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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跨境法律前沿 | ​以婚内受赠或继承为例谈中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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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英国在婚姻继承法上面有很大的不同,其中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在中国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进而形成夫妻共有财产的制度非常明确。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英国,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英国共有形式只有两种,使用任何的共有形式都是要通过登记在册反映出来的,比如房产证上要能看到这是一种共有的房产,如果只写在一个人的名下就是个人的财产。英国的两种共有形式,一种叫做“joint tentant”,这种共有形式是很多夫妻比较喜欢使用的形式。一旦房产或者银行账户使用这种共有形式,意味着夫或者妻一方去世,这个房产或银行账户内的财富不会发生继承,而是直接全部归属于共有关系中尚存活的另一方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叫生存者规则,这种规则之下,由于夫妻之间的继承完全不需要缴纳遗产税,这在英国叫做“配偶全免规则”,这种规则使得在夫妻之间使用“joint tentant”持有房产非常常见。另一种可能采用的共有形式称为“tenants-in-common”。在这种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夫或妻一方去世,则共有的财产中死者拥有的部分发生继承,将作为遗产按照死者的遗嘱或非遗嘱的法定规则进行传承。英国的共有规则显然与中国的夫妻共有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近日京师律师接到咨询,一对北京的老两口,在北京四环边有一大片房产被拆迁。拆迁后现分给老人4套二室一厅,老人有一个女儿还有一个儿子,女儿和儿子近期都结婚了。老人希望将其名下的房产给到女儿和儿子,但同时希望只给到女儿和儿子,作为他们的个人财产,不希望女婿和儿媳妇对房产有共有权。他们担心如果女儿女婿的婚姻状况不稳定,将来离婚的话房产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分割,希望律师给与一些建议。

由于这个事情发生在我国境内,要从中国的法律来看待解决。在中国,一般父母将房产给到子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前赠与,一种则是死后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管老人以生前赠与还是写遗嘱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方式,都会面临房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这也正是客户所担心的问题。

当然我们看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有一定的例外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在我们上述提到的案例中老人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出将房产只赠与给其子或女的意图,则可以帮助他实现将财产由夫妻关系中的自己子女一方进行传承的心愿。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还有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目前在北京是有购房限制的,即使通过继承也不能在一个人的名下超过两套房产,否则不能实现过户登记,那么如果老人的子或女名下本身就有房产的情况下,有可能无法将两套房产通过继承或赠与的方式登记到子或女的名下。另外由于两位老人的拆迁房刚获得分配的时候还没有获得房产证,这将导致老人没有办法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赠与,因为公证处目前不接受没有获得房产证书的公证赠与,这也会加大老人赠与子女一方这个操作的风险。

我们反观英国的法律,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英国,将会出现另一种局面,老人有4套房产,老人可以选择直接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或女一方,从而写到子或女的单方的名下,这样房产将因房产证书上写在个人名下而构成个人房产,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当然在这里需要阐明的是,英国是一个成文法,案例法,衡平法三法并行的法律系统,夫妻一旦离婚,英国法律会做出很多的权衡,比如妻子不上班,丈夫收入很高,英国的判决会要求丈夫对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进行扶助,同时判决丈夫对妻子的扶助到妻子的生活水平等不低于离婚前的生活标准,而且虽然没有共有财产的说法,但法院的判决却往往按照夫妻对所有的财产一人一半为基准,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虽然没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明确说法,仍然在实质的离婚裁判中,做出了夫妻双方对财产都有贡献的判断。

尤勇,京师律所伦敦办公室首席代表、北京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会员,万法通英国法特聘讲师、中欧律师协会会员,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研究员、朝阳区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小组成员。

孟志立,京师律所伦敦办公室国内负责人、北京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会员,朝阳区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小组成员。

京师律所伦敦办公室介绍

2021年4月,京师律所伦敦办公室首度亮相英国。京师律所伦敦办公室是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境外分支服务机构,以跨境法律服务为伦敦办公室的服务特色,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领域,服务的律师有中国或英国的执业资格,并就跨境的法律具有深入的研究。目前已经成功服务了众多客户,并成功的处理了跨境财税安排,跨境财产继承,跨境尽职调查等疑难法律事务。其服务宗旨是了解客户需求,同时提供专业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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