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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有效辩护,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获绝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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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律师辩护的一起企业家被指控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历经数年,最终在京师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获绝对不起诉决定。
一、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制定有效辩护策略

企业家纪英尚与霍海洋2015年4月投资成立莒县华亨公司,10月又投资成立山东华亨公司,莒县华亨是山东华亨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2月纪英尚、霍海洋与山海天城建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将山东华亨的股份全部转移给山海天城建公司,同日签署协议约定项目并网发电后5日内将莒县华亨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纪英尚,纪英尚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全权负责莒县华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同年3月,霍海洋将莒县华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交接山海天城建公司。因纪英尚与山海天城建公司产生矛盾,导致2016年股权转让协议一直未能履行。通过诉讼纪英尚于2018年3月8日将莒县华亨公司49%的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2018年4月,纪英尚通过报纸声明莒县华亨公司原印鉴作废,并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补充相关印鉴,山海天城建公司便向莒县公安局报案及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莒县公安局两次通知纪英尚办理撤案后,在莒县检察院的监督下继续侦办,并移送审查起诉,莒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莒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多次组织纪英尚、纪英尚家人与山海天城建公司董事长相某和解。

王发旭律师经与纪英尚沟通并仔细阅卷后,敏锐察觉到本案是典型的公司股东内部纠纷而引起的“人情案”。因为本案涉及数亿资产的管理,案件处理结果对纪英尚及莒县华亨公司至关重要。面对多方压力,王发旭律师果断制定“投诉、控告”与“法理辩护”并行的辩护策略,将本案摆脱“人情案”的束缚,并借助专家论证的力量,以实现良好辩护效果。

二、“事理”、“法理”两手抓,企业家初获存疑不起诉

1、从犯罪构成具体阐述纪英尚不构罪的理由

第一,纪英尚作为莒县华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印章管理权,且受其委托刻制公司印章的单位均为经有关部门特许刻制公司印章的企业,属于有权刻制公司印章的主体,因此纪英尚重新刻制公章的行为并不属于无权刻制虚假公司印章的“伪造”行为。

第二,纪英尚之所以重新刻制公司印章,正是为了制止山东华亨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山海天城建公司董事长相某依据协议本来就应当交回印鉴却霸占,更为恶劣的是相某恶意霸占印鉴实施骗取贷款等诸多罪行。因此,无论是从纪英尚刻章的原因、使用的过程还是最终的结果来看,都未对公司声誉及社会管理秩序这一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

第三、本案系公司内部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纪英尚及山海天城建公司作为莒县华亨公司股东均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公权力不宜介入公司内部纠纷将其作犯罪处理。

2、多方反映举报,结合国家保护企业家的政策,以引起相关单位重视

为了使本案得以公平公正处理,王发旭律师团队向莒县、日照市多个单位、领导投递反映信,运用常情常理述明本案事实,用基础法言法语阐释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并结合莒县华亨公司光伏项目系扶贫项目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纪英尚作为企业家对社会的贡献等多个方面,使本案成功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成功摆脱了“人情案”的压力。

经过多方努力,莒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一直未予判决,后莒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并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莒检刑检刑不诉(2019)41号不起诉决定书。

三、有效辩护,企业家终获绝对不起诉

因纪英尚被指控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系绝对无罪案件,莒县人民检察院即使对纪英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仍然未能实现本案的最终目的。因此辩护人继续对莒县人民检察院(2019)41号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申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6月18日,莒县人民检察院、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提起的申诉均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后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最终2022年6月1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还企业家纪英尚清白。

本案办理过程中,王发旭律师带领团队,克服困难,通过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坚守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最终使本案取得了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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