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2025年度十大无罪案件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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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京师律所刑委会十大无罪案件
结果公示
为充分发挥刑委会在京师律所专业化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引领律所刑事业务高质量发展,展示京师刑事律师的专业形象及在刑事领域的突出成果,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发起“京师律所2025年度十大无罪案件”评选活动,分阶段采用审阅申报材料、召开审核会议、深入讨论案件情况的方式,遴选出20个候选案例参与网络投票,在经过网络投票和评委投票等环节的严格筛选后,最终确定了“京师律所2025年度十大无罪案件”名单。
01 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再审改判无罪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林某1与丈夫林某2共同成立某县xx贸易有限公司,林某1任法定代表人。后因经营需要,林某1夫妇与池某某等四人达成股权变更协议,约定池某某等人按比例出资并持有60%股权。2012年,双方因经营产生矛盾,池某某等人取走公司价值1602504.45元货物。2013年1月,林某1伙同林某2伪造文件将池某某等人股权变更至林某武名下,同年5月林某1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6年,某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1有期徒刑七年,xx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林某1刑满释放后持续申诉,2023年某市高院以“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再审。2024年某地中院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2025年2月案件指定xx市xx区法院管辖。2025年12月23日,xx区法院再审宣判,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改判林某1无罪。
二、案件结果
再审改判无罪
三、推荐理由
1.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本案明确股权并不当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法律争议,为同类股权纠纷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2.彰显司法纠错价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多轮程序,最终通过再审改判纠正生效错误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维护了司法公正。
3.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成功扭转“以刑代民”的错误倾向,为处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提供了典型范本,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4.强化疑罪从无适用:再审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生动实践,推动了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严格适用。
5.引发法学界深度关注:案件被知名法学家周光权教授撰文评析,推动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深入探讨,实现了个案公正与法治理念进步的有机统一。
本案与其他律所律师合作。
02 丛某某涉嫌强奸宣判无罪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于2021年以来同居生活,期间丛某某多次殴打刘某,致使刘某欲与丛某某分开。2024年9月28日4时,从某某在刘某位于xx县xx镇纺织厂平方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丛某某对刘某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4年9月29日11时,丛某某在刘某家中再次违背刘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无罪
三、推荐理由
在 2025 年全国法院判决有罪人数达 120 余万人,而判决无罪仅 598 人的司法背景下,无罪判决的取得难度极大,每一起无罪案例都堪称司法实践中的 “稀缺品”,丛某某涉嫌强奸罪案凭借其诸多突出亮点,完全具备入选京师律所全国十大无罪案例的资格,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办理难度极高,无罪结果来之不易
该案接手时面临多重严峻挑战。其一,案件已进入一审阶段且开过一次庭,家属才另行委托代理辩护,此时案件进程已推进较多,介入时间较晚,想要扭转案件走向难度极大。其二,卷宗证据数量众多,且案件不在本地,律师查阅卷宗、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时间紧任务重的压力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其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并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从表面证据来看,似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初始阻力。在如此艰难的开局下,辩护律师最终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这份结果的取得实属不易,充分彰显了律师团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顽强的攻坚精神。
二、辩护过程专业精准,坚守司法原则底线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面对看似完整的控方证据链,律师团队并未被表象迷惑,而是逐字逐句仔细核对数十份笔录,深入挖掘证据链条中的每一处漏洞。他们敏锐地发现被害人陈述在发生性关系次数、关键时间节点、是否遭受强制等核心事实方面反复无常,头部伤情成因与指控工具的物理特征无法相互印证,且案件缺乏实质性客观证据来佐证“暴力强奸”的核心要件,这些关键发现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始终坚守“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历经四次庭审,据理力争。从梳理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到剖析物证与伤情之间的逻辑断层;从驳斥 “亲密关系即自愿” 的片面认知,到强调“无铁证不得定罪”的司法底线,每一次质证、每一轮辩论都精准有力,凝聚着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即便在检察机关坚持指控不撤回起诉、面对“认罪认罚”压力的情况下,律师团队依然坚定不认罪的辩护立场,多次与检法机关沟通案件疑点,最终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更推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用实际行动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底线。
三、案件具有重要典型意义,彰显多重价值
(一)践行 “疑罪从无” 司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涉性侵类案件中,由于案件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证据收集难度大,容易出现证据存疑的情况。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专业辩护,促使法院严格按照 “疑罪从无” 原则作出判决,不仅还了当事人清白,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坚守司法公正的信号,有助于强化公众对 “疑罪从无” 司法原则的认知和信任,推动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律师职业担当
当事人被羁押四百余天,在此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家庭生活也受到极大影响。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便将当事人的清白视作己任,以超越委托的责任与担当,穷尽一切辩护之力。最终的无罪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使其重获自由,也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庭摆脱了困境,回归正常生活。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彰显了律师的职业担当和使命价值。
(三)为类似案件辩护提供借鉴,推动专业发展
该案涉及同居关系下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梳理证据、寻找漏洞、庭审辩论的思路和方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其他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可借鉴本案的辩护策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刑事辩护专业水平的整体提升。
丛某某涉嫌强奸罪案在办理难度、辩护专业性以及典型意义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是京师律所刑事辩护工作的优秀成果代表,理应入选京师律所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03 李某被控诈骗罪开庭后撤回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大涉恶案件。起诉书指控王某、李某等11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为手段实施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其中,李某作为集团主要成员,被指控犯诈骗罪,起诉书列其为案件的第二被告。辩护团队经过五天的庭审,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指出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三、推荐理由
1. 成功推翻对被告人涉恶定性:在检察机关明确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严峻形势下,通过调取证据,扎实辩护,最终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实现了从“涉恶重罪”到“无罪撤诉”的根本性逆转。
2. 彰显无罪辩护勇气与专业:面对当事人长期羁押、舆论压力与“涉恶”标签,辩护团队坚守法律人立场,以专业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理性与担当。
3. 突出证据审查的关键作用: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成功运用金融知识,调取了关键性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推翻了受害人的虚假证据,并揭示了侦查程序违法性,这对类案中如何审查专业性证据、如何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具有示范意义。
4. 体现刑民交叉案件的正确处理:在民事裁判已生效并执行的情况下,刑事程序保持谦抑,避免了对既判力体系的冲击,维护了司法权威与稳定性。
5.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与参考价值:本案结果有助于引导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防止将普通经济纠纷拔高为黑恶犯罪,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04 邓某某涉嫌猥亵儿童启动再审后撤回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某在健身房内未经同意,触摸未成年被害人的下体,涉嫌猥亵儿童罪。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并服刑完毕后,邓某某向终审法院(即原二审法院)提出申诉。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并于开庭审理后认定本案部分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原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其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目前,邓某某已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已获立案受理。
二、案件结果
经过再审审理后法定不起诉
三、推荐理由
1.深耕证据审查,精准发现问题
辩护人未囿于传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路径,而是对全案言词证据展开了多维度的实质审查。在关注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同时,着重对讯问/询问笔录的制作背景进行细节比对,包括讯问时长、篇幅长短、讯问人员身份及地点等要素,揭示出多份关键言词证据存在“分身询问”等违法取证情形。该种审查思路突破了以往仅聚焦刑讯逼供的局限,为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新路径,有效排除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动摇了原审裁判的根基。
2.突破司法惯性,彰显程序正义
本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往往存在“特殊保护”倾向,加之原审已作有罪判决,再审翻案难度极大。辩护人坚持以客观证据和法定程序为依归,敏锐捕捉程序违法细节,推动法院在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重新认定事实。本案最终通过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作用,彰显了法律公平原则在疑难案件中的落地实践。
3.全方位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实质正义
本案的改判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宣告,更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全方位“救赎”。原审被告人在原判影响下被单位辞退、与妻子离婚,甚至波及亲属就业机会,社会评价严重受损。律师的介入不仅帮助当事人在法律层面洗清冤屈,更使其摆脱了多年背负的社会偏见与精神枷锁,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本案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人权、纠正冤错、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不可替代价值。
05 万某某被控非法采矿法定不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股人万某某根据前期与某地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加工与经营等协议,在xx县某镇建立大新砂场,从事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活动。为了生产和销售砂石料,2020年8月18日,万某某注册了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商贸),后由该公司实际对外销售。2020年6月至2024年9月,xx商贸销售总量155余万吨,销售金额12639余万元;某地材销售总量13余万吨,销售金额为1333余万元。两公司共计销售13972余万元。x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构成非法采矿罪。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万某某等1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本案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经过我们申诉又做出了绝对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书。2025年11月12日,xx县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结果
法定不起诉
三、推荐理由
对于同类型非法采矿案,可以从以下三个纬度进行把握:
第一、《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存在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涉案工程无需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上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存在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开采人无需取得采矿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和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涉案项目2021年度某县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二)属于“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因该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万某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剩余的砂石料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属于政府事务,与万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该段规定了对于多余的砂石料,负有报送义务的主体是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大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义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万某某作为劳务方,仅仅负责《合作经营协议》所约定的劳务事项,其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处理政府事务,剩余的砂石料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属于政府事务,与万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刑事审判参考第1621号《青海JM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被诉非法采矿案》裁判理由中明确了行为人因信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采行为合法性所出具的意见而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也应阻却行为人的责任。
06 范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范辰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当时犯罪嫌疑人范某已被批准逮捕。第一被告人陈某一为原xx地区公安局长,2006年5月退休。第二被告人范某为贵州某直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
《起诉书》的指控:陈某一退休时未按规定上交因公务配备使用的子弹。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范某、陈某某、陈某一为避免陈某一私藏弹药被发现,遂商议将子弹抛弃。其几人一去了xx地某幼儿园内的住宅取了子弹,随后陈某某、温某驾车将子弹丢弃在xx市开发区某水库内。被告人陈某一被控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被告人范某、陈某某、温某被控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案件结果
撤诉后决定不予起诉
三、推荐理由
本案在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信上存在很大的争议点,通过深入细致的审查和论证,本案存在三大问题:四名被告人对事实供述存在显著的矛盾,无法弥合,属于事实不清;两次鉴定意见均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前两名被告人均和当地司法机关有关联,向法院提出异地管辖问题,安顺市司法机关不能管辖本案。开过庭前会议之后,公诉人经过长达四个多月的思考,最终从法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确保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07 X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存疑不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初,M某某等人共谋以SS公司名义出口活鱼至越南,通过虚构交易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为伪造资金流水,M某某等人找到X某某,由X某某居间介绍香港八家公司为SS公司进行虚假结汇,实现资金回流。X某某在上述过程中实施居间介绍行为,为SS公司与香港八家公司的外汇交易提供联络帮助,并收取费用。经核实,X某某提供的八家境外公司向SS公司汇入外汇共计11553515美元。后本案案发,公安机关以X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2023 年 7 月 6 日,X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11 日被批准逮捕,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该市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结果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推荐理由
1. 典型性:本案系2019年涉外汇犯罪司法解释实施后,处理“居间介绍购汇”行为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介绍买卖外汇”从刑事犯罪转向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边界,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 疑难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法律适用争议突出,共犯认定依附性强,主观目的难以推定,多项疑难问题集中呈现,辩护思路具有示范价值。
3. 导向性:本案处理契合当前司法机关对涉外汇违法犯罪区分对待、精准惩治的政策导向,既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核心犯罪活动,又依法保障普通居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充分体现司法谦抑性。
4. 成效性:在涉案金额超千万美元的重大指控背景下,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实现无罪处理目标,充分展现了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辩护价值与专业水平。
5. 社会效果:案件处理兼顾法律原则与现实需求,既维护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08 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法定不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原系某村委会委员、治安主任,因伙同他人采用虚假分户手续套取征地补偿款2963183.8元,2017年6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某区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7月13日,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逮捕,后本案移送反贪局侦查。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某提出上诉,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市某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裁定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再次提出上诉,xx市某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再次裁定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同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
二、案件结果
法定不起诉
三、推荐理由
1.本案经过三次一审、两次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时间跨度较长,历时八年。
2.由于当事人被羁押一年六个月,无罪辩护难度增加。
3.当事无罪自信心足、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是律师与当事人完美配合的典型成功案例。
09 王某峰等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撤回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北京春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及公司多名核心管理人员,因公司开发运营彩票交易服务应用程序,为彩票店店主提供线上技术支持服务,被某地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侦查。经查,办案机关初步认定涉案交易相关流水达200多亿元,并以此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将该技术服务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相关的刑事犯罪。本案存在明显的管辖争议,涉案彩票店店主均非江西吉水籍,案发期间无任何吉水当地人员参与线上彩票下单,吉水当地与本案事实、行为、结果均无任何关联,明显涉嫌跨省异地“远洋捕捞式”执法。
案件侦查阶段,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其中王某某被依法逮捕,涉案人员个人及公司名下账户均被查封冻结,办案机关还强制要求涉案人员缴纳数千万元的“退赃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对案件定性多次作出调整,先后三次变更起诉书,最初指控的非法经营罪被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证据层面核心争议聚焦电子数据的证据问题。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收集程序不规范、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足、证明力薄弱等问题,且未完整提供全部电子数据及复原应用场景,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均无法有效印证。
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历经多次庭前会议、六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就管辖异议、罪与非罪、电子数据证据效力、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合法技术服务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博弈。2025年9月22日,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公安机关同步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案件办结后,公安机关已将此前强制收取的近数千万元“退赃款”全部退还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
二、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撤回起诉、不起诉
三、推荐理由
案件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本案历经罪名变更、多次庭审博弈,时间跨度长,辩护人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证据质证,推动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本案也是破解跨省异地“远洋捕捞式”执法乱象的典型范例,成功遏制了地方不当执法倾向,为同类异地执法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同时,本案涉案企业为北京本土科技服务企业,案件自立案以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全面停滞,多名核心管理人员长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引发了科技服务行业对跨省异地执法乱象的广泛关注,案件的最终无罪处理,也为同类涉彩票行业技术服务、跨省异地执法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涉案企业及人员洗刷刑事嫌疑,更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实现了个案公正与法治进步的有机统一。
10 宋某某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承办律师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xx市xxx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干制食用菌生产销售,长期从事木耳收购加工业务。2024 年 7 月,xx市公安局以宋某某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经检察机关两次不批准逮捕并延续监视居住,2025 年 5 月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宋某某提供 85 家商户的农户信息,让公司会计开具 280 张农产品进项发票,价税总额 1751.14814 万元,税额 160.224828 元(已抵扣),涉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 577.182635 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件结果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推荐理由
1.涉税犯罪无罪辩护的典型范例:本案针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三个维度进行全面辩护,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为同类涉税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可借鉴的经验;
2.体现多专业融合辩护的实践价值:辩护团队将刑事辩护与税法专业知识深度结合,精准解读农产品税收征管特殊政策,破解了 "发票信息不符即构成虚开" 的片面认知,彰显了跨领域知识在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3.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宋兆富作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涉案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又避免了民营企业因刑事追诉陷入经营困境,践行了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4.彰显证据裁判原则的司法导向: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遵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起诉标准,在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团队的工作推动了证据审查的实质化,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