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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深入解读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之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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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峰律师

近日,邯郸三名初中学生杀害同学的恶性案件,有关未成年教育问题、学校校园霸凌问题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导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其实从“应当从轻或减轻”、“极其严重,才适用无期徒刑,一般不判无期”的字眼里,不难看出国家在对待未成年犯罪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近期国内曝出校园欺凌事件仍频发在网上,即使《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也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未成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肯定不是一个因素所影响的,所以,也不能仅靠一条法律规定所能解决的。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消除“年龄可以是免死金牌”思想,必须要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解决,事后追责和事前预防。

一、事后追责(事后预防)

(一)我国《刑法》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规定死刑?

多大年龄属于刑法中“未成年人”?这就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作为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政策的复杂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在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a) 任何儿童不得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犯下的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同时,还建议各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不低于12岁,并鼓励各国将这一年龄限制继续推后。

加拿大《刑法典》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德国《刑法典》规定未满14岁的人无罪责能力;日本《刑法典》规定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英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4岁及以上儿童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7至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在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不仅考虑儿童的心理和生理发展水平,还平衡了儿童权利保护与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需求,所以,作出了上述规定。

(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无法判处死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平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论年龄、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任何身份标识,所有人都应承担相同的法律和义务。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该遵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不得以年龄为借口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年龄可能影响一个人的认知、判断和行为能力,但不能单纯以年龄作为判断其是否有责任或者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每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和家庭环境等因素都有所不同,不能仅凭年龄武断地否定一个人的责任能力,就此让其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当未成年人施害时,受害者可能是最无辜的群众,也可能是同龄人,甚至是更小的儿童。受害者没有做错事,却遭受了不应有的伤害,甚至于失去生命。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以年龄为借口让施害者开脱罪名,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尊重和不公平,家属的一句话,“他们的孩子是孩子,我们的孩子就不是孩子吗?杀人就应该偿命”,也就道出了其中的不公?

(三)《刑法》第十七条及相应法律解释仍亟待完善,以消除“年龄可以是免死金牌”思想

现在抛出一个话题,13周岁的孩子投毒造成三人儿童死亡,如何处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法进行矫治教育,一般情况下,专门矫治教育的时限不超过三年。罪行极其严重,让家长严加管教吗?明显罪责罚不相适应,故亟待修订法律。

1、《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犯罪行为扩大到第二款的规定八种犯罪行为,情节要求死亡或者特别严重、恶劣或者残忍的程度,可以对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降低一个量刑幅度。本来第二款八种犯罪行为就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人而设定的,第三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应包括其他六种犯罪行为。否则,如前例所述的案例造成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程度可能不低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2、《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如本应判处无期徒刑的,却因为“应对”,而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判处几年徒刑。出狱后刚好成年,可能不但没有改正,反而会更加肆无忌惮实施犯罪。所以,法律应该把自由裁量权更大限度的交给法官,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综合因素来判断是否要对其从轻或减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修改为“对实施罪行极其严重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并限制减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未成年犯罪,一些国家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非,那么就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也可以结合该规则,对于充足证据证明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实施犯罪的未成人,果断在上述年龄段自由裁量相应的惩罚,如此更为科学。对于实施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没有被判处死刑,也不能轻易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以尽量消除“年龄成为的免死的挡箭牌”的理念。

二、事前预防

(一)家庭沟通教育失位

亲子之间的沟通不尽人意,有的父母没有时间跟孩子相处,有的父母缺乏沟通技巧,与孩子沟通简单粗暴。有些父母在价值导向上只注重成绩,放纵品行,也对孩子的合理需要缺乏关注。由此,让孩子缺失情感陪伴和教育,容易导致认知上与主流价值观的偏离以及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在邯郸恶性案件中,被害人王某在事发前,向其他人寻求过帮助而没有跟父母沟通。而三个行为人父母不敢相信自己的孩子会实施如此残暴的行为,也为自己的孩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伤心不已。

对此,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建议让行为人的父母也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设立“父母渎职罪”,北京师范大学彭新林教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都提供类似的观点。

作为家长,要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方式方法,如放学后,家长主动询问孩子今天有什么开心或者不开心的事?让孩子打开心扉与父母交流,让其感受到父母是自己的靠山和依靠。父母要告诉孩子遇到霸凌者应当怎么做?比如,与老师、家长及时沟通,能跑就往人多的地方跑;不能逃跑时,要瞄准一个目标,敢于反击和保护自己。对于暴力倾向孩子的家长,往往都有逆反心理,父母越是简单粗暴,孩子可能越不听从管教。父母要耐心进入孩子的世界,从而与老师一起进行疏导。

(二)学校管理错位、失位

在中国,应试教育传统根深蒂固,可能是导致学校重视学习而忽视学生心理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学校里出现辱骂、威胁造成受害人心理恐惧时,老师要求施害者公开承认错误,当面道歉不及时,导致部分学生一再重犯。如果一旦出现辱骂、威胁或者校园霸凌时,学校及时制止,并鼓励受害者或者其他同学及时告发或者报警,可能就会削弱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但是,学校往往对施暴者的过度放纵和对受害者保护不够,让受害者长期缺乏依靠和保护,产生自卑心理和恐惧,且不知道向谁求助,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

近年来,很多学校聘请属地派出所民警为学校的副校长,对校园的霸凌问题起到一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其实,笔者也建议在涉及校园霸凌问题上,立法把学校与父母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校内、校外、责任程度等多因素判断过程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促进学校肩负起管理的责任。另外,学校也要建立维权渠道,保护受害人不受到二次报复性伤害,班主任要对班里的每一个同学情况了如指掌,定期跟家长沟通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状况,以将孩子的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中,给孩子一个温暖安全的学习成长环境。

律师简介

王峰律师,京师律所跨境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京师(全国)刑委会无罪辩护研究中心、疑难案件论证中心秘书长,京师律师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业务领域为金融、企业家犯罪辩护,职务、经济犯罪辩护,走私、跨国犯罪辩护网络犯罪、涉黑涉黑、暴力犯罪辩护以及大额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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