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倒挂现象”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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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黄熊
摘要
本文以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为研究背景,聚焦改革进程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的“倒挂现象”。全文梳理了“三合一”改革的发展脉络,从“浦东模式”“江苏模式”、广东深圳全市域试点,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推动全国铺开,再到中央相关部门文件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直至完善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存在的五大“倒挂现象”。随后以“倒挂现象”为切入点,探讨完善“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包括制定专门证据规则与程序指引、加强法官跨领域培训、深化府院联动、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审判效率等解决路径,指出“三合一”改革对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的关键作用,强调未来需持续完善配套机制以推动改革纵深发展,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坚实司法保障。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知识产权 “三合一” 倒挂现象
一、引言
早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几乎每个法院都将其高悬于院内大厅,可谓深入人心。作为带终极性的司法目标,使得每个司法案件都感知“公平正义”,需要有坚实的路径实现。最有效的做法当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长期以来,轰轰烈烈的司法体制改革,在本质上正是寻觅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解。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是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内实现上述目标的有力举措。那么,“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如何,是否能回应“在每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本文分析当下实况、比较过往实践,以图答之。
二、知识产权
“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现况
知识产权领域“三审合一”制度与传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属不同审判庭的“三审分立”格局相对。“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旨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统一裁判标准、整合审判资源、提升司法保护效能,实现“一庭三审、证据共享、裁判统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要改革举措。
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上海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试点,积累早期实践经验,开创了“浦东模式”。随后,经大量前期调研和准备,江苏省南京、苏州、南通三个中院及其下辖3个基层法院自2008年起启动“三合一”改革试点,同年8月常州中院加入试点行列,成为全国首个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提级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试点法院,以此形成“江苏模式”。南方改革步伐亦未停滞。2010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在全市两级法院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统编案号、统理三类案件,成为全国首个全市域推行“三合一”模式的地区。
地方试点形成的可复制经验,为全国铺开改革提供基础。2016 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 “三合一” 工作的意见》,标志着“三合一”改革正式在全国法院推广,契合了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各地逐步完善配套机制与专门审判队伍建设。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再次明确:“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继续提出:“要深入推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建立和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由此,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在顶层设计层面已清晰、明确、基本到位。
蓝图绘就,地方尽可踏着足迹“各显神通”(部分示例如下表)。截止2023年底,全国已有25家高级法院、242家中级法院和287家基层法院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集中管辖和统一审理。目前除不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的北京、上海、广东三地,以及西藏、宁夏等极少地区未全面实施外,“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已基本覆盖全国。

三、“三合一”背景下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倒挂现象”
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明确,未来可期,实现道路却充满荆棘。“三合一”虽然在全国铺开,但仍是未完成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目前最多的成品是民事、行政的“二合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完整纳入轨道,尚待突破。在“二合一”背景下,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存在重大问题,最突出的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倒挂现象”。
(一)管辖倒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要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等“七类”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原则,却背道而驰,甚至在已进行“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地区亦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派出所不应当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但很多地方甚至直接交由派出所侦查。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审查后,会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任务始终落在基层人民法院。由此导致一个悖论:专业性要求更高、后果更严重的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由专业力量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专业性要求相对较弱、后果没那么严重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审级却更高,由此形成“管辖倒挂”。
(二)技术调查官倒挂
2014年12月3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将技术调查官的适用领域由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扩大到刑事领域。尽管如此,具体实践中,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已广泛安排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少有涉及,大多法院的刑事法官仍然主要依赖司法鉴定人、勘验人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判断而作出判决。由此导致技术调查官这类专门知识的人在实务中形成专业人员配置上的“倒挂”。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技术调查官”性质并不相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制度,但是,专门知识的人仅类同于司法鉴定人这类专业人员,限于针对专业问题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具有“证人”性质。而根据前述规定,技术调查官则具有广泛的权责: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就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发问,列席案件评议,提出意见计入评议笔录,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等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处理,在实务中并未发展出一套完整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做法,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形成较大差别。
(三)审判人员倒挂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2014年国家做出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提升,全国又陆续设立多个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的逐步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或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具体要求除满足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是“四级高级法官”“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法官,是法官中的“法官”,属于“优秀分子”“精英人员”。但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官并无专门要求,实务中往往仅是根据法官手中工作情况分配案件。这种制度上的安排导致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官队伍,在整体上的法律水平、业务素质、庭审掌控等远不如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官,形成审判人员的“倒挂”。
(四)证明标准倒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其证据标准都是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领域并无详细的规定。但是,为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证据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证据举证、运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实务中,甚至出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低于民事案件的情况。比如,针对涉计算机软件侵权,在民事案件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文档等文件与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在(2023)京0108刑初274号刑事案件中(北京大学副研究员马某犯侵权著作权罪案),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却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代码是软件表达的核心载体,通过核心代码比对即可以分析判断两款软件的相似程度,……文档材料、数据库、运行界面、功能表现比对不属于核心内容,亦不能以此判断是否具有相似性。”也就是说,本来应当具有更高证明标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实务中却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更低,形成证据适用上的“倒挂”。
(五)损害赔偿倒挂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司法解释将“物质损失”限定为“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两类。而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几乎无法被犯罪分子“毁坏”,由此导致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得权利人无法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但是,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以根据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赔偿额,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上述赔偿数额基础上适用一倍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数据,自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以来,58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数额20.5亿元,案均超3500万,超1000万元高额赔偿案件73件,合计赔偿52.4亿元,案均近7200万元。由此可见,对于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利益远高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带来的经济收益,形成损害赔偿“倒挂”。
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倒挂现象”的解决路径
知识产权 “三合一” 改革目标在于实现三类案件统一高效审理,但刑事案件 “倒挂现象” 的存在,暴露出改革在程序衔接、资源配置、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短板。结合 “倒挂现象” 的成因与司法实践需求,可从以下方面构建针对性解决路径:
(一)系统梳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推动知识产权特别法制定
如前文所述,当前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则体系呈现 “多层级、碎片化” 特征: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改革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全国改革提供基础指引;地方层面,全国 25 家已推行“三合一”的高级法院中,针对本地实践制定了相应规定(部分文件已公开披露,另有部分暂未查询到公开渠道信息),甚至不少地级市在自主推进改革过程中,也结合辖区需求颁布了地方性司法规范性文件。这种“国家-省-市” 多级文件并行的格局,导致各地改革推进力度不均、执行标准存在差异,部分文件内容重复交叉,既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规则适用成本,也可能引发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基于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启动系统性梳理工作:对过去十余年“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地方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汇总与评估,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核心规则,最终通过“法律修订”(尤其刑事诉讼法)或“制定知识产权特别法”的方式,将分散的改革成果上升为统一、权威的国家层面规范,消除地域差异与规则冲突,为“三合一”改革的纵深推进提供明确、稳定的法律依据。
(二)主动补充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从个别试点探索到全国范围铺开,再到长期实践运行,“三合一” 体制通过整合审判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已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的重要制度支撑。但结合前文分析的刑事案件 “倒挂现象” 可知,改革在具体落地环节仍存在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尚未完全实现“民事、行政、刑事统筹衔接”的核心目标。未来需围绕 “三合一” 改革的核心定位,主动聚焦薄弱环节完善配套机制,将“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的统筹衔接纳入顶层设计优化范畴,推动配套措施与改革核心目标深度契合,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链条覆盖、一体化推进”,避免因配套缺位导致改革效能打折扣。
(三)推进针对性措施,努力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倒挂”问题
1、优化管辖制度,破解“管辖倒挂”:参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 的标准,修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除案情简单、标的极小的特殊刑事案件外,其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由中级法院(或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避免 “专业强、后果重的案件由基层审理” 的悖论;明确派出所不得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市级公安机关设立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专门部门(或刑警队专业分队)负责立案侦查,建立 “侦查-起诉-审判”管辖联动机制,避免因管辖层级错位导致程序冗余。
2、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消除“技术调查官倒挂”:专项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规则,明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必须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从而将“弹性授权”转为“刚性约束+灵活调整”;细化技术调查官参与侦查阶段的技术勘验、庭审中的技术问题发问、庭前会议中对技术证据的初步审查、案件评议中提供技术意见等环节,同时规范技术调查官与司法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协作机制,避免角色重叠或权责空白,提升刑事案件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3、强化审判队伍建设,改善“审判人员倒挂”:制定刑事法官选任细则,要求具备相关审判经验、法律知识及技术审查能力,非专门法院通过跨庭轮岗选拔人员;建立培训机制,组织学习民事行政法律与技术知识,开展案例研讨,缩小专业差距。
4、明确证据规则,纠正“证明标准倒挂”:出台刑事案件证据指引,按案件类型明确证据收集、审查及认定规则;“三合一”庭设协作小组统一审查跨类型案件证据,加强检法联动,引导按“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把控证据质量。
5、健全赔偿机制,弥补“损害赔偿倒挂”:修订司法解释中关于“物质损失”的限定,明确将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损失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允许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就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五、结论
知识产权“三合一”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整合审判资源、统一裁判标准、提升保护效能的关键举措。从地方试点的模式创新到全国范围内的制度推广,改革已在顶层设计层面形成清晰框架。然而,个别地区改革推进过程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的“管辖、技术调查官、审判人员、证明标准、损害赔偿”五大 “倒挂现象”,暴露出三类案件在程序衔接、资源配置、规则适用等方面的失衡,成为制约改革成效的重要瓶颈。解决刑事案件 “倒挂现象”,需以“统一、协同、专业”为核心导向,清理文件“乱象”,规范衔接,完善配套。唯有破解这些结构性矛盾,才能真正实现“三合一”改革“一庭三审、证据共享、裁判统一”的初衷。
未来,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需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在规则层面,加快制定涵盖三类案件的统一程序指引与证据规则;在队伍层面,构建“民事-行政 -刑事”法官跨领域交流机制,培养复合型审判人才;在技术层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搭建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共享平台与智能裁判辅助系统,提升审判效率与准确性。通过持续完善配套机制,“三合一”改革将更充分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司法目标。
律师介绍

黄熊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博士生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日本东京合作办公室创始合伙人、黄熊创新工作室领军人,京师律所新联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律师
北京市信访办信访诉求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中央电视台CCTV公益律师、CCTV“十大人气律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农业农村频道特邀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这里有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
法治网、沸点视频等媒体优秀合作律师
核心业务领域:数字法治和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重点刑事案件辩护以及集团诉讼、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