发”的模式逐渐泛滥:总包单位全程直接招聘、考勤、管理民工,直接向民工发放工资或劳务费,与劳务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务承包关系,仅在事后联系劳务公司,补签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手续,并且补发票——劳务公司不参与实际管理和用工,仅充当“开票通道”,劳务公司则向总包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收取1.5%-3%的“税点费”,劳务公司全程不参与任何民工管理和劳务服务。这套操作在行业内如此普遍,以至于很多企业负责人根本不认为这是“犯罪”——“工人确实在干活,工资确实发出去了,票也是真的,怎么就虚开了?”

(二)现状痛点:模式核心矛盾,三个真实与三个虚假

当前这种模式的核心矛盾,可概括为“三个真实、三个虚假”:三个真实是总包单位真实招聘民工、真实管理民工、真实发放工资;三个虚假是总包与劳务公司之间的虚假分包合同、虚假委托代付手续、虚假发票开具。这种与“合同流、货物(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相悖的“四流背离”的操作,在过去监管手段相对宽松的时期,或许能暂时规避监管和财税问题,但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落地、大数据穿透式监管的常态化,以及住建、税务、公安部门的联合稽查,这种违规模式的风险已全面爆发,成为建筑行业最突出的财税与法律风险点。

(三)前沿趋势:严监管下的出罪与严打边界

而从前沿趋势来看,2024年“两高”发布的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开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再单纯以“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骗税目的和税款损失)作为定罪唯一依据,而是要求同时具备“骗抵税款主观目的”与“国家税款损失客观结果”,这为形式瑕疵、实质真实的业务提供了出罪路径,但对完全无真实业务的“假分包”模式,仍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院通过一批具有明确案号的典型案例,也否定了“行业惯例”等抗辩理由,确立了交易实质决定发票归属、违法合同不得转嫁税负的核心裁判规则,行业合规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

二、法律责任解析:行政违法与刑事风险的双重警示

厘清了该模式的历史成因、现状痛点与前沿趋势,我们重点解析其背后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广大总包企业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这种操作模式下,总包单位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需要承担哪些行政、税务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结合核心法规,精准拆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边界,同时明确行政违法的必然后果。

(一)行政违法责任:必然触发的基础风险

1. 发票管理违法:虚开发票的行政追责

这是该模式下总包单位必然触发的发票违规基础风险,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发票管理违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务公司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政违法行为,而总包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同样构成行政违法,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应发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成本不得列支,企业需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同时,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甚至将虚开发票的罚款金额提升至500万元,增加了10倍虚开发票的惩处力度。

2.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无法完成违法

在“假外包、真用工”模式下,总包方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意味着总包方实质上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税款50%-3倍的罚款。如涉及数额较大,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还可能构成逃税罪。这是很多总包方在“补票”操作时容易忽视的隐形风险。

3.税收征管违法:偷税行为的双重惩戒

这是发票违规基础风险下常见的税收征管风险:其一,如果是接受增值税专票则涉及进项转出,并涉及逃税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总包单位接受的发票的列支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接受虚开还构成“偷税”,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二如果是接受普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接受的发票列支的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构成“偷税”,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刑事罪名风险:罪与非罪的精准边界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与出罪情形

第一个刑事罪名风险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客观上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案模式完全符合这一特征);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且虚开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具体到本案模式,若总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无任何真实的劳务分包关系,纯粹是为了获取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增成本少缴税款,且虚开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那么总包单位在形式上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但结合《最高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董保军,姚龙兵,张淑芬)的观点,第一,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开抵扣税款,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以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第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通过虚开抵扣税款,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同时还骗取国家税款的,则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部分的成立逃税罪,超过部分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的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处理。在该案模式下,总包单位让劳务单位为自己真实的民工进行代开,可以按照如实代开的辩护逻辑以及属于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逻辑进行出罪辩护,本文认为若开票金额与真实用工成本一致,主观上无骗抵税款的故意,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如果总包单位让劳务单位为开具发票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属于典型的无真实交易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是这里同时还有一个关键变量:总包方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税点”是否高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如果总包方支付的费用包含(大于)了发票税额,劳务公司又如实缴税,国家税款未损失;如果总包方支付的是远低于税率的“买票费”,劳务公司走逃不缴税,则性质完全不同。这一点,将在第3点进行阐述分析。

2. 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虚开的定罪标准

第二个刑事罪名风险,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如虚开发票金额≥50万元或发票份数≥100份金额大于30万元),构成此罪。而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同,本罪在理论和实践中更倾向于按 “行为犯” 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要求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即虚开普通发票很容易构成此罪。但近年来,最高检刊文指出,无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法律评价时均应最终聚焦在国家税收利益,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这一根本红线,也应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口”。则在本案模式中,总包单位需要如实的记录民工考勤、民工工作量、民工的工资发放,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税务鉴证,以证实如实做账和记录情况下,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以作为出罪理由。

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点换发票的刑事后果

第三个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支付税点为对价,从无业务往来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明知无真实业务仍购买用于抵扣的,构成此罪。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近年来被频繁激活的罪名。根据2024年两高关于涉税解释的相关精神,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专票罪之间构成牵连犯关系——购买是手段,虚开是目的。对本场景的警示意义在于:即使法院认定总包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仍可能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为总包方通过支付“税点”的方式从劳务公司处获取了发票,本质上构成了“购买”行为。本案中,总包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固定比例的“税点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一旦查实,将面临刑事追责。同时,在总包方支付税点获取发票的场景中,总包方作为受票方,面临的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风险,这与劳务公司作为开票方面临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应。

此罪的出罪思路是,总包方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税点”是否高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如果总包方支付的费用包含(大于)了发票税额,劳务公司如实缴税,国家税款未损失,从手段是购买,目的是虚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作为手段与目的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处理,定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罪,但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罪又需要考虑是否虚开税额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接前面的论述。但如果总包方支付的是远低于税率的“买票费”,劳务公司走逃不缴税,则性质完全不同,可以看出是总包单位实质将增值税专票发票看作一种商品进行购买,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典型案例镜像:正反案例拆解罪与非罪边界

理论层面的法规解读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务操作,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能更直观地为我们展示罪与非罪的边界,为企业提供警示与参考。我们结合近期司法实践中的正反案例,进一步拆解该模式的法律风险。

(一)反面案例:虚假代发涉刑,企业与负责人双重追责

基本案情【上海二中院(2025)沪02刑终316号】 :

2019年至案发,程某1等人控制多家企业,在无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为幌子,将受票企业自有员工包装为派遣人员,累计向1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00余万元)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亿余元)。

裁判要旨:法院明确—— “虚构用工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纳税义务之非法目的”的开票行为,不论是否剔除所谓的“真实业务”争议部分,其核心开票行为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 。三人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与本场景的关联:本案的“灵活用工”模式与本场景中的“假外包、真用工”高度相似——都是用第三方公司名义开票,掩盖直接用工的实质。该判决释放了强烈信号:形式上的合规掩盖不了实质上的违法。

(二)正面案例:挂靠代发实质真实,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基本案情(2024)青刑终32号,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2015年,段某某注册成立齐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力公司"),2017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华夏公司等76家建筑中标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完成劳务结算时,建筑中标单位要求其提供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施工人通过他人介绍联系齐力公司,双方约定以齐力公司名义与76家建筑中标单位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由实际施工人向齐力公司支付劳务费的4%至7.8%(其中含3%税额)作为开票费,齐力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齐力公司共向76家建筑中标单位承建的219个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34张,税额高达906万余元,非法获利约614万元。

齐力公司未与建筑中标单位签订真实劳务分包合同,未派遣劳务人员,未代发工资,仅制作了虚假的劳务合同、农民工工资表等,并进行了资金流转以规避查处。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齐力公司已将3%税款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齐力公司在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判决:齐力公司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段某某(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曾某(出纳)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结果:齐力公司、段某某、曾某及各辩护人提出上诉,主张各实际施工人与齐力公司形成了实质挂靠关系,请求改判无罪。法院认为,齐力公司收取开票费为实际施工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并非建设工程领域由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方式,不构成实质挂靠关系。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本场景的关联:

这一案例对建筑行业总包方的警示意义极为直接:即使开票方(劳务公司)全额缴税,国家税款无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支付“税点”获取发票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出售(开票方)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票方)。 总包方作为受票方,对应面临的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风险,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若定性为非法出售(开票方)或非法购买(受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依然可以依据前面第二条“二、法律责任解析:行政违法与刑事风险的双重警示”进行辩护和找出罪思路,但依然存在风险。

(三)案例核心启示:三大关键区分罪与非罪

从这些正反案例中,我们能提炼出三个核心启示:一是真实业务是底线,完全无真实分包关系的“开票+代发”,必然构成虚开行政违法,金额达标可能涉罪;有真实劳务用工、仅形式瑕疵的,可排除一定的刑事风险;二是主观目的是关键,若仅为“规范入账、满足监管”,无骗抵税款的故意,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若为“骗抵税款”,则直接认定为虚开犯罪;三是证据留存是保障,即便业务真实,若没有完善的委托协议、发票未按规定备注、无考勤记录和工资表,也会被推定“虚假业务”,认定为违法。

四、合规实操指南:风险自查与转型路径

对于广大建筑总包企业而言,了解风险、区分边界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掌握可落地的风险防范方法,实现合规转型。结合实务经验,我们为总包企业梳理了全流程的风险防范清单与合规操作指南,帮助企业从“违规”走向“合规”。

(一)风险自查:四大维度排查潜在隐患

1. 用工管理自查:核实管理主体与关联关系

一是用工管理,核查民工是否由总包直接面试、确定薪酬、安排工作,考勤、绩效考核是否由总包全权负责,民工是否知晓劳务公司、是否与劳务公司签订过合同。

2. 合同手续自查:排查合同真实性与逻辑性

二是合同手续,核查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委托代付协议是否为事后补签,合同是否明确劳务公司的管理责任,合同签订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是否有实质的工程量产值报告、进度报告、结算文书。

3. 财税发票自查:确认发票合规与金额匹配

三是财税发票,核查劳务公司是否交税,发票金额、代发工资金额、实际用工成本是否一致。

4. 证据留存自查:确保四流印证与可追溯

四是证据留存,核查是否留存了委托代付协议、民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合同、发票、资金流水、业务记录是否实现“四流印证”。

(二)合规转型:两条路径实现合法用工

针对当前的违规模式,总包单位需立即终止“虚假代发、虚开发票”操作,选择以下两种合规路径之一,实现转型,

路径一:真实劳务分包

一是优选合作方,选择有资质、有实际管理能力的劳务公司,坚决拒绝仅开票、不管理的“空壳劳务公司”。二是签订真实合同,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分包范围、工期、价款,明确约定劳务公司承担民工用工管理的全部责任。三是移交管理权限,将民工的招聘、考勤、工资核算、工伤处理等管理权限,全部移交至劳务公司,总包单位仅负责监督工程质量与进度。四是规范代发流程,由劳务公司编制工资表、提供考勤记录,出具正式的《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总包单位从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资,代发金额冲抵应付劳务公司的分包款,确保资金流、合同流、业务流完全匹配。五是合规开票,劳务公司按真实的分包款金额,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代发农民工工资,确保发票与实际业务一致。

路径二:总包直接用工

一是完善用工手续,直接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劳动关系混乱。二是规范工资发放,通过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向民工发放工资,保留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确保工资发放可追溯。三是财税合规处理,工资薪金支出无需发票,凭内部凭证(工资表、考勤记录)即可税前扣除,同时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若企业需要进项税额抵扣,可引导零散民工组建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开具合规的“建筑服务”发票,实现财税合规。

(二)红线禁令:四大禁忌触碰即涉刑

1. 禁止与空壳劳务公司合作

一是禁止与无真实业务、仅提供开票服务的劳务公司合作。

2. 禁止支付固定比例税点

二是禁止按开票金额支付固定比例的税点,劳务公司的报酬必须与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挂钩,体现真实劳务价值。

3. 禁止虚增开票金额

三是禁止虚增开票金额、多开发票,发票金额必须与真实的业务金额、资金金额完全一致。

4. 禁止虚开发票骗抵税款

四是禁止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增成本、偷逃税款,这是触发刑事风险的核心诱因。

五、未来趋势研判

合规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唯一出路立即终止违规操作,企业应立即停止虚假代发操作,主动清理历史遗留问题,补充真实业务证据,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争取以行政整改、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方式,替代刑事追责。同时,尽快重构真实合规的用工模式,强化证据留存与财税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避免因一时的“便捷”,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六、结语

总包方“假外包、真用工”模式下,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获取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三个关键变量:是否有真实的劳务承包关系? 没有,则风险极高;劳务公司是否足额缴税? 没有,则虚开专票罪容易成立;国家税款是否遭受净损失?没有损失,虚开专票罪可能不成立,但非法购买专票罪仍然存在。是否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开票?超过,风险极高。

最安全的策略只有一个:业务实质与票据形式保持一致。 要么让劳务公司真正参与用工管理,要么总包方直接承担用工义务。任何试图“走捷径”的操作,都可能将企业推向刑事、行政、税务三重风险的深渊。

最后再提示各位总承包单位,风险不会因为“行业惯例”而消失,但合规可以因为“主动选择”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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